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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调整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党发[2010]1号)

供稿: 时间:2010-01-04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关于调整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党总支、党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北京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关于对北京高校党费收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回答》等文件的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其中,教师课时费属于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按照目前《北京教育学院薪酬分配实施办法》(京教院人发〔200811号)(以下简称“《薪酬分配实施办法》”)和教职工岗位聘任情况,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我院在职党员的党费基数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一、党费基数的调整

(一)管理、专业技术(实验)和工勤岗位党员的党费基数由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职务津贴和岗位津贴构成。

(二)教师党员的党费基数由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职务津贴和专业津贴(含行政兼职津贴)构成,其中专业津贴以上一年的月平均课时数计算,月平均课时不足42节(含42节)的按照21节计算,月平均课时数超过42节按照42节计算。课时费标准按照《薪酬分配实施办法》教师岗位付酬因素的基本标准为准。

(三)除教师专业津贴外,党费基数其余各类工资构成以200912月的工资标准为准。

(四)党费计算基数为列入交纳党费基数的各项收入的税后数额。

二、党费计算标准

党费标准=党费计算基数×相应的交纳比例

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3000)者,交纳比例为0.5%;3000元以上至5000(5000)者,交纳比例为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交纳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比例2%

三、为了便于党费收缴,党费交纳的标准向上取整到元。

四、党费交纳基数随着每年1月份的职称、职级和上一年的月平均课时数的变化,党费交纳基数按照上述标准作相应变化。

六、党费调整后的标准从 201011日起 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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