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学院文件 首页 > 学院文件

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发〔2019〕4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0-01-02

各部门:

经学院2019年第21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191231


 

 

北京教育学院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健全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教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教职工、学员(学生)、服务保障单位(“为学院提供餐饮、物业、安保等服务保障的公司”的简称,下同)员工、编外用工人员、临时到访人员以及在我院工作、居住和生活的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院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联系)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部门领导为本部门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本部门责任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服务保障单位指定专人代表本公司作为在学院服务场所(“住宿和服务保障区域”的简称,下同)的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院内服务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  职责体系

第七条  安全保卫处作为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执行学院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学院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起草学院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拟定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三)督促学院各部门、服务保障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监督检查学院各部门、服务保障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院内各部门、服务保障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建立常态化消防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督促各部门、服务保障单位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七)制定学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开展全院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九)管理微型消防站,配备相应的基本防护装备和灭火器材,督促指导落实培训和演练。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

(十一)协助上级消防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部门重点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措施。

(二)在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业务工作中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明确部门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三)定期开展责任区内消防安全自查、巡查,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结合部门工作实际,组织落实日常消防安全学习和教育。

(五)责任区内不得随意堆积或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热水杯、微波炉、电暖气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六)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第九条  其他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相关部门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服务保障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由学院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二)在学院内举办活动的单位,其在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工作由活动组织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三)后勤管理处定期检查公寓用水、用电、用气等情况,加强公寓管理;督促配合公寓使用部门,加强对住宿人员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和检查;督促配合公寓使用部门,加强消防安全巡查,发现火情立即组织扑救和人员疏散。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对校区内用电、用水、用气等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  服务保障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措施、预案等。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单位岗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及其职责。

(三)按照规定要求配备齐全岗位人员,定期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学习教育,适应岗位需要。

(四)落实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建立台账,并及时落实整改工作。

(五)及时向校区安全保卫办公室通报校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动态,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消防安全隐患等情况。

(六)保障服务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服务场所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堆积或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不得私自使用电热水杯、微波炉、电暖气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七)正确熟练处置消防安全突发情况。

(八)有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保障单位除履行第十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校区内用水、用电等情况的检查、巡视和维修,无法解决的隐患问题及时报告。

(二)校区配电室等重要岗位值班人员要持证上岗,在岗在位。

(三)保障服务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用电保障。

第十二条  校区安全保卫办公室负责校区消防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校区各部门、服务保障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二)监督检查校区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

(三)监督检查校区有关部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四)督促检查校区各部门、服务保障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五)确定校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六)组织协调校区各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

(七)落实校区消防安全检查,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并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落实消防安全隐患整改。

(八)管理校区微型消防站,督促指导应急消防队进行消防知识学习、灭火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九)建立健全校区消防工作档案。

(十)做好校区各部门、服务保障单位以及地区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联防做好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处置校区消防安全突发应急情况。

第十三条  校区安保服务单位负责校区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消防控制室配备专职消防值班人员,24小时双人值班,制定并落实岗位职责。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和职责。

(三)结合微型消防站建设,合理调整配备消防应急队伍,并适时组织安排设备操作训练和应急演练。

(四)负责校区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保证其完好状态,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报修。

(五)落实校区消防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并及时提醒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在隐患未消除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组织落实本单位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自查,及时督促整改影响消防安全的各类问题。

(七)及时向校区安全保卫办公室通报校区的消防安全工作动态,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消防安全隐患等情况。

(八)结合保障任务和学院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九)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岗位职责培训,熟练操作使用设施设备,正确及时填写各种登记统计资料,人员要胜任本职岗位需要。

(十)保障服务场所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服务场所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堆积或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不得私自使用电热水杯、微波炉、电暖气等大功率用电设备。

(十一)正确熟练处置消防安全突发情况。

(十二)学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部门、服务保障单位因工作不力,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对学院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视情况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发生火灾事故的,依照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事故,按要求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火灾事故原因,核定火灾事故损失,查明事故责任。对相关个人和部门、服务保障单位追责,按学院有关规定、办法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设备,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灭火器、安全疏散设施设备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为《北京教育学院机构调整和基层党组织设置方案》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178号)中所述党政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群众团体、直属及其他机构四个在学院内的机构以及在学院内设立办公地点和从事教学活动的单位等。

第十九条  服务保障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住宿场所、服务保障及相关区域。相关责任在签署服务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314日发布的《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加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院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京教院发〔2019〕4号.doc
文件类型: .doc 京教院发〔2019〕4号.doc (75.00 KB)

返回顶部

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 电话:82089116

京ICP备10039640号-5 | 京公网安备 11040202430164号

©2024北京教育学院 版权所有 | BEIJ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