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学院文件 首页 > 学院文件

《北京教育学院关于稳定学历教育规模的补充意见》(教发[2010]4号)

供稿: 时间:2010-03-31

 

 

北京教育学院

关于稳定学历教育规模的补充意见

 

各部门:

为积极拓展生源,稳定学历教育规模,促进学历教育持续发展,根据《北京教育学院关于稳定学历教育规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京教院教发〔20084号)精神及要求,现就稳定学历教育规模、进行招生评优的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招生工作评优办法

学院根据每年招生录取情况对各二级学院进行招生奖励,并评选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具体办法如下:

(一)招生评优奖励标准

1.招生奖励:根据各二级学院录取人数,按每生100元标准进行奖励。

2.招生工作先进个人:学院每年评出招生工作先进个人3~5人,奖励标准为500/人,从招生奖励经费中支取。

3.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学院每年评出招生工作先进集体1~2个,奖励标准为6000元,列入学院招生经费预算中。

(二)招生评优对象及条件

先进集体评优对象及条件为招生录取人数增长幅度较大、招生政策执行情况良好、对稳定学历教育规模进行了努力探索、与合作办学单位联系密切及管理服务到位的二级学院。

先进个人评优对象及条件为自觉遵守各项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努力进行办学宣传、完成各项招生工作成绩突出的二级学院和管理部门的人员。

(三)招生评优的工作程序

1.各二级学院及管理部门通过撰写招生总结报告,提出本部门参与评优的申请,并附个人情况材料,报教务处(不报视为放弃)。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当年招生报名、考试录取、报到情况的数据统计以及与往年数据的对比情况;当年招生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经验以及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情况;当年招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将来工作的启示或建议。

2.教务处根据报送材料,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各二级学院主管领导集体评议,评议结果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3.在每年召开的招生工作会上进行总结交流,对先进集体及个人进行表彰。

4.招生奖励根据总结及实际录取人数由财务处直接拨付给各二级学院。

(四)合作办学单位先进集体与个人评选条件根据当年合作办学情况,另行设定。

二、关于积极拓展学历教育生源的办法

根据上一年度招生情况和实际需要,学院每年拨付招生工作生源拓展专项经费,纳入当年招生经费预算之中。

(一)经费使用办法

1.生源拓展管理费用于经国家或北京市教委审批举办的院校(中心),能够稳定为我院提供、输送学历教育生源的管理费用。

2.此费用的支付依据为组织的生源经当年录取后取得正式学籍的人数,支付时间为新生入学学籍注册之后。组织生源在30人(含)以上支付标准为不超过学费标准的10~15%/每生,30人以下10人(含)以上为不超过学费标准的5~10%/每生。费用列入第二年招生经费预算。

3.二级学院要将提供的生源院校(中心)基本情况报教务处审核。每年成人高考报名结束前,相关二级学院要在教务处备案生源名单。新生取得学籍后,相关二级学院根据财务纪律和要求提出管理费支出申请,经教务处核准,报请主管院长审批,财务处开出支票,一次性向生源提供院校(中心)付清管理费,由对方向我院开具正式发票。

(二)严禁雇佣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活动。

(三)合作办学情况不在此办法之内。

三、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招生奖励办法自行废止。

 

 

二Ο一Ο年 三月二十五日

返回顶部

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 电话:82089116

京ICP备10039640号-5 |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64号

©2024北京教育学院 版权所有 |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