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19-06-04
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40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9年6月4日
北京教育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科研行为文件的意见》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意见》,为发挥我院人才和学科团队的优势,鼓励教师积极承担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及开展合作研究,规范科研课题实施和管理,催生高水平科研成果,推动科研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教师队伍建设和学院教育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学岗、教学研究岗、专业技术岗、管理岗的教师申报、承接纵向课题、横向课题和院级课题适用本办法。纵向课题是指由具有科研规划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北京市科研规划,经费由政府资助的科研课题;横向课题指与境内外其他院校合作研究,或者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经费拨入学院账户的科研课题;院级课题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和发布,经费由学院提供的科研课题。
第三条 科研课题实行学院、二级部门、课题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课题管理工作。
科研处为学院的科研课题管理部门,负责科研课题的组织申报、登记备案、中期检查、结题管理和协调服务等管理工作。
二级部门对本部门人员承担的科研课题负有管理责任,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课题申报、推荐审核、督促实施、课题交流、课题结题工作,以及为研究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负责撰写开题报告、制定实施方案、编制执行预算、开展研究、迎接检查、发表成果、管理经费、撰写结题报告、建立档案等工作。
第四条 课题管理基本原则
注重学术道德坚守:以明确的工作要求和清晰的工作程序引导教师恪守学术道德,不断提升综合学术素养。注重规范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和遵循课题研究规律实施管理,提升课题管理科学化水平。
注重系统管理:对纵向、横向和院级等三类课题及每一个课题申报、研究、结题及成果实践转化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建立完整的管理格局和规范。
注重质量管理:在课题申报、开题、中期检查和结题等整个管理过程中,从不同环节对课题研究质量进行全过程严格把关和管理,注重课题研究成果的实践转化。
第二章 纵向课题管理
第五条 课题申报
学院鼓励和组织我院教师积极申报国家和北京市自然基金项目、社科基金项目、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和教委社科计划项目等。
学院教师申报市级以上科研课题应当严格按照课题发布和管理单位的申报要求准备申报书和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由二级部门初审合格后统一提交科研处复核,科研处填写学院意见,并负责将申报材料报送课题发布和管理单位。
限额申请的课题需经科研处组织预评审,根据课题发布和管理单位规定的名额进行遴选后报送。
为维护科研课题申报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课题申请人必须严格按照课题发布单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填报,二级部门要严格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影响课题评审工作。对于申报材料不规范、弄虚作假,以及不按时提交申报材料的课题,学院一律不予报送。
第六条 过程管理
(一)课题开题
科研处在接到课题立项通知后,及时反馈给二级部门和课题负责人,同时将相关立项文件转发给课题负责人,并通知财务处备案。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按照学院要求在一周内向科研处提交由本人和二级部门主管签字的《课题执行预算表》,科研处审核后提交财务处。预算编制要求具体详见《北京教育学院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教院科发〔2017〕2号)。
对批准立项的市级以上科研课题,科研处负责组织重大、优先关注、重点课题的开题工作,二级部门负责组织青年专项和一般课题的开题工作。课题负责人应认真完善研究方案,按照规范要求撰写开题报告。
开题后,课题负责人根据开题论证专家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认真修改开题报告,并在开题后一周内,将专家开题评审意见表和修改后的开题报告提交到科研处备案。
(二)课题中期检查
科研处根据上级课题管理部门要求对课题进行中期检查。二级部门督促课题负责人按时完成中期检查工作。课题负责人按要求完成中期检查工作,按时向科研处提交中期检查材料,科研处审核通过后,提交给课题发布和管理单位。
第七条 课题管理与验收
二级部门负责协助科研处督促课题负责人按时、按计划完成项目结题工作。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准备结题鉴定材料,并根据课题发布和管理单位的要求向科研处提交相关结题材料。科研处对结题材料进行初审,按照课题发布和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结题工作。
若课题研究不能按时完成,应按照课题发布和管理单位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课题研究变更申请表》,由科研处上报课题发布和管理单位批准。每个课题原则上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被课题发布和管理单位撤项的课题,按照有关规定,课题负责人退回已经使用的研究经费,五年内不得再申报同类别课题。
第三章 横向课题管理
第八条 课题立项
以学院名义签署的课题委托合同,经由二级部门审查,报科研处审查备案后,方可申请加盖学院公章。
横向课题委托合同签订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研究经费使用要求。
