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学院文件 首页 > 学院文件

北京教育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的通知(京教院组发[2018]2号)

供稿:组织部(统战部) 发布 时间:2018-04-18

各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和<城乡基层党组织服务群众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组通[2017]66号)精神,按照财务制度和学院财务工作要求,现就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作如下说明。

  一、使用范围

  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调研,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电教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

  2.组织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者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而产生的活动用品和工作用品等各类费用。

  3.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党组织换届、流动党员管理、组织关系转接、党旗党徽配备、党建工作调查研究等产生的会议费用、印刷费用、服务费等各类费用。

  5.走访、慰问、补助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

  6.租赁和修缮、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新建、购买活动设施,研发和维护党建工作信息化平台。

  7.其他与党的建设直接相关的工作。

  二、支出项目

  使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开展各类党建活动,可支出以下项目: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门票费是指党员学习、参观活动集中购买的门票费用。

  (九)讲解费是指请专业人员为党员学习、参观进行讲解的费用。

  三、执行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组织党员市内开展党建活动,活动时间为半天的,原则上不安排就餐;如果组织全天活动的,午餐费按照每人30元标准执行。

  (三)讲课费,参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参照北京市政府采购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

  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组织党员集体外出培训时需要租车的,需在政府采购定点租车公司租车,凭租车合同、租车费用发票及政府采购结算明细报销。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1.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组织党员集体观看具有教育意义的影剧,用公务卡或支票支付影剧票的费用,凭影剧票、发票以及公务卡刷卡小票报销;购买影、剧卡或影、剧券不予报销;参观风景景点的门票,不予报销。

  2.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为党员集体订阅党报、党刊或购买学习资料,用支票或公务卡支付,凭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小票报销;各类书卡不予报销。

  3.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补助生活困难或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的费用,原则上不高于当年划拨的党员活动费的1/3。

  四、纪律要求

  各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和挪用党建活动费用。

  党委组织部

  2018年4月18日

返回顶部

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 电话:82089116

京ICP备10039640号-5 |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64号

©2024北京教育学院 版权所有 |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