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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京教院科发〔2019〕2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19-07-05

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42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974

 

 

北京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规范学术管理、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和保障学术委员会在科研工作中的有效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院最高学术组织,在学院学术研究、学科建设、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和人才培养等学术事务上统筹行使审议、评定、咨询、指导、评价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学术委员会要遵循学术规律、恪守学术道德、倡导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公平、主导学术公正、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升学术质量。学术委员会直接对学院党委和院长负责。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由学院不同学科和专业领域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五条  原则上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第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聘请院外权威专家代表担任特邀学术委员。特邀学术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院内学术委员数量的1/2。特邀学术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委员1/2以上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内在职人员担任,原则上要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科门类中没有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聘用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学院紧缺和重点发展学科可以邀请院外相关学科领域权威专家担任特邀学术委员。特邀学术委员应热心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究的审议与评定等活动。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较高学术造诣,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关心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并由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委员人选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从不同学科和专业领域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推荐。学科门类中没有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推荐具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征得本人同意后,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青年委员。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学术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院科研处,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并负责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它日常工作;秘书长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秘书由科研处工作人员兼任。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一届任期4年,任期期满,按学院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换任。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可按照学科领域进行分组,组长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担任,或由学术委员主任委员提名产生。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退休、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累计缺席2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增补或换任委员的资格和聘任程序按本章程第四、五、六、七和八条执行。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五)特邀学术委员主要参与学院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审议和评定工作。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特邀学术委员应按照学院要求参加相关领域学术审议和评定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教学与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学术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制定;

(五)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工作办法;

(六)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科研成果认定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2/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由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义务对会议讨论和议决事项保密。由于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可设立学术小组,负责本部门的相关学术工作,学术小组负责人原则上由各二级学院院长担任。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且经过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公布实施。

 

京教院科发〔2019〕2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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