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09-12-30
北京教育学院党总支和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院党总支、党支部建设,使党总支和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保证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总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所在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决策涉及党务政务的重大事项。党支部在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完成上级党组织的各项要求及本部门各项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 党总支工作
第四条 党总支的设置由学院党委批准,一般以校区、二级学院或部门为单位设置。学院离退休党员和党政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联合设置党总支。学院党委每年对党总支的工作进行一次考核测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工作应作为工作考核、奖惩等的依据,每年享受一次性津贴。
第五条 党员人数在30人以上的二级学院可成立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30人的二级学院,可按属地原则与其他二级学院和部门联合设立党总支。
第六条 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党总支,委员会委员为5人;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委员会委员可由5~7人组成。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职数设置以规定的职数为准,二级学院党员行政负责人一般应进入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分工应设组织、宣传、纪检、青年等委员,委员人数不够时可以兼任。
第七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党总支委员会均由所在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在选举前须经学院党委审查同意,并在选举结束后报学院党委批准。党总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改选,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改选的,须报学院党委批准,其延长任期或提前换届一般不超过半年。在任期内如有委员出现缺额时,应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补选。学院党委认为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党总支负责人。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原则组成。注意推选那些党性强,政治业务素质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党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廉洁奉公的党员担任委员。
第九条 书记和副书记由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受党员和群众拥护的党员担任,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党龄。
第十条 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1.教学科研部门(二级学院)党总支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教育和引导本部门党员和职工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学院党政工作要点,结合本总支工作实际,制定党总支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开学3周之内,将党总支学期工作计划报党委组织部。每学期最后1周,将党总支学期工作总结报党委组织部。
(2)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讨论和决策本部门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部门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本部门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3)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努力加强自身及所辖党支部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领导和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做好党员教育工作。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情况上下互通渠道。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党员定期评议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制度。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全面领导并认真抓好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分析党员和教职工思想情况,根据学院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教育,每年由党总支组织落实的党员学习不少于3天,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和党性修养。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与同级行政领导一起,牵头或协助做好本部门处级、科级干部和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等工作。
(6)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的督促检查,努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指导做好所属党支部的组织发展工作,特别要做好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思想教育,及时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7)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的决议,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1个月之内讨论,上报院党委审批。
(8)严格党员管理,在党内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每年开展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9)领导本部门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和知识分子政策,积极主动关心本部门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力所能及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10)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特点,教育党员、群众不断提高师德水平,保证和促进本部门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11)认真完成学院党委及各党务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2.党政部门(机关)党总支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的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教育和引导本单位党员和职工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学院党政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党总支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开学3周之内,将党总支的学期工作计划报党委组织部。每学期最后1周,将党总支学期工作总结报党委组织部。
(2)组织和领导机关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了解、把握党员和教职工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3)领导和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做好党员教育工作。每年由党总支组织的党员学习不少于3天。负责对所属党员的教育管理,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党内情况上下互通渠道。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党员定期评议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制度。
(4)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和有关规定,了解把握机关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加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的督促检查,努力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指导所属党支部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思想教育,及时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5)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的决议,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1个月之内讨论,上报院党委审批。
(6)严格党员管理,在党内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表彰先进,弘扬正气,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每年开展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7)加强对所属党支部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不断促进机关改变工作作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8)领导所辖分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组织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贯彻党的统战工作方针,积极主动关心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力所能及地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9)认真完成学院党委及各党务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十一条 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主要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负责召集党总支委员会和党员大会,按时向总支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党政联席会讨论党务工作时负责主持会议。
2.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并检查其计划、决议和上级决定的执行情况。
3.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认真听取党员、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掌握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4.由多个教学、科研部门组成的党总支的书记、副书记,均应参与本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
5.负责本部门党、政、工、团和民主党派等方面的关系协调。
6.搞好总支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抓好学习,增强党总支委员会的团结,做好“争优创先”工作。
7. 每年至少召开1次所在部门的党政班子民主生活会。
党总支副书记协助党总支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总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党总支其他成员主要职责:
1.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所辖党支部状况,提出组织生活安排、党支部划分和调整的意见,检查、督促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和开展各项活动,不断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2)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同宣传委员、纪检委员抓好党员教育和党课教育,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定期向学院党委组织部进行汇报。
(3)了解、掌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情况,提出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督促各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负责组织办理接收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和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理的有关手续,组织新党员的继续教育培养。
(4)负责本总支党组织和党员大会的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书工作,收缴党费等。
2.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
(1)认真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党章、党的历史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检查学习情况,总结推广学习经验。
(2)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每年党员学习内容的落实工作。
(3)协助书记抓好党性教育,指导群众性的谈心活动,负责分发和管理学习材料。
(4)大力宣传、表扬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
3.纪律检查委员的主要职责:
(1)了解、掌握和监督党员干部在遵守党纪国法等方面情况,组织党员学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
(2)受理、转达党员的控告、申诉,协助上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部门做好本总支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3)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帮助。
(4)负责保障党员个人民主权利的正确行使。
4.青年委员的主要职责:
(1)密切联系本总支的青年群众特别是青年教师,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对他们热情关心、严格要求,有针对性地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
