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09-09-08
北京教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发挥科研经费的最大效益,根据上级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的来源及使用原则
(一)学院的科研经费主要来自学院事业费,学院每年从经费总额中划拨一部分作为科研经费。科研经费在财务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除科研业务费和《学报》经费外,可以跨年度使用。
(二)上级及其他委托单位下拨的科研课题经费也列入学院科研经费,由受委托人自行开支和管理,学院进行备案和监督,学院的配套经费按学院规定进行管理。
(三)科研经费的使用贯彻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和讲求效益的原则。重点支持省部级重点项目、教委委托项目、院级重点和招标项目;奖励在科研工作上获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等。
二、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科研经费主要用于资助院级立项课题、为我院教师承担的省部级以上课题提供配套经费、进行学院科研奖励和对获得上级奖励的教职工进行适当奖励、提供二级学院和各研究所的科研经费、学院的科研工作业务费和《学报》办刊经费等。
(二)二级学院和研究所的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二级单位的科研学术活动、科研业务费及二级单位科研课题资助。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
(一)科研业务费的管理
学院科研业务费由科研处在每年初根据科研工作计划和任务需要编制经费预算,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确定。
学院科研业务费的使用由科研处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财务处负责监督,按学院财务规定进行审批。
(二)科研课题资助费的管理
1.院级科研课题申请人在申请立项时提出资助申请,根据研究的需要如实作出预算。立项申请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和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科研处根据申请资助数额和当年学院科研经费情况,决定各课题资助数额。
立项科研课题的资助费在课题负责人与科研处签定协议后即可使用,先按资助总额的50%提供课题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中期检查合格后允许继续使用。
2.科研课题资助费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复印费、录入费、评审论证费、调研活动差旅费、成果鉴定费、调研交通费、少量工作餐费、成果出版费和耗材费等。
科研课题立项后,科研处为每位项目负责人建立经费使用登记册,一般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持正式单据到科研处登记、进行业务审核后,填写报销单到财务处报销。财务处有权按财务管理制度对开支项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3.科研课题资助费中录入费、评审论证费、成果鉴定费等劳务性开支,一般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30%;交通费、工作餐费一般不得超过资助总额的30%。
4.上级资助课题或委托课题拨付的项目经费,按拨发单位的规定进行管理;学院的配套经费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属上级立项课题但是没有经费,需靠学院经费支持的,其经费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管理,此类课题的负责人在学院同意资助后,应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课题经费预算。
5.学院教职工从其他单位取得的科研经费,应当在课题申报书中规定的研究时间内执行完毕,并由学院财务部门按规定扣除经费总额5%的税。
(三)资助二级学院和研究所科研经费的管理
自2009年起,学院根据二级学院科研工作的需要,每年资助二级学院和研究所一定的科研经费。二级学院和研究所科研经费按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科研奖励经费管理
科研奖励经费按照《北京教育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京教院科发〔2009〕5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四、附则
(一)院级科研课题因正当理由需要延期的,由课题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课题资助经费。未申请延期,又没有如期完成的课题,科研处有权中止课题资助费的使用,同时追回其已报销的科研经费。
(二)凡课题批准立项后半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开展研究的,科研处将撤销该课题的立项。
(三)凡违反财务制度滥用科研经费者,撤销其下一年度院级课题申报资格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者,学院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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