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09-09-08
北京教育学院学术科研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学院科研工作的发展,给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好的研究条件,使其能集中时间和精力从事科研学术活动,加速其专业发展和促其早出学术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学术科研假的范围
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在学院连续工作5年以上,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师基本教学工作量,各年度考核在合格(含)以上的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可申请学术科研假。
(一)符合申请学术科研假条件的专任教师,每5年可申请一个学期的学术科研假。
(二)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的非教学岗位人员,每2年可申请20天的学术科研假。
(三)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但以管理职能为主岗位的人员,不享受学术科研假。但当此类人员从管理岗位转入教学岗位时,可申请一次学术科研假。
二、学术科研假的申请
(一)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在本人承担具体的学术科研任务时才能申请学术科研假,即在需要离岗进行重要学术活动、主持院级重点课题(含)以上的科研项目或作为省部级(含)以上课题的核心成员时方可申请学术科研假,未承担明确的学术科研任务的人员不能申请学术科研假。
(二)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学术科研假时,应首先向本部门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和学术科研活动计划,明确陈述申请理由,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于每年1月10日前报科研处,科研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进行全院统筹安排。
学院的中层干部申请学术科研假,须经党委批准并在党委组织部备案。
(三)申请学术科研假的人员,在学术科研假期间不得同时承担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的教学任务和项目管理工作。
(四)教师的学术科研假在5年内应一次性使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科研假,其假期可以在一年内由其所在部门领导安排分两次集中使用,不能跨年度使用。
三、学术科研假的管理与考核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术科研假期间,仍须参加每周四教师返校活动,并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如因学术科研活动确实不能参加的,应按规定请假。
(二)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术科研假期间,仍须接受学院和二级学院、教学系的管理,并应在学术科研假中期,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汇报一次自己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的进展情况。
(三)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术科研假结束时,应将参加学术科研活动情况或科研课题完成情况向所在部门的领导汇报,同时提交书面总结和研究成果,并由部门对其进行考核。
四、学术科研假期间的待遇
(一)享受学术科研假的教师,在学术科研假期间按21课时/月计算其教学工作量。根据《北京教育学院薪酬分配实施办法》(京教院人发〔2008〕11号),按学历教育规定工作量以内部分的标准计算分值,同时享受科研兼职的分值(科研兼职津贴)。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术科研假期间按院内现行薪酬方案的规定,享受原岗位薪酬工资,其他待遇不变。
五、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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