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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9〕28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19-12-27

各分党委(党总支):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60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党支部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191225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党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强化党支部政治功能,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党支部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学院各级党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学院各项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师生(“师生”含学员,以下同)、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的职责。

第三条  党支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在学院党委和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本单位的实际,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有利于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利于开展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有利于密切联系服务师生、有利于促进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的原则设置。

第五条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应当按照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部门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合理确定党支部党员人数规模,一般在20人左右,离退休党支部一般在50人以内。

第六条  二级学院等教学科研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内设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机构设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探索依托培训项目、学科创新平台、重大科研课题组等灵活设置;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离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一般应单独设立。

第七条  党支部的设立,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分党委(党总支)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经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分党委(党总支)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党支部的决定。

第八条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增选1名副书记。

第九条  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统战委员、青年委员等。委员应由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务实担当、廉洁公正、具有较强奉献精神和组织领导能力的正式党员担任。

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要兼任党支部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处级正职党员干部担任。教师党支部要注重从党员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中选拔书记人选;党政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党支部及离退休党支部书记的选拔,要注重把握人选的政治素质、群众威信、热心党务工作等条件。

第十条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坚持和健全党支部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分党委(党总支)一般应提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提醒党支部做好换届准备,党支部一般提前4个月向所在分党委(党总支)书面报送换届请示。换届选出的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要报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分党委(党总支)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党支部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应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分党委(党总支)批准,也可以由分党委(党总支)直接作出决定,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为执行某项任务(连续6个月以上)而临时组建的单位或机构、培训班、短期学习班等,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分党委(党总支)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分党委(党总支)设立临时党支部应提前向党委组织部报备。

第十三条  临时党支部主要组织党员开展政治学习,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等,一般不发展党员、处分处置党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代表大会代表和进行换届。临时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由批准其成立的分党委(党总支)指定。临时组建的单位或机构、培训班、短期学习班等撤销或结束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工作任务,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五条  在职教职工党支部委员会要支持同级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行政或业务工作的重要问题,如发展规划、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提职晋级、出国(境)人选审批、绩效分配和奖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支部书记要参与讨论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抓好党支部的政治建设,着力提升党支部的政治功能。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在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中发挥好政治把关作用。

(二)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党组织及本党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师生员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教育引导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基本制度,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组织开展好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引导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潜心教书育人,做好管理服务。用好“两微一端”等网络新媒体,努力探索支部建设、支部活动的新途径、新方法。

(五)密切联系师生,充分发挥党支部的组织优势、组织力量,向师生宣传党的政策。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学风校风建设。经常了解师生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师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师生的智慧和力量。经常听取党员和师生的意见建议,维护党员和师生的正当权益,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六)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发展党员,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早选、早育,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和培养工作,切实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青年干部、教学科研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

(七)建立健全党内关怀激励帮扶机制和联系服务师生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党员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活动。注重选树党员先进典型,发挥榜样激励和示范带动作用。

(八)加强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教职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义务,积极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教育党员和师生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做好对不合格党员的教育转化和组织处置工作。

(九)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按照规定,向党员、师生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六条  离退休教职工支部委员会是党联系离退休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及本党支部的决议,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党员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根据离退休党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组织参加学习,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使离退休党员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永葆共产党员的本色。

(三)引导和支持离退休党员依托优势,自愿量力地发挥作用,特别是在立足教育、面向社会、面向师生,在党的建设、人才培养、文化传承、关心下一代等方面发挥作用,积极为学院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四)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五)经常了解、听取并及时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建议,协助上级党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四章  党支部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党支部的全面工作,负责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党支部工作,主持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和党支部委员会。及时将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问题,提交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教师党支部书记要参与讨论决定系(中心、教研室)的重要事项。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及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决定,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向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抓好党支部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提高党支部的组织力、战斗力。

