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发布 时间:2018-05-03
各分党委、党总支: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
2018年5月2日
北京教育学院
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的通知》(京组发〔2015〕5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是指如实记载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对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为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包括提任处级正、副职干部,平级转任重要职务,以及平级交流任职、兼任职务调整等,都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纪实。
第四条 纪实工作实行“谁办理、谁负责”,以组织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要做到客观准确、完整具体、重点突出、简便管用,使每个干部的选任过程各环节可追溯、可倒查。
第二章 纪实内容
第五条 动议环节,主要纪实动议主体、动议时间、提出动议理由,编制职数空缺情况,对选任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的建议,在一定范围内研究酝酿的情况。动议环节纪实应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一)研究确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需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的,要保存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请示和批复;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中突破资格条件的,要保存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请示和批复;
(三)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干部的,要保存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请示和批复;
(四)引进海外特殊人才需要在限入岗位任职的,要保存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请示和批复;
(五)拟提拔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要保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的结论及处理结果;
(六)干部档案审查的结论及处理结果;
(七)其他应保存的材料。
第六条 民主推荐环节,主要纪实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以及有效票数、得票数、得票率等。采取竞争性选拔的,需纪实选拔方式、测试测评情况、成绩和排名等。民主推荐环节应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一)民主推荐汇总表,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谈话推荐的情况;
(二)竞争性选拔干部的,要保存成绩汇总表,包括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资历评价等;
(三)学院党委、分党委(党总支)推荐或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的,要保存推荐材料;
(四)其他应保存的材料。
第七条 考察环节,主要纪实确定考察对象的时间和方式,考察组成员,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情况,征求纪检监察处意见情况,考察期间群众举报的调查核实等情况。考察环节纪实应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一)考察工作方案;
(二)民主测评汇总表;
(三)参加考察谈话人员名单、重要谈话记录;
(四)考察材料;
(五)考察中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及结论;
(六)纪检监察处出具的书面意见;
(七)其他应保存的材料。
第八条 讨论决定环节,主要纪实公示、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前根据考察情况对拟任人选酝酿的意见,党委常委会议参会人员及讨论表决情况等。讨论决定环节纪实应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一)任前公示通告,收到问题反映的,要保存调查核实情况及结论;
(二)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原始记录、票决材料及形成的任免决定;
(三)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需书面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要保存书面征求意见的请示和批复;
(四)其他应保存的材料。
第九条 任职环节,主要纪实任前谈话、任职通知文号和试用期等情况。任职环节纪实应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一)正式任职文件;
(二)干部任免审批表;
(三)工资变动说明材料;
(四)试用期转正相关材料,包括试用期满未能正式任用的情况;
(五)其他应保存的材料。
第十条 选拔任用过程中对了解到下列情况的核实结果,也要采取适当方式记录在案,形成用人上的“负面清单”: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部门)选人用人的;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分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拉票、跑官要官的;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时,仍坚持提拔任用的;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存在其他用人不正之风的。
第三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一条 纪实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由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组织部负责干部选任工作的人员承担具体纪实工作,组织部部长履行监督审核职责。
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纪实人员提供各种应当纪实的真实情况和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泄密、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纪实人员要增强纪实意识,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准确做好纪实,并认真填写《北京教育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表》(见附件)。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干部选拔任用纪实专卷,严禁弄虚作假和泄漏纪实内容。对在纪实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教育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表
相关附件: 京教院党发〔2018〕2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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