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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科发[2009]3号)

供稿: 时间:2009-09-08

 

北京教育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院科研管理工作,促进研训一体的新型教师教育专门学院的建设,提高教职工承担科研课题的层次和水平,培养科研团队和科研领军人物,使我院科研工作直接、有效地服务于首都普职成教育改革和干部教师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批准立项的院级科研课题,经我院同意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和国际合作项目、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的课题。各二级学院(图书馆)、教学系(研究所)自定课题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一、科研课题立项的基本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选题原则

1.服务首都教育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我院的定位和任务,选择当前首都教育发展中,特别是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加以研究。

2.服务学院科学发展的原则。优先考虑为我院学科建设、人才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服务的、致力于研究和培训工作紧密结合的研训一体类课题。

3.鼓励创新的原则。支持具有一定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重点鼓励在理论上、实践上、研究方法或研究角度上有所创新和突破的课题。避免选择重复研究的课题。

4.支持合作研究的原则。鼓励各部门和研究者在研究中充分利用二级学院专业研究所等平台组建攻关团队,进行团队研究;鼓励整合一线校长教师等研究资源的跨部门合作研究和与国内外高校及科研单位开展的合作研究;鼓励以老带新,发挥学科带头人引领作用的集体研究项目。

(二)省部级以上课题的申报

1.学院组织和鼓励教职工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课题,鼓励承担市教委委托课题和社科面上项目课题的研究。

2.教职工申报省部级以上课题应当严格按照申报要求提交申报书和相关材料。科研处负责初审和加注学院意见。

3.对经批准的省部级以上课题,课题组应认真按照研究计划实施研究工作,科研处负责日常管理,课题的重大活动或调整应通知科研处。

4.学院对经批准的省部级以上课题提供适度的配套经费,配套经费必须按照学院规定严格用于研究工作。科研处负责对配套经费进行管理。

5.经批准的省部级以上课题应向科研处提供申报材料副本,结题后应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材料副本备案。

(三)院级科研课题的申报

1.每年1月科研处发布经过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后提出的院级《科研项目指南》,3月正式受理申报工作,教职工应当参照《科研项目指南》申报课题。

2.对经学院审批立项的院级课题,学院给予适度的科研经费资助;学院每年结合中心工作确定若干重点招标课题,给予重点支持;各二级学院(图书馆)、系(研究所)也可确定部分二级单位立项课题并自行资助。

3.学院鼓励和支持职能部门、技术服务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以任务驱动的方式,结合本职工作申报科研课题。

4.院级课题申报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以上学位或行政科级以上职务,不具有上述条件的人员申报院级课题,须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5.原则上每人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参加两项院级以上课题,且只能在其中一项担任课题负责人。

6.课题申请人(集体项目申请人只限课题组长)在原承担课题完成之前,不得申请新课题。

(四)院级科研课题立项的审批程序

1.院级课题的申请人应详细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对课题的研究目标、实施计划、预期成果和可行性提出充分的论证,并将《科研项目申请书》交本二级学院的学术小组进行初审(跨系、处、室的课题组,由课题组长所在部门学术小组负责初审)。学术小组在对该课题的研究价值、完成的条件和保证、课题组成员的基本情况以及经费预算进行严格认真的核查后签署具体意见,然后将《科研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交科研处。

2.科研处负责受理申请院级课题事宜,并对《科研项目申请书》填写情况逐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3.学院学术委员会对所报课题进行全面审议后,通过投票确定院级科研立项课题。

4.院级立项课题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 各课题负责人到科研处办理立项手续。

5.科研处根据全院科研经费总额和课题需要及重点扶持研训一体项目和团队研究项目的原则,确定各项课题的资助金额。

6.院级以上(国家级、省部级)课题的申报及审批,遵照课题发布和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课题的管理

(一)经学院批准由我院人员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及院级课题由科研处负责管理。学院教职工个人受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联合研究的课题(以外单位为主,我院人员参加),由课题负责人自行管理,但应在科研处备案。二级学院(系、研究所)级课题由其自行管理。

(二)院级课题在研究过程中要接受中期检查。检查的项目为: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课题研究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等。院内项目的中期检查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各课题组应给予充分的支持和配合。经中期检查合格的课题方可继续使用课题研究经费。

(三)课题负责人应是课题的实际主持者和指导者,承担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并对课题的全面工作(如开题论证、制定计划、调查研究、撰写成果、经费开支、建立档案等)负全部责任。

(四)各课题在研究中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课题档案。课题研究中的重要活动和会议应及时通知科研处。

(五)课题立项后,其课题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课题研究方向、计划、成果形式、完成日期一般不得随意更改。课题进行中,因特殊情况需作重大调整或必须中止研究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报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获准中止的课题,不得再使用课题研究经费。

(六)课题经批准立项后未按计划正常开展研究的、课题负责人严重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滥用经费的,科研处有权撤销该课题,并取消课题主要负责人下一年度申报院级课题的资格,同时还将按我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

三、科研成果的验收与管理

(一)课题组或课题承担人应按《科研项目申请书》上的约定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二)课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按《科研项目申请书》的要求向科研处提交科研成果和研究工作报告(包括对成果的自我评价和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规定整理好科研档案。

(三)科研处依据《科研项目申请书》的内容对成果形式和经费使用情况及课题档案的情况进行审核,经核实无误并且各种档案材料齐全的,同意结题。

(四)课题结题后,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成果连同课题档案送科研处保管。科研成果为非文字材料的,应将副本或复制品交科研处。

(五)经学院批准由我院人员承担的国家级、省部级重点研究课题、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我院教职工个人受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以外单位为主)的研究课题,在课题完成并经过验收后,应将课题成果(副本)及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一起交科研处备案。

四、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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