(2)结合青年的特点,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活动,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十三条 党总支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党总支必须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均需由集体讨论决定。开会前,要充分做好准备,开会讨论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如有不同的意见,不要匆忙做出决定,应当通过学习和充分讨论,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并允许保留;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党总支建立中心组学习制度。根据中央和北京市委的有关规定,可成立由所在二级学院党政处级干部为主的中心学习组。学习可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学习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中心议题、有学习收获。要通过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第十五条 党总支坚持会议制度。要定期组织召开5种会议,即党总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民主生活会。
1.党总支委员会。主要围绕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研究讨论本总支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党的建设、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以及需要委员会研究讨论的其他重要工作。党总支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重大行政事务都应在党总支委员会上通报。
2.党政联席会。二级学院的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决定。党政联席会根据议题由党总支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党政负责人应针对议题充分进行沟通。
3.支部书记会。主要布置、督促、检查支部工作,研究支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交流支部工作经验,并结合教学、科研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对支部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4. 党员大会。主要是传达、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决议、批示,向本总支的全体党员报告工作等。
5. 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前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征求党内外群众对党总支及其成员(包括非党总支成员的处级干部)的意见,确定会议主题,做好充分准备;党总支委员会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要联系自身的思想、学习、工作实际,认真检查,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向党员群众通报。委员会成员除参加所在二级学院的班子民主生活会外(非处级委员会成员列席所在二级学院的班子民主生活会),还应参加其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党总支坚持督促检查制度。每学年至少督促、检查1次所辖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及相关材料,以增强党员党性和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七条 党总支坚持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制度。党总支要经常征求教职工对总支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重大决策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党总支委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分别与支部建立联系。党总支要定期汇总分析党员、群众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认真处理党内外群众来信来访。
第十八条 党总支坚持廉政建设制度。督促党员干部按照学院党委、纪委的统一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反腐倡廉制度和措施,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九条 党总支应在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的基础上,与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团结合作,努力完成本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党总支负责人要参与本部门行政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策,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充分行使职权,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力戒包揽行政事务。行政负责人,也应积极支持本部门党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及时通报行政大事,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党总支要主动关心本部门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认真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结他们共同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党支部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的设置由党总支批准。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独立设立党支部的部门要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党员人数较少的部门也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联合成立党支部。学院党委对支部工作定期进行考核测评。党支部书记工作应作为工作考核、奖惩等的依据,每年享受一次性津贴。
第二十二条 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设若干党小组。党小组要在支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活动,保证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名委员组成,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 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在所属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围绕教学、科研、管理、后勤服务的实际,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教育党员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开拓创新,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工作效率、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进行调查研究,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团结、组织和带领全体党员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根据所属党总支的工作计划,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党支部学期工作计划。每学期开学2周之内,将本支部的学期工作计划报所属党总支。每学期最后1周,将本支部学期总结报所属党总支。
3.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每年由支部组织的党员学习时间不少于6天。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党员定期评议党支部书记制度。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对问题性质严重的,要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处理。
4.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开展各种活动,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指定党员与积极分子联系,重点进行帮助、教育。按照党员条件,全面把握标准,着重加强对积极分子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共产主义信念、在历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政治态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业务能力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察。预备党员每3个月向党支部进行1次全面的汇报,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帮助。每次组织生活都要认真地记录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上并妥善保管。
5.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发展前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发展时在党支部大会上充分讨论,确保发展质量。
6.加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全面分析预备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发挥作用、改正缺点等情况,按照党员条件,及时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第二十五条 各党支部除承担、完成上述各项职责和任务外,还应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分别承担、完成如下职责和任务:
1.教学系党支部:
(1)要支持本系行政领导的工作,经常与其沟通情况,对系、教研室(研究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在支部党员大会上通报。
(2)带领本系党员、教师做好教书育人工作,努力完成本系的教学、科研工作及其他各项任务。
(3)党支部书记应参与讨论决定本系、教研室(研究所)的重要问题。
(4)认真完成上级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2.党政管理机构党支部:
(1)经常对本部门员工进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教育,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的思想。
(2)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端正服务态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主动与部门行政领导交换和通报工作情况,为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任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4) 认真完成上级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和任务。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书记是支部的主要负责人,应是党性强、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具有奉献精神的正式党员,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党龄。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认真传达上级的决议、指示和精神,安排党支部的工作,负责主持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将党支部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2.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3.检查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
4.参与本部门重大问题决策,与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相互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部门内党、政、工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5.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支部委员会和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坚持组织生活制度。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自觉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严格支部组织生活制度,每学期应做到:
1.每月至少1次组织活动。要以增强党性、提高理论和思想水平、增强党支部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为目的,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党章》、学理论、关心国家大事、讨论有关工作,就近参观教育基地、义务劳动、献爱心、送温暖等有意义的党日活动。
2.有支委会的党支部至少召开3次支委会。研究本支部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研究如何围绕本部门的中心任务来开展本支部工作和“争先创优”等。
3.至少上1次党课。要以提高党员党性和综合素质为目的,以请人授课、看录像、外出参观、实践等形式对全体党员进行理论和能力教育。
4.每学期期末召开1次集中的组织生活。要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党性、讲团结、讲奉献为主要内容,做到自重、自警、自省、自励,围绕本部门中心工作,针对党支部成员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重要的个性问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应结合专题组织生活会,每年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坚持党的纪律检查制度。要求每个党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格遵守院纪、院规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各项制度。党支部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条 党支部坚持党员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制度。党支部要向党员布置联系群众的任务,了解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和实际问题;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认真处理党内外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定期向全体党员汇报工作。讲究实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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