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 时间:2009-09-02
北京教育学院
学历教育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
班主任是班级的组织者和教育者,也是班级全体任课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协调者。班主任负责班级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组织与管理工作。为规范我院学历教育班主任任职条件、聘任和考核管理程序,明确班主任工作职责与待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第一条 热爱教育事业,品行良好,为人师表,对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第二条 了解国家有关成人教育的方针、政策,熟悉《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熟悉学院有关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掌握班主任工作内容和方法,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身体健康。
第四条 应至少能连续担任一年以上班主任工作。
第二章 班主任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 了解和研究学员基本情况与思想、学习动态,有针对性地对本班学员进行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了解本班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负责与任课教师联系,落实教室及教学设备,协助二级学院和教学系组织教学实践、实习、考察、考试等工作,保证本班良好的教学秩序。按时填写每学期教材购买计划,上课前负责发放教材。
第七条 每次上课前必须到岗,负责学员考勤,随时了解任课教师到岗、学员出勤等班级情况,作好学员考勤的沟通,将考勤情况报告给二级学院。
第八条 加强班集体建设,确立班级目标,负责班委会的组织和班级工作的指导,适时组织班级活动。
第九条 协助二级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办理学员报到、注册、缴费、免修、学籍异动、毕业等手续,并对新生进行入学教育。负责本班学员的学籍登记及考试成绩的汇总工作,负责本班教学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第十条 负责对学员的奖励和处分提出初步意见。负责毕业学员的思想评定工作。做好每学年的“优秀学员(毕业生)”、“优秀学员干部”的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沟通学员与任课教师、教学系、二级学院之间的联系,及时处理教育教学中的问题。
第三章 班主任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班主任管理实行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对班主任的统筹管理、考核评优、津贴调整审核、审批外聘班主任(含院内退休人员)、业务培训与经验交流。二级学院负责班主任任职资格审查、选聘,日常管理与考核,评优的组织和推荐,外聘班主任津贴的统计与发放等。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要将班主任工作列入行政常规工作中,每学期安排专人进行班主任工作检查和评估,将本二级学院班主任评估结果纳入教学工作总结和教学质量报告中。
第四章 班主任选聘程序
第十四条 担任学历教育班主任要符合学院制定的班主任任职条件,原则上由院内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提倡任课教师特别是新入院的年轻教师担任班主任。外聘班主任根据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二级学院进行选聘,应尽量减少外聘班主任数量。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每位班主任每学期最多担任两个脱产班的班主任工作,或最多担任三个业余班的班主任工作。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应于学期末向教务处报送下一学期班主任聘任情况及班主任名单。
第五章 班主任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二级学院于学期末依据班主任工作职责与要求对班主任进行考核,班主任写出书面工作总结,二级学院对每位班主任承担的工作作书面评价,作为班主任续聘与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 教务处每学年召开班主任表彰会,对优秀班主任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未全面履行班主任职责、对工作不负责任者,扣发当月50%的班主任津贴。对班主任工作出现重大失误者,二级学院可取消其班主任任职资格,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班主任津贴
第二十条 院内教职工承担班主任工作的津贴由二级学院于上学期期末根据《北京教育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与管理办法(试行)》,随计划教学工作量一同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后一并报人事处纳入全院教职工工资管理,若中间班主任有变动,二级学院应于上月15日前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报人事处,津贴随之更改。
第二十一条 外聘班主任津贴,每年按12个月发放。标准班为30人,系数随学员增减做相应调整:10~20人系数为0.9;21~30人系数为1.0;31~40人系数为1.1,41~50人系数为1.2,以此类推;若为脱产班班主任,班主任津贴按业余班的2倍计算。
第二十二条 外聘班主任津贴由二级学院根据班主任出勤及完成工作情况,做好班主任上月津贴,经教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三条 合作办学单位班级的班主任津贴由合作办学单位负责解决。
第七章 班主任培训与发展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应加强班主任培训工作。依据班主任的需求和班级管理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教务处在学年初制定本年度班主任培训计划,通过讲座、交流以及外出学习等培训方式,使班主任加深对成人学员特点的了解,提高班级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班主任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五条 二级学院完善班主任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两次班主任工作交流会。鼓励班主任加强对班级管理工作的研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继续教育项目班主任的管理及津贴按学院继续教育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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