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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院发〔2019〕2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19-07-05

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46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974


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9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目标及基本原则

第一条  按照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四个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师德师风要求,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教师职务聘任改革的要求,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和校长教师培训事业对学院人才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紧密围绕学院办学定位和中心工作,科学设置教师职务和岗位,规范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程序,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升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为实现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条  强化职务管理,完善职务聘任程序,进一步实现教师职务由身份管理岗位管理的转化,努力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的机制,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充满活力的用人环境。

第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师德失范一票否决

(二)坚持按需设岗、科学评价、公平公正、以用为本、能上能下。

(三)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岗位设置

(一)依据学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学科建设、教学科研任务及专业团队建设等因素,坚持按需设岗、结构优化和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符合学院实际的教师岗位体系。

(二)学院教师职务分为教师系列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系列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职务,实验技术系列设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职务。

(三)根据学院中心任务和办学目标,教师系列设置教学科研为主型岗位双肩挑岗位,实验技术系列均设置为实验技术岗位

(四)教学科研为主型岗位主要承担中小学、幼儿园干部教师培训和学历教育的教学、科研和相关管理工作;实验技术岗位主要承担实验室管理、实验准备、实验课程教学、实验课堂指导、实验安全和卫生维护等任务。

(五)双肩挑岗位所应承担的教师岗位的教学、科研任务另行规定。

第五条  高级职务岗位比例

(一)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委核定的学院教师高级职务岗位比例和数量,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设置岗位。

(二)教师高级职务占教师定编总数的50%,其中正、副高级职务岗位数之比为15。岗位结构比例坚持宏观动态管理,按照支持重点学科建设、保证基础学科规模、扶持新兴学科发展的原则,同时预留10%-15%高级职务岗位,保证引进高级人才和重点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三章  教师职务任职条件

第六条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完成学院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条  符合《教师法》规定,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八条  符合《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学术能力或履职能力。

第十条  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要求,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任职年限内必须完成规定的每年72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在现职任期内可以累计计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时只计算近5年)。

第十一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还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考核不合格的年度不计入任职年限)等条件要求。

(二)教师应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教学能力,能按照要求完成相应职务规定的课程和课时的教学任务。

(三)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达到评审条件中的相应职务的学术要求。完成学院关于深入基础教育实践的相关任务要求。

(四)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上一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不得申报。

 

第四章  教师职务聘任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委会),聘委会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会成员、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人数为奇数)。聘委会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聘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教师职务聘任方案;研究制定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各项政策;审定各类教师职务编制和岗位设置方案;领导学院教师职务聘任考核组、评议组工作;提出各类教师职务岗位拟聘人选;聘任转换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等;讨论决定其他与教师职务聘任相关事宜。

聘委会办公室设在学院人事处。负责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聘委会下设考核组和评议组。

(一)考核组

考核工作由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学院考核组和各二级部门考核组共同完成。考核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从业操守、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进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见,并将考核意见提交聘委会。

(二)评议组

评议组负责对学院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

评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人数为奇数)。评议组成员由院内外专家组成。除聘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作为评议组成员外,其他成员每年从相关学科评议专家库中抽取人员组成。评议专家库由任3年及以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5年及以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院内外人员组成。

评议组根据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学术成果和答辩情况,负责出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选的评议意见。负责填写《申报表》中的评议组意见,向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选。

(三)各二级部门成立考核评议组

二级部门考核评议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初审;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评议工作;结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师德表现、学术水平及工作表现进行评议,出具评议推荐意见。

 

第五章  初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第十五条  招聘应届毕业生新教师的聘任程序

在聘期内招聘的应届博士毕业新教师,在其初期期满且考核合格后,聘任讲师职务;招聘的应届硕士毕业新教师,在其初期期满且考核合格后,聘任助教职务。

第十六条  转入教师岗及调入教师的聘任程序

(一)学院非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通过转岗考试后,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后,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实施聘任。

(二)对于学院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聘委会根据岗位情况提出综合考察评议意见,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并经学院主管部门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可直接聘用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在聘期内调入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根据岗位情况原则上按原专技职务进行聘任至补聘。

 

第六章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程序

第十七条  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由各二级部门组织实施,各二级部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本部门的评审办法,报学院聘委会审核后,由二级部门考核评议组按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程序

