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发布 时间:2018-07-10
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学员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8年7月10日
北京教育学院学员公寓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校区学员公寓的日常管理,提高公寓周转使用效率,为住宿学员提供更好的学习、居住条件,更好地为各项培训提供保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学员公寓是指由学院专门用于提供给教学、科研单独使用的公共房屋,包括:黄寺、黄化门、中轴路、文兴街四个公寓。各公寓提供的床位数量如下:
黄寺:56个床位
黄化门:70个床位
中轴路:100个床位
文兴街:待定
二、基本要求
(一)公寓重点保障纳入学院教学计划的重点培训项目、援助性培训项目住宿需求。完成重点项目保障之外的富余床位,由后勤管理处根据使用单位申请统筹安排。
(二)后勤管理处负责公寓的日常管理,指派专人协调各校区住宿安排。根据住宿安排,由各校区管理中心承接本辖区的管理和保障。
(三)各校区学员公寓的日常清洁用品、保洁用品、床上用品、布草清洗等物资由后勤管理处集中采购和安排。
(四)公寓内的设备设施属于学院的国有资产,由学院统一购置和维修。
(五)后勤管理处委托物业公司负责公寓保洁、小型维修。
三、登记流程
(一)教务处应在每学期初将纳入学院教学计划需住宿的培训项目需求通报后勤管理处。
(二)学员公寓原则上提前一个月进行安排,确定举办培训班并基本确定人数后方可预定。
(三)由主责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提前一个月与后勤管理处公寓协调负责人进行协商和沟通,同时填写《北京教育学院公寓使用登记表》,由后勤管理处公寓协调负责人安排住宿地点。
(四)公寓协调负责人接到《北京教育学院公寓使用登记表》后,7天内以电话或邮件方式将能否入住和住宿地点反馈给申请人。
(五)如培训班因突发事件取消,由主责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于培训班确定取消之日起2天内提出取消申请。
(六)校区管理中心接到通知后,根据需要协调安排住宿和餐饮。
四、入住流程
(一)培训学员进驻时,由主责部门或项目负责人与各校区办理入住手续,包括签订安全责任书和领取房卡,同时主责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入住者进行有效的全程管理。
(二)主责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必须对全体入住学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学员爱护公寓内的设备和设施,校区管理中心配合做好房间设备设施使用介绍,确保使用安全。
(三)培训学员入住当日,校区管理中心会同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对各房间进行巡查,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五、退房流程
(一)主责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统一办理退房手续。
(二)物业公司对各房间的设备设施等物品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主责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在《北京教育学院公寓使用登记表》上签字。
(三)校区管理中心主任统一将《北京教育学院公寓使用登记表》报公寓协调负责人存档备查。
六、日常管理
(一)维护维修管理。后勤管理处按照规定程序采购维修材料,提供给受委托服务公司,由公司对公寓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维护维修,校区管理中心负责进行监管督促。
(二)学员牙刷、牙膏、毛巾等一次性清洁用品由学院统一采购,按套配置,每期学员配发一套。
(三)学员床单、被罩等床上用品一客一换,使用后进行清洗和消毒。培训时间在一周及以上的学员,原则上每周更换一次床单、被罩。
(四)学员住宿期间,物业公司每日入室清理房间内垃圾。每期学员培训结束后,物业公司对房间进行全面打扫。
(五)物业公司按实际需要配备公寓服务人员,确保住宿区域的安全和清洁。
七、管理要求
(一)为确保安全,未经学院或后勤管理处批准,公寓内一律不得留宿未登记的无关人员。
(二)由于个人原因或操作不当,导致设备设施丢失或损坏,由责任人全价赔偿或承担维修费用。
(三)严禁在公寓内搞宗教迷信和从事各种非法活动。
(四)严禁在公寓内使用大功率电器,节约用水、用电、不私拉乱接,杜绝长明灯。
(五)住宿人员妥善保管个人的贵重物品,不要随意存放在公寓内,丢失责任自负。
(六)公寓内严禁吸烟、喝酒、赌博等活动,一经发现,由各校区向培训班下达整改通知书,下达通知书累计达到3次,对该部门组织的下一培训班不提供住宿服务。
八、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教育学院公寓使用登记表
附件:
北京教育学院公寓使用登记表
申请部门: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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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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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住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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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入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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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 退房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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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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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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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 负责人签字 |
年 月 日 |
后勤管理处 核准人签字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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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区管理中心公寓落实情况 |
住宿实际人数: 住宿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住宿天数:天
校区管理中心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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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查验情况:
查房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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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责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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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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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京教院发〔2018〕6号.doc
相关附件: 京教院发〔2018〕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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