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0-12-20
北京教育学院
教职工2008~2010聘期暨2010年度考核办法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试行办法》(京人发〔2005〕103号)及《北京教育学院2007年教职工岗位聘任工作实施方案》(京教院党发〔2007〕38号)、《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方案》(京教院党发〔2007〕39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方法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以聘期考核为主、年度考核为辅。
二、考核范围
院级领导、处级干部以外的在专业技术岗位(含教师和旁系列人员)、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履职的教职工。
二级学院教师兼正、副院长的人员年度履职考核按照《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做好2010年处级干部三年任期考核工作的意见》(京教院党发〔2010〕15号)的文件要求进行。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考核内容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主要包括品德、能力、知识、业绩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德、能、勤各占20分,绩占40分。
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勤奋敬业等职业道德表现。
能:主要考核本岗位必需的工作能力及本岗位必备的理论和实务知识。
勤:主要考核奉献精神、工作的努力程度、服务意识以及遵守劳动纪律(考勤)的表现。
绩:主要考核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及效果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获奖、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出版论(译)著等情况。
(二)在教师岗位履职的教职工按照《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聘任合同书》中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考核(附PPT模板);在其他岗位履职的教职工按照《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岗位任务书》中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考核。
四、考核程序
(一)本人总结
1.教职工根据上述考核内容,撰写并提交2008~2010聘期书面总结,教师可提交PPT文稿电子版及纸质版(6张/页)。
2.教职工填写《北京教育学院2010年考核登记表》(可打印,但必须有本人手写签名)。
(二)述职及测评
1.教师在各二级学院组织的由主管院领导、联系院领导及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的教师总结会上用学院统一制作的PPT模板进行聘期考核述职,每人述职时间为10~15分钟;系正、副主任同时陈述履职情况。本系教师及二级学院领导、系主任在听取本人述职的基础上,结合被考核人的日常工作表现,为被考核人从德、能、勤、绩4个方面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并填写评价单。本系教师及二级学院领导、系主任评议分值权重各占50%。
2.科长、副科长在人事处组织的由院领导及职能处室领导、本部门教职工代表参加的总结会上陈述履职情况。相关人员在听取本人述职的基础上,结合被考核人的日常工作表现,为被考核人从德、能、勤、绩4个方面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并填写评价单。领导及教职工代表评议分值权重各占50%。
3.教师、科长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在部门组织的总结会上进行聘期述职。部门教职工及领导在听取本人述职的基础上,结合被考核人的日常工作表现,为被考核人从德、能、勤、绩4个方面做出真实、客观的评价并填写评价单。部门教职工、领导评议分值权重各占50%。
(三)综合评审
各部门根据测评结果提出本部门教职工考核等次建议名单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各部门考核结果报学院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后报院长办公会通过。
(四)入档备案
考核结果确定后,人事处将《北京教育学院2010年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待本人签字后存入被考核人个人档案。
五、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人数按部门除中层干部以外的在岗人数的15%(按四舍五入)计算。部门人数在2人(含)以下的,聘期内给予1个优秀指标;部门人数在2~3人(含)之间的,聘期内给予2个优秀指标。
(二)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德、能、勤、绩表现突出,能够全面按照岗位工作要求,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并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个人综合得分必须在80分(含)以上。
合格:德、能、勤、绩表现较好,能够按照岗位工作要求,全面完成工作任务;个人综合得分在70分(含)~ 80分。
基本合格:德、能、勤、绩表现一般,部分按照岗位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存在不足;个人综合得分为60分(含)~70分。
不合格:德、能、勤、绩表现差,不能按照岗位工作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个人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具体考核标准详见《考核评价单》。
(三)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1.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以及非组织派遣,但经单位同意,个人外出学习或参加培训时间超过半年的,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转正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3.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学习、培训或借调单位出示评语,在派出单位(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4.挂职锻炼超过6个月(含)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单位出示评语,派出单位(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等次。
5.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对教职工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
六、奖惩标准
(一)学院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二)学院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为教职工发放效益津贴。
效益津贴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三个等次,标准分别为:优秀120%C元,合格100%C元,基本合格60%C元;考核不合格者不发放效益津贴。
(三)院级领导均享受合格等次效益津贴。
(四)休产假三个月者享受合格等次效益津贴。
(五)下半年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放基本合格效益津:
1.迟到、早退累计达到5次者。
2.教学人员返校日缺勤3天及以上6天以下者,非教学人员病假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或事假累计超过4个工作日者。
3.教学人员工作量不满40%,又未承担院、系交办的其他任务者。
(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发放效益津贴:
1.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拒不执行院内有关规定者。
2.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3.未完成经济指标者。
4.教学人员返校日缺勤6天及以上者,非教学人员累计缺勤1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
5.教学人员无故缺课者,非教学人员无故旷工者。
6.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增加产假3个月者。
7.未参加考核人员。
8.学院人才交流中心所管辖人员。
(七)本学期入院人员从起薪当月起参照合格效益津贴标准逐月发放。
(八)本学期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在岗时间参照合格等次效益津贴标准逐月发放。
(九)本学期调出人员不予发放。
七、时间安排
(一)学院于
(二)各部门于
(三)各部门在
(四)人事处在
(五)各部门于
(注:请到学院人事处网页中下载教师考核用PPT模板及各类人员的考核评价单、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汇总表等相关表格并自行复制,自行复制有困难的部门或教职工由人事处协助解决。)
八、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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