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学院文件 首页 > 学院文件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院内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8〕36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发布 时间:2018-09-29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部门:

  现将《北京教育学院院内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8年9月27日

北京教育学院

院内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察工作,落实学院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根据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建立北京市属高校巡察制度的意见(试行)》(京教工[2018]2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开展政治巡察,坚定政治方向,坚持问题导向,推进改革、促进发展,使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把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到基层,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

  第三条 学院党委承担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对巡察工作的统一领导。

  第四条 学院党委派出巡察组对所管理的机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监督。学院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巡察一次,实现巡察全覆盖。

  第五条 学院巡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深化政治巡察;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坚持标本兼治,强化成果运用。

第二章 巡察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巡察工作,向学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党员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党委常委、党政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以及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担任。

  巡察工作接受市委教育工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

  第七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央、市委和市委教育工委有关巡察工作部署,落实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制定巡察工作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研究确定巡察对象、内容;

  (三)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汇报,审定巡察报告;

  (四)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五)向学院党委和上级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六)研究确定巡察组组成人员,向学院党委提出对巡察干部的调配意见;

  (七)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承办上级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1-2人。

  第九条 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向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传达贯彻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拟定巡察工作的方案、计划,制定巡察工作制度和有关文件;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调配、培训、监督和管理巡察工作人员;

  (四)负责对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督促检查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六)办理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学院党委根据计划安排和工作需要设立巡察组,承担具体巡察工作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巡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巡察专员和其他人员。巡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二条 选配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根据巡察任务需要,选配政治坚定、对党忠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文字综合能力的人员。

  加强对巡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保持巡察队伍相对稳定。

  巡察期间,巡察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特殊原因需要请假的,必须向巡察组组长报告获得批准。

  巡察工作人员表现突出的,由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组织部门给予奖励,或推荐提拔使用。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巡察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巡察工作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一)与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况。

  巡察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参加对本人曾经长期工作过部门的巡察。

  巡察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四条 巡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单独列支,保证巡察工作需要。

第三章 巡察范围和内容

  第十五条 巡察组的巡察范围和对象是学院机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巡察工作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巡察对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的纪律规矩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决策部署,推动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情况为重点开展常规巡察;

  (二)针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开展机动灵活、针对性强的专项巡察;

  (三)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回访式”等其他适当方式开展巡察。

  第十七条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以及法律法规、遵守党的纪律、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等问题,着力发现违反“六项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方面的问题和线索。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基层组织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要求,“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落实或落实不规范,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不力,“四风”问题屡禁不止,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招生考试、职称评定、岗位聘任、人才引进、科研经费、后勤基建、校办企业、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物资采购、项目评审、评优评奖、师德师风等重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六)“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作风不民主、处事不公正、履职不廉洁、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七)学院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巡察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后,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巡察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在一定范围内召开座谈会;

  (六)列席被巡察单位的有关会议;

  (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以适当方式到被巡察单位指导部门、关系单位或服务对象走访调研、了解情况;

  (九)开展专项检查;

  (十)对专业性较强或者重要问题进行了解,提请有关单位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十一)根据需要提请组织部门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或其他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十二)学院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巡察组可以直接向党委书记报告:

  (一)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

  (二)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巡察组对于巡察中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向被巡察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对于巡察中发现的事实清楚的一般性问题,可以直接向被巡察单位及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对于巡察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被巡察单位应抓紧研究,即知即改、立行立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拟定巡察工作方案。巡察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巡察内容、方法步骤、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内容,报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提前一周下发巡察公告,将巡察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察单位。

  第二十三条 巡察组成立后,结合被巡察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报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根据工作需要向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和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后,应当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巡察期间,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单位)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的正常工作。巡察组对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但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查办案件,不处理具体问题,对涉及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

  第二十七条 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组应当在两周内形成巡察报告,如实报告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对巡察中了解到的影响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和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或者可能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巡察组要进行综合分析,必要时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 经学院党委同意后,巡察组向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巡察情况,重点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签字接受巡察反馈意见。

  向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反馈意见,可以采取会议反馈方式,适当扩大反馈范围,在被巡察单位一定人员范围内反馈。

  第三十条 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制定整改方案、认真整改落实,被巡察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落实工作情况报告须于2个月内经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巡察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二条 巡察开展、反馈、整改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经批准不予公开外,均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 每年巡察工作结束后,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各巡察组的工作报告整理形成总结报告,经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学院党委。

第五章 巡察成果运用

  第三十四条 反映巡察成果的材料可包括:

  (一)巡察工作总结报告;

  (二)巡察组巡察报告;

  (三)巡察组专题报告;

  (四)被巡察单位问题清单;

  (五)有关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调查材料;

  (六)民主测评和调查问卷结果;

  (七)重要信访情况分析;

  (八)巡察组书面反馈意见;

  (九)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

  (十)其他书面材料。

  第三十五条 对巡察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以及形成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经学院党委研究审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巡察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巡察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应当建立巡察发现问题和线索台账,实行统一管理。整改结束后,会同巡察组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继续进行跟踪和督办,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根据需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单位关于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八条 巡察结果和巡察整改情况作为学院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巡察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院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察工作的领导。

  第四十条 学院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务、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支持。

  第四十一条 被巡察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巡察组向有关单位(部门)、党员干部了解情况时,各单位(部门)、党员干部应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地提供和反映情况。不得有下列行为: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提供文件材料;暗示、指使或者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干扰、阻挠巡察工作;诬告陷害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要求整改;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等。

  第四十二条 巡察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巡察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而没有发现;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泄露巡察工作秘密;工作中超越权限;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第四十三条 巡察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关支持配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巡察工作人员在巡察中发生违反纪律的情形,应根据党内法规等规定,根据情节性质,经学院党委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教育学院巡察工作

  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杨公鼎 党委书记

  副组长:何劲松 党委副书记、院长

  卢 晖 党委副书记

  徐江波 党委常委、纪委书记

  成 员: 董 萍 党委常委、院长助理、宣传部部长

       王远美 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滕利君 党政办公室主任

       宋忠志 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处处长

  学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办公室主任由宋忠志兼任,配备专职副主任(副处)一名。

  相关附件: 京教院党发〔2018〕36号.docx

返回顶部

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 电话:82089116

京ICP备10039640号-5 |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64号

©2024北京教育学院 版权所有 |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