学院教师个人受外单位委托或与外单位联合研究的课题,如果不以学院名义签订委托合同和转入研究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行负责。
第九条 课题过程管理
横向科研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需将课题委托合同复印件和电子版报科研处备案,并按时将经费拨入学院财务账户。完成以上工作的横向课题方可纳入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和教师科研绩效考核。科研处对课题进展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应严格执行课题委托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工作,按计划进度执行课题研究任务。
如果因课题组人员变动、研究内容调整、研究成果形式变更或其它情况无法如期完成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课题资助单位相关证明。
第十条 课题结题与验收
横向科研课题结题鉴定需按课题委托合同的规定进行。课题结题工作结束后,课题负责人应在一周内将课题结题报告、鉴定书或验收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科研处备案。
对于违反课题委托合同规定、不遵守信用、对学院声誉造成损害的课题负责人,学院将通报批评,严重者五年之内不允许申报同类科研项目。
第四章 院级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类别
北京教育学院院级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关注课题和一般课题三个类别。重大课题的研究内容应聚焦当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符合学院事业发展的战略定位与方向,具有前沿性、创新性和重要的理论贡献和实践指导意义;重点关注课题的研究内容应聚焦学院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重点工作,以课题研究优化工作推进,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实践指导意义;一般课题的研究内容应立足学院办学实践、发挥教师个人专业优势,以课题研究促进实践问题解决。
第十二条 课题完成时限
重大课题要求在3年内完成;重点关注课题要求在2年内完成;一般课题要求在1-2年内完成。课题研究期限自课题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
课题延期或相关变更须书面报请科研处批准和备案。原则上每个课题只允许申请一次延期,并且课题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期课题经费按照申报时的课题研究截止时间执行。
第十三条 课题指南
北京教育学院年度《科研课题指南》由科研处组织编制,每年3-4月发布。《科研课题指南》编制应广泛、充分征集学院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院外资深专家和学院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密切联系学院事业发展的战略定位与需要,充分发挥学院教师的学术优势与积累,凸显院级课题选题对于学院事业发展的独特价值。
第十四条 院级课题的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必须是学院正式在职人员,具备一定研究能力并能保证按时完成研究工作。
(二)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硕士以上学位或科级以上职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人员申报院级课题,须有两名具有高级职称(务)人员的书面推荐。
(三)原则上学院教师在同一时间内最多只能参加两项院级课题,且只能在其中一项担任课题负责人。
(四)课题申报人在已立项课题结题之前,不得申请新课题。
(五)鼓励学院教师以研究团队形式申报集体项目,支持和鼓励课题组成员跨院、系联合申报课题,并由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课题管理。
第十五条 课题立项标准
(一)重大课题立项标准
重大课题选题必须严格按照《院级科研课题指南》所规定的题目申报。课题申报书结构严谨清晰、内容科学独到,预期成果明确达标,能够产生突出的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应用价值,经费预算规范合理。重大课题负责人及核心成员应具有比较深厚的研究能力,熟悉相关领域研究现状,已经取得的相关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社会评价。
(二)重点关注课题的立项标准
重点关注课题选题根据《院级科研课题指南》所列出题目方向申报。研究选题聚焦实践问题,课题申报书结构严谨明确、内容科学合理,,预期成果明确达标,经费预算规范合理。
(三)一般课题的立项标准
一般课题可以结合学院工作和本人研究专长自行确定研究题目申报。研究选题凸显实践问题,课题申报书结构合理明确、内容科学合理,预期成果明确达标,经费预算规范合理。
第十六条 院级课题审批程序
(一)每年3-4月,科研处启动院级课题申报工作。
(二)申报人将《科研课题申请书》提交所在二级部门的学术小组进行初审,跨系、处、室的课题组,由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学术小组负责初审。学术小组根据立项标准进行审查后,签署具体意见,并将《科研课题申请书》(含活页)一式四份交到科研处。
(三)科研处负责受理申请院级课题事宜,并对《科研课题申请书》填写情况逐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
(四)每年5-6月份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学院教师所报课题进行匿名评审,课题评审会由科研处负责组织,评审专家以学术委员会委员和院外特邀学术委员为主,可以根据评审需要增加院外相关领域权威专家。评审程序为:阅读申报材料、分组评议、集体评议、进行投票。院级课题通过投票确定立项,获得与会学术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者方可立项。批准立项课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总数的70%。
(五)集中申报结束后,确需以院级课题方式针对相关问题开展研究的,可以以学院委托的方式进行课题申报,申报流程参照上述程序。
(六)院级立项课题结果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向课题负责人颁发立项通知书。对公示有异议的,科研处将针对异议组织调研,并根据调研情况对立项结果进行重新审定。