(一)发布拟聘岗位信息。根据学院岗位设置及岗位空缺情况,发布聘任岗位信息。

(二)受理应聘人员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应聘人员应当按规定如实提交学历、资历、业绩、学术成果与研究成果等材料。

(三)考评前公示。聘委会对应聘人员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考核、评议。考核组和评议组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考核和评议。评议组进行评议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评议通过。

(五)确定拟聘人选。学院聘委会根据考核及专业评议意见进行综合考评,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提出拟聘人选。聘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应聘人员必须获得聘委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即为通过有效。聘委会委员不得多次投票、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六)验收。考评程序和结果上报市教委及市人力社保局进行验收。

(七)聘任前公示。聘委会对验收合格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院长办公会审定聘任人员。

(九)聘任结果备案。将聘任结果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十)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的教师职务聘书。

第十九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代表作制度

(一)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进行代表作外审。

(二)申报者应提交两篇以北京教育学院名义独立发表的论文(著)作为代表作,所提交的论文()须是近五年来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有代表性论文(著),代表作中至少有一篇为学术论文。

(三)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性论文()须聘请三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院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性论文()须聘请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院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四)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评议工作由学院聘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同行专家评议采用匿名送审形式。

(五)同行专家评议意见中如有两位及以上专家提出申请人不具备所申请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水平,则申请人不再具有参加本次专业技术评审资格。

(六)同行专家评议费由申报人自理。

第二十条  在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情况下,以下人员可优先评聘:

(一)在各类教学成果、科研成果评奖中获奖者,获得国家和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青年教学名师奖,以及在市级 青教赛学科组别一、二等奖获得者、学院青年教师大奖赛院级一等奖获得者。

(二)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84号)文件精神,接受上级和学院委派参加的对口支援一年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对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有突出成就和贡献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经学院聘委会审议和推荐,可破格参加教师职务评议。评议通过后上报市教委及市人力社保局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与学院建立聘用关系的港澳台地区教师,其在港澳台地区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高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续聘及分级聘用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聘期结束后进行聘期考核,考核合格人员办理续聘手续,并参加专业技术职务分级聘用,签订新的聘用合同。

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新的聘期内降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如连续两个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在新的聘期转岗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及工作任务要求,提出岗位设置方案,并报学院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分级聘用工作程序。

(一)发布岗位设置信息。学院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确定各部门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二)受理报名。

(三)资格审查、考评。各二级部门按照评审办法负责对本部门副高级及以下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评。学院统一组织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审查、考评,在岗位设置指标范围内提出拟聘人选名单。

(四)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学院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提出分级建议名单,提交聘委会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

(五)院长办公会聘任。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示分级聘任结果并办理聘任手续。

(六)上报聘任结果。学院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后的聘任结果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聘用合同及聘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岗位聘用实行聘期制,聘用合同期满进行聘期考核。在教师履行合同期间,学院聘委会负责对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聘任合同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以年度考核为辅。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学院与受聘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教师职务聘任书面合同。

第二十七条  教师职务聘任完成后,按照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原则,根据聘用职务确定薪酬。受聘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仅在聘期内适用。

第二十八条 未聘教师安置政策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未被聘任人员,学院提供一次其他岗位的上岗机会(试用期3个月),如本人不接受或试用期不合格,自学院聘任工作结束或试用期结束的次月起计算,给予半年待岗期。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人员,学院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长期病休人员,其医疗期间的待遇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学院人事处所属的人员交流中心负责待岗、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纪律

(一)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工作接受人力社保部门和学院主管部门的监督。

(二)申报我院专业技术资格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师德。教师职务聘任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应聘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其应聘资格和聘任结果,纳入失信黑名单,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职务评审工作实行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院内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四)参与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对于在聘任工作中打招呼、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泄露内部讨论情况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高等学校应将其调离聘任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涉嫌违法违纪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学院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受理关于教师职务聘任的申诉。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由有关院领导、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组成。其职责是:负责监督聘任合同的履行、调解聘任中的人事争议、受理教师院内申诉等。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工会。

第三十一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聘期岗位职责及聘期考核依据本办法(试行)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试行)由聘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方案》(京教院人发20141号)同时废止。

 

京教院发〔2019〕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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