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09-09-08
北京教育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教职工从事科学研究,表彰教职工在科学研究中所取得的成绩及研究成果,学院设立多种科研奖励奖项。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类别
(一)年度奖
1.学术出版奖:用于奖励本年度内发表论文和出版学术著作的教职工。
2. 优秀成果奖:用于奖励由学术委员会评选出的教职工年度优秀科研成果。
3.先进集体奖:用于奖励科研工作取得优良成绩的基层单位。
(二)特别贡献奖:用于奖励完成重大科研项目的教职工和获得国内外重要科研奖励的教职工。
二、学术出版奖的奖励范围
(一)以学院或学院教职工名义公开发表围绕学院学科建设、培训工作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专著或编著、论文、教材(经省部级行政部门审定或组织编写)、调研报告、实验报告等。
(二)经过省部级部门鉴定或评奖的学术研究成果或上级机关委托完成的重要调研成果等。
(三)具有较高水平的、正式发行的音像教材和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定、具有应用和推广价值的网络课程和软件。
(四)具有较强科学性、创新性的科普书籍和工具书。
(五)正式发表的、获得省部级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奖励的文学作品、艺术创作和职业技能成果等参照科研成果的评定标准独立评奖。
(六)下列成果不参评
1.有关高考、中考的升学指导书、参考书;
2.没有重大修订的再版书;
3.未公开发表的一般性文章及参考资料。
三、申报年度奖成果的发表时限
参评成果限上年
四、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办法
(一)优秀成果奖经教职工个人申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公示征求意见、院长办公会批准等程序确定,优秀成果奖每人限报一项。
(二)论文奖限第一作者申报;集体项目由课题组负责人或著作、教材的主编申报。
(三)申报人应详细填写申报表,并附成果原件和有关证明,交本部门学术小组进行初评,并提出推荐意见,按规定日期送交科研处。
(四)科研处根据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对各部门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等级和条件
(一)优秀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研先进集体奖不设等级。
(二)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条件
特等奖:在国际权威刊物、国内核心刊物、专业出版社发表(出版)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在专业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与学术专著的;承担省部级科研立项课题并在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就,且获得结题证书的;承担教育部等省部级部门组织编写或审定的教材,并对教学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的;在其他方面取得突出学术成就和重大成果的。
一等奖: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学术专著或教材等,在专业领域取得突出研究成果,对培训工作、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科建设有较大的影响和明显贡献。
二等奖: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学术专著或教材等,在专业领域取得较大研究成果,对培训工作、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科建设有一定的影响和贡献。
三等奖: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论文、学术专著或教材等,在专业领域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对培训工作、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科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推动作用。
(三)各等奖项的数量与奖励额度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建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六、特别贡献奖的获奖条件
凡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不含地方、行业专业学会)奖励的科研成果,可获得此项奖励。
七、科研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评为科研先进单位:
(一)部门领导重视科研工作,目标明确、制度健全、活动多样、措施得力,科研工作效果明显。
(二)部门50%以上的教职工实质性地参加院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能够按计划开展研究、按时结题。
(三)部门教职工在本年度有超过50%的教职工有科研成果公开发表。
(四)部门以科研促进部门中心工作,较好做到研训一体或科研课题能够为提升部门中心工作的工作质量服务。
(五)教学业务部门能够发挥专业研究所的作用,取得明显研究成果。
(六)管理、后勤部门能够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开展管理科研、服务科研,科研成果显著。
八、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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