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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非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院人发〔2018〕8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19-01-04

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25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非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913


 

 

北京教育学院非专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职称评审改革的文件精神,为落实学院“十三五”改革和发展规划提出的人才队伍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强学院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化、科学化、合理化,激励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除专任教师岗位以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以下简称“专业技术岗位”)的学院在编在岗人员。

第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评聘突出师德师风表现。凡出现违背教师职业行为准则,或重大责任事故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评聘突出工作业绩导向,在考察专业成果的同时,结合所聘专业岗位考察岗位履职情况、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总量以上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为依据,结合学院专业技术岗位总编制、工作需要等综合情况进行设置。学院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主要包括教育管理研究系列及社会化评审系列。参加评聘人员均应在相关岗位履职。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依据学院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第四条  社会化评审系列包括: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经济专业(人力资源管理、建筑)、统计专业、会计专业、审计专业、出版编辑、翻译专业、图书资料、档案等。

第五条  社会化评审系列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资格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学院根据工作情况和岗位设置情况进行评议、聘用。

第六条  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其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依次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

第七条  教育管理研究系列研究员由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组织评议和推荐,通过由北京市教委统一组织的评审后,学院按照程序聘用。副研究员及以下职务由学院组织评议、聘用。

第八条  按照上级和学院委派参加援藏、援疆、援青等对口支援工作一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任职基本条件和申报基本要求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坚持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二)须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任职年限要求,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社会化评审系列人员应具有与拟聘职务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社会化评审、资格考试的合格证书。

(四)按照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管理办法,申报人在任职年限内必须完成规定的每年72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在现职任期内可以累计计算)。现职任职期超过基本年限的,以近五年的学时为准。

(五)近三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聘期内无重大工作失误。

(六)外语、计算机要求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具备拟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研究、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参评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中涉及的成果和工作量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完成。

第十二条  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所提供的职业资格证书、岗位成果需与申报的专业技术岗位要求一致。

第十三条  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交的岗位成果应为近五年的成果。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人员,再次参评,须有新的岗位成果,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新入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已有专业技术职务且符合晋升基本条件的,须在学院工作满一年及以上,方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  学历、任职年限要求

(一)研究员:担任副研究员职务并履行岗位职责五年及以上。或取得副高级职称五年及以上且从事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两年及以上。

(二)副研究员:担任助理研究员五年及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助理研究员两年及以上;或取得中级职称五年及以上且从事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两年及以上。

(三)助理研究员:具有博士学位并经三个月以上考察且合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从事相应管理工作,并担任两年及以上初级职务;或担任研究实习员职务四年及以上;或取得初级职称四年及以上且从事教育管理研究工作两年及以上。

(四)研究实习员:由人事处直接确认。需具有硕士学位并经三个月以上考察且合格;取得学士学位后经一年以上考察且合格。

第十六条  研究员任职条件

(一)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结合本职工作的学术论文4篇,且至少有1篇(含)以上论文被CSSCISSCI收录。折算或视同为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不超过1篇。

(二)独立撰写正式出版具有一定创新的学术专著。

(三)担任院级重点关注及以上课题负责人。

(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代表论著和文章影响因子及引用频次的检索中引用频次累计不低于10次。

第十七条  副研究员任职条件(其中第一项为必备项,且第二-三项具其一)

(一)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结合本职工作的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折算或视同为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不超过1篇。

(二)独立撰写或参与撰写正式出版的具有一定创新的学术专著。

(三)担任院级课题负责人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

第十八条  助理研究员任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结合本职工作的期刊论文3篇及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结合本职工作的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

(二)作为核心成员参与拟定北京市发展规划、政策文件等1项,或执笔撰写经学院上级主管业务部门认定的调研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经验总结等2份,或执笔拟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等3项及以上,并已被采纳和发布实施;在工作中有创造性地开发出工具或者提炼总结的工作经验得到学院认可和推广的。

 

第四章  社会化评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任职年限要求

(一)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及以上者。

(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五年及以上者;或具有博士学位两年及以上者。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四年及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工作两年及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后工作三个月及以上者。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由人事处直接确认。具有硕士学位后经三个月以上考察且合格;具有学士学位后经一年以上考察且合格。

第二十条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一)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论文4篇。折算或视同为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不超过2篇。

(二)担任院级重点关注及以上各类课题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论文1篇。

(二)独立公开发表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论文3篇。

(三)执笔拟定北京市的发展规划、政策文件等1项及以上,或执笔撰写经学院上级主管业务部门认定的调研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经验总结等2份,或者执笔拟定学院政策文件3项及以上,并已被采纳和发布实施;或在工作中有创造性地开发出工具或者提炼总结的工作经验得到学院认可和推广的。

第二十二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论文1篇。

(二)拟定、参与拟定北京市发展规划、政策文件等1项,或执笔撰写经学院上级主管业务部门认定的调研报告、专项工作报告、专项工作经验总结等1份,或执笔拟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等2项及以上,并已被采纳和发布实施;或在工作中有创造性地开发出工具或者提炼总结的工作经验得到学院认可和推广的。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在学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统一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聘任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解决聘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拟增设岗位数及聘任结果。

第二十四条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具体工作。

聘任过程由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组织实施,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从业操守、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

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评议组一般应由5名及以上本专业领域具有与所评级别相同或较高职务的校内外专家组成。

聘委会负责根据考核组和评议组的考核、评议意见,结合岗位职责,提出评聘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拟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二十六条  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并将申报表及拟聘职务的社会化评审资格证书、个人成果等材料,提交到应聘部门,应聘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聘建议;将拟聘人员名单上报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组和评议组对应聘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九条  聘委会综合考核评议意见,结合岗位实际,提出拟聘人选。

第三十条  公示拟聘人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审定聘任人员。

第三十二条  颁发聘任证书,聘任结果备案。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学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应实行本人及亲属回避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评议工作中徇私舞弊、违反程序和要求、泄露内部讨论情况、干扰聘任工作的人员,取消其参加聘任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提交的各类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伪造证件、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晋升资格,视违纪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51日起执行。学院原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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