第十七条 课题过程管理
院级重大课题由科研处组织开题,重点关注和一般课题由二级部门组织开题。开题后,课题负责人应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在开题后一周内将专家评审意见表和修改后的开题报告提交科研处备案。
院级课题在研究过程中要按时进行中期检查。检查的内容为研究进展、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研究的困难和问题等。院级课题的中期检查一般在研究计划时间过半时进行。重大课题的中期检查由科研处统一组织,重点关注和一般课题的中期检查由二级部门负责组织,中期检查完成后应将检查结果报科研处备案。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题,应在3个月内再次接受检查。再次检查仍不合格者,终止或取消该课题。
课题立项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负责人、主要研究人员、研究方向、计划、成果形式及完成日期。如因特殊情况需对以上内容作重大调整或必须中止研究的,须由课题负责人报请所在二级部门同意后,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已经中止的课题,不得再使用课题研究经费。
课题无法如期完成时,课题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填写《课题变更表》,办理延期手续。
课题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课题档案,包括立项通知书(证书)、课题申报书、开题报告、中期检查表、中期报告、结题申报书、结题报告、成果主件、结题证书等重要资料。
第十八条 课题结题与验收
(一)结题成果的基本要求
根据承担的课题级别不同,学院科研课题在结题前要完成相应的科研成果应当不低于以下要求:院级重大课题应在相关学科领域的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编著2部,或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3篇学术论文;重点关注课题应在相关学科领域的权威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者编著1部,或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2篇学术论文;一般课题应在一般期刊上公开发表1篇学术论文。
(二)结题成果认定说明
结题成果认定标准按照《北京教育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京教院发〔2018〕1号)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课题结题成果发表均须注明且只能独家注明北京教育学院“课题类别+课题名称+课题批准号”。没有注明或注明多家资助课题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鉴定成果。课题负责人本人担任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的成果应达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所规定的结题成果基本要求。
(四)课题结题成果必须源自课题研究。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等不得作为课题结题鉴定成果。与研究选题无关的科研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五)结题程序
科研处负责组织重大课题结题鉴定工作。二级部门负责组织完成重点关注课题和一般课题的结题鉴定工作。
邀请的结题鉴定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院外专家不少于2人。
课题结题必须由鉴定专家填写《结题鉴定表》,并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结题。
鉴定完成后,重点关注和一般课题负责人应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成果、结题研究报告及《结题鉴定表》。科研处依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经核实无误并且各种档案材料齐全的,同意结题。
结题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将课题成果和课题档案送科研处保管。科研成果为非文字材料的,应将副本或复制品交科研处。
(六)对因课题负责人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导致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难以形成研究成果的课题或者课题负责人违反课题管理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院信誉的课题,科研处有权撤销该课题。
(七)被撤项的院级课题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退回已使用的研究经费,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别课题,2年内不得参加院级优秀科研成果评奖。
(八)学院实行科研成果审核登记制度,课题负责人在结题后应向学院的信息系统(科研信息系统或机构知识库)及时填写并提交成果。各二级部门须定期将本部门通过网上登记的成果数据与成果实物进行认真审核。科研处12月上旬对网上登记的上一年度科研成果与成果实物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并公布各二级部门成果统计情况。
(九)对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及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研成果,二级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科研处,以便向社会进行推荐、宣传。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0月28日北京教育学院办公室发布的《北京教育学院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京教院科发〔2016〕1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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