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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2019年度专任教师考核办法》的通知(京教院人发〔2019〕4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19-12-26

各部门:

经学院2019年第20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2019年度专任教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91226


 

 

北京教育学院2019年度专任教师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整改措施,适应学院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专任教师考核制度,合理反映教师承担工作任务、履行岗位职责的实际情况,激发广大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增强队伍活力,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办法》(京教院党发〔201915号)和《北京教育学院2019年度教职工考核办法》(京教院人发〔20193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任教师考核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全面考核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一线、专业发展等内容,同时针对教师队伍发展的实际,重点考察教师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绩。

通过考核引导规范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和个人品德观,更好地为首都基础教育和教师专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指受聘于学院教学型岗位的专任教师。

第四条  专任教师的师德考核按照《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办法》(京教院党发〔201915号)及《关于开展2019年度师德考核工作的通知》执行,师德考核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专任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和综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

第五条  专任教师的教学工作考核按照学院关于教学工作量统计与教学工作考核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  学院将根据专任教师教学工作完成情况和学院办学效益情况,对专任教师教学工作给予专项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考核是对专任教师完成年度工作的综合考核。综合考核是对专任教师进行师德考核和教学工作考核基础上,结合教师工作态度以及完成学校、二级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的情况及效果,综合评价后提出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学校发放综合考核绩效奖励。

第八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各部门年度综合考核的优秀指标为本部门专任教师数的20%

第九条  师德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年度综合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条  专任教师综合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师德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精通,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强;责任心强,勤奋敬业;在本年度工作中业绩突出,获得学员较好评价;学风端正、学术诚信、清正廉洁。

合格:师德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练,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积极;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得到学员普遍认可;学风端正、学术诚信、清正廉洁。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工作能力不强;责任心一般,主动性较差。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专业技术水平低,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第十一条  担任职能部门管理职务,同时兼任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其管理职责的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在专业技术岗位所在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专任教师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述职,填写《北京教育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对本部门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对被聘用至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下岗位的专任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上报学院考核委员会审议;

(四)学院考核委员会委托二级学院对聘用至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岗位的高层次专任教师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学院考核委员会;

(五)学院考核委员会确定教师考核等次并提交院长办公会通过;

(六)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将《北京教育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教学业务考核特殊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认定: 

(一)专任教师担任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职务的,年度考核中,教学工作量予以减免,减免的教学工作量为50课时。

(二)专任教师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的,经组织部考核支部书记工作合格后,年度教学工作量减免32课时。

(三)由学院选送参加挂职锻炼、全职深入基础教育实践或者借调工作的,根据时间减免相应教学工作量。

(四)经学院批准赴国内外高校访学的,访学期间教学工作量不做要求。

(五)新入院教师实行两年业务坐班期间,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教学工作量予以减免。

(六)理科实验教学研究中心的实验教师岗位人员实行坐班制,教学工作量按定额标准计算,担任的其他教学工作不再单独计算。

(七)按照规定正常休产假的教师,产假当年一次性教学工作量减免50%

(八)在考勤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情况的考核等次的确定,按照《北京教育学院2019年度教职工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综合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岗位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综合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三)岗位竞聘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四)享受国家奖励规定中的其他奖励条款。

第十七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四)连续两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第十八条  年度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二)不能晋升薪级工资;

(三)取消其下一年度参加更高等级岗位竞聘的资格;

(四)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条  专任教师的工作考核和“双肩挑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考核由各二级学院主持完成。各二级学院应当成立由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党总支成员和教师代表组成的二级学院考核小组,根据学校统一的考核工作部署安排考核工作。教师岗位工作情况及综合考核等次需在本部门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教育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附件1

北京教育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019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

面貌

 

文化程度

 

职称

 

是否

“双肩挑”

 

所聘

部门

 

现聘岗位

 

完成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获奖、论文情况、创新等成果登记

起止

时间

项目、课题、教学工作量等专业技术工作名称

工作数量、工作质量

备注

(教学、科研工作分类填写)

 

教学工作…

 

 

 

科研工作…

 

 

年度

 

工作

 

总结

 

年度

 

工作

 

总结

 

 

 

 

 

 

部门领导评语和初步考核等次意见

 

 

 

盖章或签名:               

考核委员会意见

 

 

 

盖章或签名:               

本人

意见

 

签名: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考核情况说明

 

盖章或签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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