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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9〕14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19-07-05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46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975    

 

 

 

 

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业行为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首都安全稳定和校园和谐,自觉遵守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院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持家国情怀,自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教育,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掌握现代教育理论,更新教育理念,思维要新,视野要广,忠于职守,乐于奉献,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遵循教育规律和学员成长、成才规律,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因材施教,教学相长,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院同意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员。严慈相济,诲人不倦,尊重学员人格,真心关爱学员,严格要求学员,公平公正对待学员,做学员良师益友,与学员保持正常的师生关系。不得要求学员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不得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员,不得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员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员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尊重同事,团结协作,规范使用自媒体,自重自爱。不得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院和他人利益,不得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不得与学员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坚持实事求是,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在工作期间未经学院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员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不得参加由学员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员资源谋取私利,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院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不得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积极奉献社会。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履行社会责任,承担社会义务,提供专业服务,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本准则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以及在学院工作的编外人员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京教院党发〔2019〕1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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