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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党发[2011]2号)

供稿: 时间:2011-01-17

 

北京教育学院

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党内监督,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促进党内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保持党的先进性,坚持和完善党代会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共北京市教育工委《北京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京教工发〔20109号)等文件精神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三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党代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改变。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四条  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要尊重党代表主体地位,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  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五条  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党代表大会和学院党委组织的活动。

第六条  党代表提案制度。党代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可以联名(一人提出,五人以上附议)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提出属于学院党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第七条  党代表提议制度。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通过个人或者联名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提出属于学院党代会和学院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第八条  向党代表通报情况制度。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学院党委每年向党代表通报一次有关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第九条  向党代表征求意见制度:

(一)学院党委、纪委采取适当方式与党代表加强联系;

(二)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研,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的意见;

(三)学院党代会召开前,应当就学院党委、纪委报告稿征求本届和下一届党代表的意见。学院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代表的意见;

(四)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学院党委会,对学院党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党代表根据学院党委安排,可以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考核和对学院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学院党委会工作的评议。

第十条  党代表联系党员和群众制度。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本部门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本部门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党代表调查研究制度。党代表受学院党代会和学院党委的委托,可以在本部门对涉及学院党代会和学院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三章  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第十二条  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十三条  党代表有下列权利和职责:

(一)在学院党代会召开期间,听取并审议学院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了解学院党委、纪委以及基层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以书面提案形式或代表团讨论等形式,向学院党代会或者学院党委就学院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以及涉及党员群众共同关心的利益等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院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五)参加学院党代会或学院党委组织的活动;

(六)受学院党代会或学院党委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四章  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  成立党代表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党代表联络的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安排专人负责代表联络服务工作。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参与党代会的筹备与组织工作;负责党代表的提案、提议的收集与督办工作;负责组织党代表开展调研、向党代表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工作;制定党代表任期制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党代表培训;负责党代表日常联络等工作;指导各党总支做好党代表任期制的相关工作;做好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党代会为各代表制发代表证。代表证既是党代表身份标识又是履行代表职责的象征,方便代表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开展党代表工作培训。围绕中心工作与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党代会代表参加集中或分散等多种形式的学习和培训活动,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年度学习培训应不少于16学时。

第十七条  提供经费支持。学院财务设立党代会代表活动专项经费预算,按照代表人均年度工作经费不少于200元配备,保障党代表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提供时间保障。党代表参加学院党代会和学院党委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部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妥善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  党委对党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提议,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限时负责答复。

第二十条  党代会代表所在部门的党员,可以通过组织生活或个别联系等方式,向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党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学院党委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对妨碍党代表开展工作或对党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停止和补选

第二十二条  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党内外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

第二十三条  党代表因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学院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十四条  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党代表职务的,按照本章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学院党委决定,报市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党代表的补选程序:

(一)因工作需要补选学院党代表的,拟补选的学院党代表候选人由所在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办公室申报,经学院党委同意后,由所在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选出的党代表报学院党委审批,并在学院党代表大会年会上确认。补选代表后,党代表总数不能突破本届确定的代表总额。

(二)届中新任的学院党委委员,由学院党委作为学院党代表正式候选人直接提名到有关选举单位,按有关程序补选为学院党代表。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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