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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科发[2009]2号)

供稿: 时间:2009-09-08

 

北京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院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方面承担咨询、 指导和评价职责的学术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一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一条  对学院科研和学术工作的规划、科研课题的立项和发布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条  对学院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图书资料和信息化建设规划及建设项目进行审议。

第三条  对学院教职工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定、评奖;审议待出版的学术著作等。

第四条  对学院建设、改革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选拔中的专业性问题、学术性问题进行审议,为学院领导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机构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1~2人, 秘书1人。学术委员会的主任、 副主任委员须经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并经学院党委批准;秘书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

第六条  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学术委员会下设文科、 理科和管理三个学科评议组。评议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产生。

第七条  学院科研处为学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图书馆)可设立学术小组,负责本部门科研学术工作的规划统筹协调,学术小组负责人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院长(图书馆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学术委员的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图书馆)及业务处室推荐,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学术委员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并应具有较强的教学与科研能力。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委员。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在履职中应坚持公平公正、 严谨求实的作风。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活动

1.学术委员会每年应召开两次以上的工作例会,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2.学术委员会例会主要讨论学院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学报和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科研课题立项、科研成果评奖及学术著作出版的审议等事项。如遇特殊重大事项, 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批准科研课题立项的工作程序:

1.科研处在评审会前负责将科研课题申报材料送对口专业评议组的学术委员审阅。

2.学术委员在规定时限内审读材料后填写《立项审查意见表》,并汇总到科研处。

3.学术委员会听取科研处关于课题申报和委员审阅情况汇报。

4.学术委员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表决,投票在出席委员人数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二时方可进行,得票数超过到会委员数二分之一时,课题方可确定为立项课题。

5.投票以后,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补票、改票或重选。

6.科研处负责汇总投票结果,报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公布年度立项课题。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评定科研优秀成果奖的工作程序

1.科研处负责将整理过的评奖申报材料送对口专业评议组的学术委员审阅。

2.学术委员在审阅材料后填写《科研奖励评定表》,为候选成果打分。

3.科研处负责将各候选成果的得分情况汇总,经统计后按得分多少排序。

4.科研处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汇报各候选成果得分情况,由学术委员会决定获奖的项目的数量、等级。

5.科研处将评奖结果进行公示。

    6.公示期满,评奖结果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评选科研先进集体的工作程序

1.科研处负责将各部门的评选申报材料汇总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2.学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3.在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得票多少决定先进集体的产生。

4.评选结果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生效,并由学院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学术著作出版审议及基金资助的工作程序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参加学院科研成果及课题的鉴定、 验收工作的工作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章  学术委员的待遇

第二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作为学术研究方面的带头人享有荣誉称号,不列为行政级别。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获得合理劳务报酬的权利,但不享受固定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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