(四)紧密结合党支部党员实际,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经常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的思想状况,带领党支部委员会成员和全体党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与党支部委员会和同级行政(业务)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六)抓好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组织党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时召开党支部委员组织生活会,督促党支部其他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八条  党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党支部日常工作。不设副书记的党支部,书记不在时,由书记指定一名党支部委员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党支部委员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党支部的组织、宣传、纪检以及统战、青年等方面的工作,一般要明确一名党支部委员负责党支部活动的记录工作。

(一)组织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了解和掌握党支部的组织状况,按计划组织党支部或检查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按党章和上级有关选举工作的规定,协助党支部书记积极做好党支部的换届工作。

2.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情况,协助做好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工作,搜集、整理优秀党员的模范事迹,组织评选优秀党员。

3.根据党支部实际情况,提出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意见及安排,具体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工作。

4.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状况,负责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拟定发展工作计划,严格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程序,办理预备党员的接收、教育、考察和转正手续。

5.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做好党内统计。

(二)宣传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学院有关政策、规定。

2.协助做好党支部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支部党员的思想状况;负责安排和落实党内学习计划,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党员的教育工作,围绕党的中心工作,拟定党员教育计划,与同级行政(业务)相关负责人共同拟定对群众进行教育的计划,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4.协助做好职业道德、学术道德、校风校纪、学风班风教育,了解和掌握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并加以宣传,提出表彰建议。

5.协调同级群团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三)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党支部书记抓好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分党委(党总支)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2.检查监督党员执行党章党规,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3.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4.向分党委(党总支)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党支部的党风、党纪情况。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主要有:

(一)听取和审查党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

(二)选举新的党支部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组织的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增补和撤销党支部委员会;

(三)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党支部党员大会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经过充分讨论。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党支部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有:

(一)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和党支部党员大会的决定;

(二)研究制定协助同级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任务实施的保障措施;

(三)研究党支部自身建设;

(四)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方面的问题;

(五)研究有关干部选任、调整方面的问题;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

(六)分析党员、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

(七)讨论、研究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充分发挥其作用;

(八)安排党支部近期活动。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第二十二条  党员人数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主要落实党支部工作要求,完成党支部安排的任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研究党支部的决议和工作安排的落实措施;

(二)组织党员参加政治学习、谈心谈话、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四)研究讨论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书记或者委员召集并主持。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章  组织生活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六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组织学习、深入谈心谈话、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谈心谈话;会上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第二十七条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开展“三会一课”、集中学习、进行民主议事、交纳党费、参加联系服务师生和志愿服务等等活动。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第二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经常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相互坦诚相见、交流思想、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至少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

评议结果一般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民主评议结果要报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三十条  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要定期向分党委(党总支)汇报工作,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党员应按月足额交纳党费,党支部要认真登记并于月初前交分党委(党总支)严格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党支部活动经费,定期公布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

 

第七章  领导和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要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学院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建立和完善学院党委、分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者相互衔接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院级党员领导干部分工联系党支部制度,督促指导党支部建设。完善党支部书记培训制度,由学院党校和组织部具体组织培训。完善在职党支书记考核制度,由分党委(党总支)具体组织考核。

第三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要经常对党支部建设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加强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扩大先进党支部增量,提升中间党支部水平,整顿后进党支部。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学院党委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加强对党支部建设的具体指导。

党委组织部要通过党支部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日常表现,干部考察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党支部的意见。党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分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工作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四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所辖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指导、帮助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总结创新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对本单位党支部情况的调查研究,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支部建设工作,并定期对党支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建议。重视对党支部书记特别是教师党支部书记的培养,通过学习、培训、参加事务管理等多种形式,提高党支部书记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抓党支部建设情况列入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判其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情况的重要依据。对抓党支部建设不力、各项工作不落实的,学院党委及组织部要进行约谈。对党支部建设出现严重问题,党员、师生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规定严肃问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为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给予经费保障。学院党委管理的党费每年按比例划拨到分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支持党支部开展党建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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