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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8〕30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发布 时间:2018-06-28

各分党委(党总支):

  现将《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8年6月25日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下列干部任免事项时,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一)处级正副职干部的任职、免职、降职等事项;

  (二)处级正副职干部交流换岗同级职务的事项;

  (三)其他需要投票表决的干部任免事项。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下列干部任免事项时,可不进行投票表决,沿用口头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

  (一)处级正副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事项;

  (二)上级要求的军转干部安置事项;

  (三)接收上级安排的挂职干部事项;

  (四)试用期满拟正式任用处级正副职干部事项;

  (五)向上级部门推荐挂职锻炼干部事项;

  (六)其他不需要进行投票表决的干部任免事项。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常委会成员到会,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投票表决时,缺席的成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表决,也不另行投票表决。

  第五条 党委常委会投票表决干部任免事项,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

  (一)汇报人选情况。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负责人,逐一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讨论审议。与会成员对拟任免人选充分发表意见,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暂缓表决。对暂缓表决的拟任免人选何时表决,由会议主持人征求与会成员的意见后做出决定。

  讨论的拟任免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党委常委会成员参加投票表决。

  (三)指定监票人。投票表决设监票人1名,由会议主持人在与会成员中指定。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与会成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表决票,表明同意、不同意、缓议、弃权等意见。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有效;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五)现场计票。计票工作由列席会议的组织部门工作人员承担,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结果经监票人核准无误后,填写《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表决结果报告单》。监票人和计票人实行回避制度。

  (六)监票人报告拟任免人选或推荐人选的得票情况。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票决结果。

  第六条 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党委常委会关于干部任免事项的讨论和投票表决情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保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京教院党发〔2018〕30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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