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10-01-20
北京教育学院
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聘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教育学院2009~2015年学科建设规划》(京教院教发〔2009〕5号)(以下简称“《学科建设规划》”)要求,为推动学科和专业建设,加强专业团队、人才梯队的建设,促进骨干群体的成长,以适应北京市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校长教师培训基地和党建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实行按重点学科建设任务、团队聘任制。坚持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岗位及名额
1.依据《学科建设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学科,建立分类、分层次的岗位体系。
2.重点学科设置学科带头人岗位。原则上每个重点学科设置1位学科带头人,特殊情况须经领导小组批准可设2位学科带头人。
3.每个重点学科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2~3位学科骨干教师。
第三章 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任职条件
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双肩挑人员)的院内外在职或退休学者。
2.具有把握学科领域发展方向、前沿问题、研究进展等的较强学科研究能力;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宽广的学术视野、系统深入的思考能力;有较深厚的专业功底,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在该学科领域有比较突出的学术成果;有团队管理能力和持续推进工作的品质;能保证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学科建设。
3.院外应聘学科带头人者应为博士生导师,在本领域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在学院从事学科建设工作每学期不少于40个全职工作日。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1.把握学科研究现状,追踪学科发展前沿,对学科发展方向有清晰的思考。组织制定所聘学科的建设规划。
2.带领团队通过实践调查和理论研究,提炼总结学科建设涉及的规律性问题,为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奠定理论基础。
3.研究该学科教育教学中的实践问题和学校管理中的实践问题,提升经验,为中小学校长教师培训提供方法指导。
4.形成该学科适合北京市中小学干部教师培训的课程体系,开发新颖有价值的培训课程及培训教材。
5.统筹本学科建设过程中必需的实验室、专业教室、实习基地等条件建设。
6.建设并完善结构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学科团队。
7.负责学科建设过程中的经费管理、过程管理和团队管理。
8.对学科建设的过程、效果、经验及问题进行总结和自我评估。
第六条 学科骨干教师任职条件
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院内在职教师可申报学科骨干教师:
(1)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博士学位;
(3)具有硕士学位、任职年限达5年以上、承担过科研或培训子项目负责人且成绩优秀的讲师。
2.在学科领域应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研究能力,有一定的培训管理能力、团队组织协调能力,且能保证投入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学科建设。
第七条 学科骨干教师岗位职责
1.协助学科带头人制定和落实学科建设规划。
2.关注学科发展前沿,收集学科建设有关的信息、资源并分析学科进展,为学科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3.主动深入教育教学和管理实践中学习、研究,为学科建设提供从实践中获得的信息和资源。
4.协助学科带头人承担本学科科研项目、课程建设、教学实践、条件建设等方面的主体性工作,发挥骨干作用。
5.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本学科建设的成果整理工作。
6.在团队合作中发挥骨干和示范作用,对团队成员给予一定的指导和支持。
第四章 聘任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马宪平、李 方
成员:刘枫耘、郭世安、方中雄、钟祖荣、卢 晖、许志矛,
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聘任办法;研究制定与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聘任有关的各项政策;领导学院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聘任专家评议组工作;讨论决定其他与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聘任相关事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学院成立学科带头人聘任专家评议组
组 长:李 方
副组长:郭世安、方中雄、钟祖荣
成员:由涉及《学科建设规划》规定的重点学科的院内外专家按照合理的学科分布及结构组成,院外专家占30~50%。专家评议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作风正派,处事公正。
专家评议组按学科群分别组成小组,负责根据《学科建设规划》中附件2《北京教育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规划评审标准》评议。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十条 公布拟聘岗位信息。领导小组公布拟聘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的名额、职责及聘任条件等聘任信息。
第十一条 受理应聘申请。应聘团队填写《北京教育学院重点学科建设规划书》(以下简称“《规划书》”),交应聘学科带头人者所在二级学院行政办公室(双肩挑人员直接将《规划书》交人事处)。各二级学院协调、评议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考评与聘任
1.领导小组组织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陈述。应聘学科带头人者对所聘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学科建设目标、学科建设已有基础、学科建设措施、预期成果等方面做陈述并做现场答辩。应聘学科骨干教师者按照岗位职责做陈述并做现场答辩。
2.评议组专家根据应聘人陈述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分值占70%权重。
3.教师代表(优先推荐教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根据应聘人陈述情况及平时表现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分值占20%权重。
4.应聘人对本人把握相关领域的发展方向、研究进展,本人专业理论功底、学术视野、系统思考能力及团队管理能力等方面自评,自评分值占10%权重。
5.领导小组根据应聘人综合评价分值,确定学科带头人拟聘人选。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领导小组将学科带头人聘任结果提交院长办公会审定。
7.学院院长与受聘学科带头人签订聘任合同、任务书,并颁发聘任证书;人事处备案。
8.人事处与受聘学科骨干教师签订聘任合同、任务书、颁发聘任证书并备案。
第六章 聘期、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聘期
1.按照《学科建设规划》要求,学科带头人分2期进行聘任。第一次聘任聘期自聘任之月起聘满三年止,第二次聘任聘期自二次聘任之月起至2015年12月止。
2.学科骨干教师与所聘学科学科带头人聘期一致。
3.根据实际情况和《学科建设规划》实施需要,领导小组可适时补聘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
第十四条 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聘后相应的业务管理及在学科建设工作中发挥作用。各二级学院在学院协调下对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负有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的考核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共同组织。按照《学科建设规划》安排,根据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的岗位职责,考核随学科建设过程性评估检查、总结评估进行,学院对考核合格者发放津贴。首次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提示,发放津贴的60%,第二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资格,当次津贴发放30%。
第十六条 对聘期内因故无法履职者,调整学科带头人、学科骨干教师人选。
第七章 待 遇
第十七条 根据《北京教育学院薪酬分配实施办法》(京教院〔2008〕11号)规定,学科带头人享受年度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万元;学科骨干教师享受年度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
第十八条 学院所聘院外学科带头人年度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万元。
第十九条 特殊需要的学科学院将以较为优厚的条件在全国招聘。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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