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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电子院务系统管理条例(试行)》(院发[2010]4号)

供稿: 时间:2010-11-23

 

北京教育学院

电子院务系统管理条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电子院务系统是覆盖全院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图书馆、各党政职能部门)的综合性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是学院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院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

第二条  为保障我院的电子院务系统能够得以顺利推广、应用及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责任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制定全院信息发布、公文运行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协调电子院务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有关事项;信息与远程教育学院负责技术的全面支持及相关工作的协助。

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学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实行相应的领导责任制。同时确定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确保信息畅通,政令畅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名单由学院办公室备案,如有变更须及时上报学院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五条  电子院务系统上发布的电子公文、会议通知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正式通知,与同一内容的纸质公文、电话通知具有同等效力。电子院务所涉及的各种公文的处理按照我院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部门在电子院务系统中所发布的信息,应先由本部门正职领导审核。各部门正职领导对本部门在电子院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的可靠性和严肃性负责。

第七条  系统正式运行后,各部门必须在每个工作日的上午上班后的前一小时、下午上班后的前一小时和最后一小时内分别进入系统浏览一次,确保各类公文、信息的高效运转。不得出现网络断档和电子公文积压、延误现象。

第四章  系统安全与保密

第八条  所有用户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严格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所有用户不得利用电子院务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活动,不得在系统上制作、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不得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数据。

第十条  电子院务系统中的所有用户应按规定的权限阅读和使用系统提供的信息,不得盗用他人用户账号,不得干扰其他用户和破坏系统服务。

第十一条  电子院务系统用户口令应注意保密,以防他人有意或无意打开系统数据库获取信息,滥发电子邮件、恶意增删资料或干扰公文运转。

第十二条  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不得随意发布涉及国家和学院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发布的信息。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三条  为保障电子院务系统的硬件、软件和信息的安全,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全体用户应遵守本条例,违反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第十四条  不执行本条例规定,影响信息的正常接收、处理、传送、存档,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部门,学院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学院将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导致系统损坏等后果者,将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集体或他人权益造成损失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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