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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 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9〕17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19-07-11

各分党委(党总支):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46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9711    

 

 

 

 

北京教育学院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实施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关文件精神,明确各级党组织和各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指学院党委、各二级党组织和各学院、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实施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意识形态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成立由学院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组织部、宣传部、保卫处、教务处、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传部,由宣传部部长任主任。

第二章  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学院党委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带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大事件亲自处置。按照“党政同责”原则,院长对本院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要求贯穿学院改革发展全过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院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其他院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把意识形态工作要求贯穿分管领域各项工作中,协助做好分管领域意识形态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统一领导。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学院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加强理论创新和思想政治引领,夯实主流意识形态工作话语权。定期对学院教职工思想状况开展调查研究,对意识形态形势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关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加强日常网络意识形态舆情监测及分析研判,掌握舆论工作主动权,做好舆情引导、调控和意识形态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四)认真分析研判学院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学院党委会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辨析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对教职员工中重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做出工作安排,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在党内及时通报意识形态领域重大情况,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

(五)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二级党组织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全院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六)领导、组织学院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工作。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及时有效发声,旗帜鲜明表明立场,理直气壮加以批驳,有理有据有节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物,应当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论坛、讲座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党委职能部门和重点领域相关部门

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五条  党委各职能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宣传部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对学院的意识形态工作负责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统筹校园文化建设、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加强网站、微信、显示屏、橱窗宣传栏等宣传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严格执行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审批制度;做大做强网络正面宣传、做好网络新闻宣传、网上评论引导和网络文化建设,切实维护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二)党政办公室要在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院校园网主页上传的展示学院和公示通告等材料审核,落实业务范围内的意识工作责任。

(三)组织部要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纳入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察考核的重要方面,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选优配强宣传思想领域干部队伍。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政治素养和抓意识形态工作的能力。

(四)统战部要按照学校党委统战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思想政治引领工作,做好党外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突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引导他们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做好民族工作领域涉意识形态事件的应对处置,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

(五)纪检监察处要把落实中央、教育部、市委和市教育工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

(六)工会要有效发挥其在学院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广大教职工权益;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在全院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进一步树立广大教职工正确的教育观,营造立德树人的良好氛围。

(七)安全保卫处负责全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应严密监控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利用热点事件煽动学院教职工及学员情绪,从事渗透捣乱破坏活动。加强对宗教传播的有效管理,防范和抵御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学校师生进行渗透。加强对邪教、传销组织的防范和打击力度。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八)离退休工作处要深入了解离退休干部教师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引导,做好涉意识形态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重点领域相关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一)教务处要强化课堂教学的政治纪律,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等课堂教学管理制度,加大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估把关的力度,确保课堂教学正确的政治导向,对在课堂上出现的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违反国家宪法的言论要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理。

(二)科研处负责严把哲学社会科学课题项目、科研奖项等的政治关,把意识形态工作要求贯穿落实在学院科研工作全过程。

(三)人事处要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师德关,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教师培训内容,完善出国进修人员管理办法,将思想政治考核纳入教职员工的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考核内容中,制定和完善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规范,协助调查处理教师涉意识形态问题。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要把意识形态工作要求贯穿落实到国际交流的工作中,强化对国际交流合作的管理,防范和抵制境外各种敌对势力利用讲学、邀请访问、学术交流、培训、合作等名义从事渗透破坏活动。严禁与境外合作开展涉及敏感问题和重要资源信息的项目。

(五)后勤处要做好清真食堂等后勤服务场所的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做好后勤员工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

(六)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要实施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工程,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学员头脑,不断提高思政课的教学质量。

(七)信息网络中心要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要求贯穿落实到学院教育信息化工作中,加大依法管网治网力度,建立管、用、防并举的制度体制,不断提升互联网建设、运用管理水平,做好技术保证和支持,加强学院校园网安全建设与维护。配合党委宣传部门加强网络信息管控,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切实维护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八)图书馆要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相关法规订购境内外书籍、报刊和数据库。

(九)期刊丛书出版编辑部门要牢固树立阵地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中有关选题审核和文稿审读制度,把好出版导向关、质量关,坚决杜绝政治性差错,坚决防止打着学术研究旗号发表错误观点的行为,确保不在政治方向上出现任何问题。

第七条  党委各职能部门和重点领域相关部门,除履行部门职责外,对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章  各分党委(党总支)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各二级部门领导班子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和服务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切实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指导督促检查本单位内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师生员工意识形态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四)加强有关意识形态安全的专题学习,定期分析研判本部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本部门内发生和出现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教职工和学员中重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并将处置过程和相关记录留存;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本部门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在内部合适范围及时通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方向,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五)加强对本部门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把意识形态的导向要求贯穿到新闻宣传以及《中小学管理》杂志、《北京教育学院学报》、《北京教育》丛书等期刊建设、院内出版物的产品和作品中。加强对课堂、讲座论坛、网络、出版物、张贴物的管理,重点加强对讲授人资质、背景、讲授内容进行把关,并实行备案制度,绝不给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提供传播空间。要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严禁在校园传播宗教、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办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院内渗透。

(六)建设、维护管理好本单位网络,高度关注网上舆情。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确保责任到人。要充分利用校园网功能,按照职责分工,监管好本部门的主网页及责任栏目,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开展网上舆论斗争。

(七)领导、组织本部门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工作。鼓励和支持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优秀教师学员代表发表理论文章,有针对性地批判错误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在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及论坛、讲座等公开场合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及时向学院党委报告。

(八)领导班子成员要加强本部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做好教师队伍、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重大思想理论问题、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政策及社会思潮动态,及时进行观点交流、思想引导。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九)高度重视本部门宣传思想干部队伍建设,抓好重要阵地、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配备和使用管理,确保宣传思想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织书记、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管辖范围内发生由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对不力、处置不当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隐瞒不报、不予重视、不予处置的;

(六)职责范围内的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有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职责范围内编写的教材、公开发表的课题研究成果和公开发行的出版物、文艺作品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八)丧失对管理范围内报刊、新闻网站等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的领导权和实际控制权,所属新闻媒体出现严重错误导向的;

(九)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对本部门举行的对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中外联合办学等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政治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对本部门外籍教师和海外引进人才考察审核不严、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职责范围内出现境外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和各种基金会等进行政治渗透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以上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以上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因领导不力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规违纪

问题的。

第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京教院党发〔2019〕17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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