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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承担上级科研课题资助办法(试行)》(科发[2010]1号)

供稿: 时间:2010-07-13

 

 

北京教育学院

承担上级科研课题资助办法(试行)

 

为积极鼓励学院教职工承担高层次、高水平的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提高我院“研训一体”的综合实力,促进学院的可持续发展,学院对教职工承担的省部级以上层次科研课题给予一定的资助。为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对资助经费实行规范管理,现根据《北京教育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院科发〔20093号)、《北京教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院科发〔20094号)和学院科研经费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申请资助的课题应是围绕北京市普职成教育系统干部教师培训和学院学科建设等中心工作;经省部级(或以上)政府行政部门、教育科研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立项或委托学院教职工承担的课题;具有较大理论或实践价值的课题或项目。

二、资助范围

学院提供经费资助的课题或项目的具体范围是:由上级批准立项且提供经费,需学院再给予部分资助的课题;由上级只批准立项不提供经费,需由学院提供一定经费资助的科研课题。由各种学会、协会立项的课题或各种横向课题原则上不再资助。

三、经费来源

课题资助经费从学院的科研经费中列支,按照《北京教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院科发〔20094号)进行管理。资助的数额根据科研课题等级和学院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数额决定。

四、资助申请

申请由学院提供经费资助的课题,须由课题负责人向学院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上级对科研课题立项的批复。填写《北京教育学院科研课题经费资助申请表》,写明申请资助的总额和资助款的分年度预算、课题进度、成果形式等。

五、资助程序

学院科研处对课题负责人提交的《北京教育学院科研课题经费资助申请表》进行初审后,提出本年度对上级课题资助数额的建议,报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原则上按照国家级课题学院资助与上级拨款比例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3万元;省部级课题学院资助与上级拨款比例不超过0.51,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提供资助经费。对上级只批准立项、不提供经费的立项课题,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数额给予资助;对申报时就要求学院承诺资助经费的上级“自筹经费课题”,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六、资助经费的使用

对上级有经费资助的科研课题,学院的资助经费于上级经费到位之日即可使用;对上级批准立项但未拨经费的课题,需要根据学院能够资助的经费数额量入为出,开题后可先使用50%的经费,其余经费待通过中期检查后可继续使用。

七、资助经费的管理

按照2009年《北京教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院科发〔20094号)的规定执行,并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课题在结题后,应就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向科研处和财务处提供经费决算报告。课题负责人对资助经费能否科学合理使用作为学院对课题评估的重要内容。

八、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外部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配套经费的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院科发〔200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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