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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培训公共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院教发〔2019〕4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19-12-05

各部门:

经学院2019年第17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培训公共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9124

 

 

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培训公共课程建设与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规范学院教师培训公共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依据《北京教育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课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各项目管理办法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相关文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课程是学院面向学员开设的一种通识课程,包括思想政治、师德修养、法律法规、教育理论、心理健康、信息技术、视野拓展等类型的课程。公共课程是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的重要途径;也是提升学员思想政治素质、师德修养水平、教育理论水平和拓展教育教学视野的必修课程。

第三条  公共课程是学院人才培养培训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制定学院教师培训公共课程建设规划,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审核把关课程内容意识形态问题;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公共课程的课程建设、教学计划、教学实施和组织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公共课程按照“教务处统筹、供给方建设、需求方管理”的分工进行建设、实施和管理,教务处、供给方、需求方都要尽职尽责、通力合作,切实保证公共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公共课程的建设和教学实施,统筹协调年度和学期公共课程教学安排。在教务处的协调下,由供需双方二级学院综合办公室直接对接公共课程任课教师安排。跨二级学院合班上课的由教务处统一协调,由相关二级学院分别负责本部门学员的考勤、餐饮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共课程的建设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需求调研到位、理论实践一体化、内容与时俱进等基本原则。学院鼓励供给方二级学院以申报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学院精品课程等方式推进公共课程建设工作。

第七条  供给方二级学院作为公共课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在建设公共课程时,要严格按照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原则、流程和标准来执行。在建设过程中,课程负责人要注重发挥课程团队作用,要开展集体备课与教研活动,统一设计课程方案、考核方案、培训教材或讲义、教学工具和资源,合理分配团队成员的课堂教学任务和课程考核任务,确保课程建设的质量。

第八条  需求方二级学院作为公共课程的教学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公共课程的日常教学管理。在二级学院综合办公室的协调下,首席培训师和班主任负责做好具体管理工作。首席培训师负责制定公共课程教学计划,准备课堂教学条件,在上课前一周联系任课教师、提供参训学员名单、告知培训教学时间和地点安排,协助任课教师做好学情调研。班主任负责接待任课教师、记录学员出勤情况、维护课堂教学管理秩序、提供教师和学员餐饮服务、记录和上报任课教师工作量、提供外请教师讲课费,等等。二级学院在统筹安排公共课程教学计划时,要提前了解公共课程的教学需求,适度安排班级规模,确保课堂教学取得良好效果。

第九条  无论是院内还是院外任课教师都要履行如下职责:课前要了解学员情况和学习需求,及时调整培训教学内容。课上要注重以学员为中心,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模式,创设真实且有价值的问题情境或学习任务,积极开展师生互动,充分发挥学员的学习主体性,增强学员学习的参与性。课后要提供课程学习资源,并按照课程考核要求和学员出勤情况及时为每位学员出具课程考核成绩。

第十条  经学院审核批准,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可按照统一的公共课程方案自主开展公共课程的教学组织和教学实施工作;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开设公共课程选修课供学员选择学习。

第十一条  公共课程建设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工作量,按照《北京教育学院教学工作量统计办法(试行)》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教务处将组织学院督学围绕公共课程的建设、实施和管理开展专项督导工作,相关二级学院也要加强对公共课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公共课程建设、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失职行为或者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或教师,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具体问题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京教教发〔2019〕4号.docx

文件类型: .docx 京教教发〔2019〕4号.docx (34.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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