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学院文件 首页 > 学院文件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9〕16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19-07-05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46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975    

 

 

 

 

北京教育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对于教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北京市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等规定的师德失范行为,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院的专任教师。学院其他岗位的人员参照执行。

二、学院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牵头部门明确、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院长是学院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应予处理的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教师的形象和学院的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法律法规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过失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传播邪教和宣传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院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员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员,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学员安全面临危险时,不顾学员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六)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公共管理和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院和他人利益,在工作时间从事炒股、经营微商、网上购物、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事务,与学员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存在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等侵害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学术经历、不当署名、一稿多投、买卖论文等,或滥用学术期刊、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助学助困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在工作期间未经学院允许脱离工作岗位、出国(境)。

(九)索要、收受学员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参加由学员或其他利益相关人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员资源谋取私利,以营利为目的推销、代购未经学院审定的教材或教辅资料,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院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五、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师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关于处理师德失范行为的程序性办法另行制定。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教学岗位、停止教学活动,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市教委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师德失范“一票否决”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存档。

七、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北京教育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负责相关事宜。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八、师德师风的建设应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严禁出现下列情况: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九、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所在部门、二级学院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须及时向学院报告并作出说明,并立即自纠自查与落实整改。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视失范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对涉事教师进行问责。同时,学院将师德失范行为及处理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出相关说明,同步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

十、学院的外请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聘请部门须及时向学院师德建设与监督委员会报告,学院将视情节予以处理。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北京教育学院师德失范“一票否决”清单(试行)》(京教院党发〔2018〕47号)同时废止。

 

京教院党发〔2019〕16号.docx
文件类型: .docx 京教院党发〔2019〕16号.docx (25.20 KB)

返回顶部

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 电话:82089116

京ICP备10039640号-5 |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64号

©2024北京教育学院 版权所有 |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