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0-05-12
北京教育学院
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为加强学院学科建设的经费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北京教育学院2009~2015年学科建设规划》(京教院教发〔2009〕5号)和《北京教育学院2009~2010年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院教发〔2010〕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经费是用于学科建设的经费,其来源是学院预算拨付的专项经费。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由财务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按照年度办理预算和决算。每年二月,由教务处根据重点学科立项审批情况,组织学科带头人编制学科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报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条 学科建设经费年度预算如有调整,应由学科带头人提出申请,报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执行。变更后的经费预算报财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编制与使用应本着公开、民主、科学的原则,充分调动学科团队成员积极性,促进学科建设发展,增强学科实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研究、学科课程建设、学科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学科基础建设等方面,支出范围如下:
(一)学科建设管理费:用于学院在学科建设中发生的简报编印、培训研讨、专家评估等费用;
(二)资料费:包括各种资料的购置、复印、翻译及资料汇编、光盘制作费等;
(三)调研费:包括与学科建设有关的调研费,京外调研需报学院审批;
(四)会议费:指与学科建设有关的研讨会经费,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会议数量,原则上20人以内会议在院内召开,20人以上可在院外召开;
(五)差旅费:指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学术会议差旅费,支出按照学院相关文件执行;
(六)研究劳务费;
(七)案例收集编写费;
(八)教材(讲义)编写费;
(九)课程开发与网络课程制作费:用于学科建设课程开发及网络课程开发费用;
(十)教学实验费:用于新开发课程的教学实验和实验基地建设;
(十一)出版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成果出版资助,参照学院出版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专家咨询费:指在学科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外聘人员的咨询评审费;
(十三)其它必要支出。
第七条 各重点学科审批立项后,应根据批复的经费总额按本办法第六条13项内容作合理分解,原则上不能超范围跨支出项目使用。其中:用于第(一)项的支出由学院统筹使用,比例为本年度学科建设经费的5%;用于第(三)、(六)、(七)、(八)、(九)、(十二)、(十三)项的支出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批复经费总额的40%。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及学科骨干教师按照《北京教育学院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聘任办法》(京教院人发〔2010〕1号)规定享受年度津贴,享受年度津贴后不再从学科建设经费中领取报酬。如本人自愿申请将学科带头人及学科骨干教师津贴用于学科建设,该经费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六)、(七)、(八)、(十三)项使用,由学科带头人负责编制分解方案,报财务处和人事处备案执行;同时,本人可以领取报酬,但本人享受年度津贴和领取报酬总额不能超过其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年度津贴总额。
第九条 每年年末,学科带头人应向本学科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向教务处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经教务处、财务处和纪监审处核实后,报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同时作为下一年度拨付学科建设经费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责成教务处、纪监审处、财务处、人事处、科研处、国资处、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学科建设经费评审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对学科建设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进行评审,其结果提交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出现经费使用不当、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浪费的,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院有权随时终止经费资助,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院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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