供稿: 时间:2011-07-28
北京教育学院薪酬分配实施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推进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意见》(京人社事发〔2010〕286号),依据《北京市属高校、直管直属单位绩效工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学院全体在职在编教职工。
二、分配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学院教职工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学院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学院教职工收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和完善人事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纪律监督等各项制度,确保收入分配公开、合法、规范。
三、薪酬结构
教职工薪酬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组成。
(一)岗位工资体现教职工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教职工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教职工按所聘岗位及等级执行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教职工的岗位或等级变动后,按新聘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教职工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执行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薪级工资标准。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每年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三)绩效工资主要体现教职工的工作实绩和贡献,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改革性补贴3部分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0%。学院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结合学院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1.基础性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津贴、岗位津贴、兼职津贴、政策性补贴及节日补贴5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基础津贴、岗位津贴、兼职津贴按照付酬因素的分值付酬,分值标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额度,参考学院办学效益定为58元/分。
(1)基础津贴根据教职工学历(学位)、职务、任职年限、工龄、本单位年资因素付酬。
(2)岗位津贴付酬因素按照管理、专业技术、工勤三类岗位的职责、工作内容、工作量、工作难易及强度等因素付酬,各类岗位付酬因素及分值详见附表1~4。
(3)兼职津贴包括职务兼职及任务兼职。
(4)政策性补贴为现行的其他有政策依据的各项津贴补贴,包括书报费、洗理费等,根据不同人员情况统一纳入政策性补贴中,发放办法详见附表5。
(5)节日补贴统一为元旦、春节、“五一”、“十一”4个节,每人每节1000元。
(6)基础津贴、岗位津贴、兼职津贴及政策性补贴按照每年12个月逐月发放。节日补贴随节日所在月份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特点及实际贡献等因素,包括效益奖励、行业奖励、项目奖励及学科带头人奖励等项目。效益奖励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度发放。行业奖励随教师节所在月份发放。项目奖励、学科带头人奖励按相关管理办法发放。
3.改革性补贴
改革性补贴的设置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暂时保留,包括独生子女费、住房提租补贴、冬季取暖补贴3项(详见附表6)。
四、教职工各类假事薪酬发放办法按《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请假与考勤制度》(京教院人发〔2008〕9号)执行。
五、教师岗位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按照教务处、师训办公室、干训办公室等职能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11年教职工岗位聘任结束后次月起执行,其他薪酬分配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管理岗位付酬因素及分值 2.专业技术岗位付酬因素及分值 3.教师岗位付酬因素及分值4.工勤技能岗位付酬因素及分值5.政策性津贴6.改革性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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