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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委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教发[2010]5号)

供稿: 时间:2010-05-13

 

 

北京教育学院委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委托培训项目的规范管理,依据《北京教育学院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院教发〔20051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委托培训项目是指:国家教育部、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各区县教育工委、教委及教师培训机构委托我院承办、非我院自主申报、培训经费划拨我院的教师、干部培训项目。非教育系统、外省市与我院合作的培训项目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内。

二、学院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委员会、学院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小组负责委托培训项目统筹管理。教务处负责教师委托培训项目的具体协调与管理工作,党校与干部培训办公室负责教育干部委托培训项目的具体协调与管理工作

三、教育部和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委托的培训项目由学院领导安排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和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区县委托培训项目由二级学院提出请示经批准组织实施。

四、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是委托培训的第一责任人,由其确定委托培训的项目负责人,并提交办班申请,报教务处或党校与干部培训办公室审批备案。

五、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经与区县委托单位商谈、达成合作办班意向后,向教务处或党校与干部培训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委托函、委托培训项目申请表(附件1)、项目实施方案(含课程计划)及经费预算等项申报材料。

六、申报材料经教务处或党校与干部培训办公室初审合格后,报学院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小组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签署办班协议。

委托办班协议书文本由项目承办部门责起草。文本内容一般包括:合作主体、办班地点、时间、类别、层次、规模、培训对象、内容、形式及双方责任、权利等。协议文本分别由教务处和党校与干部培训办公室统一编号。

签署协议的对方应为其法定代表人;合作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办班协议,我方由主管继续教育的院长签署,加盖院章;其它办班协议由办班部门负责人签署,加盖教务处或党校与干部培训办公室公章。办班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办班协议书文本一式4份。我方3份分别由教务处或党校与干部培训办公室、财务处和办班部门留存。

、学院对于委托培训项目的培训质量管理参照学院有关继续教育质量管理规定与办法进行。

    十一、各类委托培训项目证书由教务处和党校与干部培训办公室归口管理,进行统一编号。各办班部门不得擅自颁发结业证书。

十二、各办班部门要做好办班档案管理,并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完成培训总结报告,报教务处或党校与干部培训办公室存档。

十三、委托培训项目应在预算中列足学院用于组织教学质量检查和绩效评估等活动费用,金额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5%。使用学院的水、电、气、暖、教室、会议室等设施设备,暂按每班每天300~500元标准,列入培训成本。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用列入培训预算,单独支出。

其它费用管理遵照《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实施继续教育项目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试行)》、《北京教育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试行)》实行。

十四、委托项目的教学工作量统一纳入全院薪酬管理和教学工作量统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一般参照《北京教育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院教发〔20083号)执行。统计时间按项目实际签署协议且经费到位的下一个统计周期上报执行。确有特殊情况的项目的课时标准报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小组研究确定。

十五、本办法中教师培训部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教育干部培训部分由党校与干部培训办公室负责解释,经费管理部分由财务处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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