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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9〕24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19-12-20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60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91219   

 

 

 

 

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全体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院、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对学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  学院党委经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学院章程、学院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等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学院党的建设的重大事项。

学院党委及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院长工作报告等。

决定召开学院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选举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通过学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增补和撤销党委委员等。

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需要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党委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遇有重大问题经党委常委会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主持。

 党委全体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院教代会代表可列席党委全体会议。具体列席人员及人数,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征询党委委员意见后确定。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会前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并经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在会前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

 党委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天前通知党委委员,并送达有关会议材料。党委委员应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围绕会议议题,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听取基层党员意见,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发表意见准备。

十一  党委全体会议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讨论。由党委常委会接受党委委员对党委全委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询问和质询,并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

十二  党委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且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报告,听取意见。

十三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举手、无记名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

十四  对党委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决定,必须由党委全体会议应到会党委委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党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党委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十五  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天向党委书记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

十六  党委全体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七  党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十八  党委全体会议应作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也可以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常委签发。

十九  党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常委会负责执行,并按照党委常委或院领导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十  党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全体会议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全体会议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违背党委全体会议决议、决定的言行。

二十一  对党委全体会议作出的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全体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二十二  本规则由学院党委全体会议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学院党委常委会承担。

第二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共产党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议事规则》(京教院党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京教院党发〔2019〕2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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