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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对口支援与区域合作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发〔2018〕3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发布 时间:2018-05-03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对口支援与区域合作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8年5月2日

北京教育学院对口支援与区域合作工作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关于扶贫攻坚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对口支援与区域合作(以下简称支援合作)工作,确保支援合作任务精准高效落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教委下达至学院的支援合作工作任务。

  第三条 学院支援合作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原则。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须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支援合作工作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支援合作工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统筹。对专项工作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计划进行整体把控,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进行指导决策。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培训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相关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纪检监察处、安保处、教务处、培训管理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和相关二级学院负责人。

  领导小组成员根据相关岗位人员变化进行调整。

  第五条 专项工作办公室负责专项工作的管理协调与对外联系。具体职责如下:

  (一)及时传达上级、学院有关支援合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

  (二)负责就所承担的支援合作工作,与上级对口单位(部门),与受援、合作单位(部门)等的沟通联系;

  (三)制定支援合作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四)配合上级对口单位(部门)及学院相关部门,就所承担的支援合作项目组织开展质量监督与评估工作;

  (五)配合上级对口单位(部门),就所承担的支援合作项目开展信息报送和宣传交流工作;

  (六)收集、整理、归档支援合作工作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相关培训业务部门按照党委常委会或领导小组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具体实施培训支援合作任务。职责如下:

  (一)研制培训执行计划;

  (二)依据受援方需求,制定培训实施方案;

  (三)依据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开展集中培训;

  (四)负责培训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五)梳理总结项目推进情况、重要成果、典型经验和主要问题,并及时以培训简报、简讯、工作建议等形式向专项工作办公室反馈;

  (六)配合相关部门,对所承担的支援合作项目开展自查自评。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支持支援合作工作的实施与开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支援合作工作学院性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以及支援合作工作涉及法律事务的协调工作;

  (二)宣传部负责学院支援合作整体工作的对外宣传交流;

  (三)纪检监察处负责支援合作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治整改;

  (四)安保处负责保障支援合作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校园安全,指导、协助项目实施部门科学处理突发安全事件等;

  (五)教务处负责统筹各二级学院承担的支援合作工作,并纳入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做好培训任务分解,培训方案评审,培训过程督导和工作量统计、绩效考评等相关工作;

  (六)人事处负责做好参与支援合作工作的院内人员绩效考核和奖励工作;

  (七)财务处负责支援合作项目的经费管理和审核,指导培训承担部门合规使用经费;

  (八)后勤管理处负责支援合作项目涉及来院集中培训学员食宿、集体乘车、教室使用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与组织实施

  第八条 任务分解

  专项工作办公室就支援合作工作任务进行分解,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确定各工作任务实施主体。

  第九条 具体落实

  集中培训实施部门须指定项目负责人,研制项目执行计划书。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相关支援合作项目。

  送教实施部门研究制定项目执行计划书,与受援合作单位沟通确定送教需求,组织送教教师赴受援合作单位开展教学交流活动。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由二级学院承担的支援合作项目纳入学院年度教学计划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支援合作工作完成情况列入个人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学院对表现突出的部门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支援合作工作经费严格按照市教委支援合作工作经费管理要求和北京教育学院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支援合作工作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其他问题,专项工作办公室需及时向学院党委汇报,并依据党委决定开展推进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教育学院专项培训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京教院发〔2015〕3号)中与本办法相悖内容,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相关附件: 京教院发〔2018〕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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