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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试行)》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8〕46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发布 时间:2018-11-27

  各分党委(党总支):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24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

  北京教育学院

  教师职业行为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北京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根据教育部《新时代高等学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和北京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准则。

  一、本准则是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和其他职工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对教师及其他教职工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二、本准则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以及在学院工作的所有编外人员。

  三、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具体要求: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员专业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和培训工作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员。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员,严格要求学员,做学员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员从事与教学、科研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员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员及家人财物,不得参加由学员及家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员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四、本准则由学院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相关附件: 京教院党发〔2018〕4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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