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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京教院发〔2020〕4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0-05-27

 

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71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0527


 

北京教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采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采购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以及学院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采购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其中:

货物包括设备、家具用品、办公用品等。

服务包括后勤保障、物业、委托培训、课程教学、技术咨询、检测测试、资源建设等。

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工程,基础设施、信息化建设工程、小型修缮等。

学院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据各自的权限,分工负责主责范围内的采购工作,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采购原则

采购活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依法依纪、分类实施、分级负责、便捷高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采购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  采购方式与采购限额

第四条  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形式,由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自行投标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达到公开招标数额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邀请招标采购: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项目。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方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采购: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方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采购的货物或服务规格标准统一、供应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

(五)单一来源采购:指采购方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六)竞争性磋商采购:指采购方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方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  采购服务期限

凡为学院提供基础性、保障性服务的项目,如物业服务、餐饮服务、网络保障服务(接入服务、云服务、系统运维等)等,因频繁更换服务商成本过高、会给日常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原则上一次采购的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经采购程序确定的服务商,在服务期内经需求部门考核优良且未发生廉洁、安全、服务质量等方面不良问题的,按年度签订合同。

第六条  政府采购名录下的货物或服务采购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根据目录具体规则执行。

第七条  采购限额与权限

(一)工程项目

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需求部门自行确定采购方式、确定服务商后,执行采购;采购结束后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如涉及固定资产须办理入账手续

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学院采购办公室按照国家采购法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采购方式,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服务商后,由需求部门执行采购。

(二)货物和服务项目

1.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均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具体详见北京市定期发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

货物类(设备、家具等)采购,由各部门做预算时将需求及说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由学院采购办公室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确定采购方式,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服务商后,统一执行采购。

服务类采购中,会议服务按照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具体规则由需求部门自行采购。除会议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10万元以下的采购,按照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具体规则由需求部门自行采购;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由学院采购办公室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具体规则和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确定采购方式,按程序确定服务商后,由需求部门执行采购。

2.非集采目录内采购项目

10万元以下的采购,由需求部门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自行采购;采购后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如涉及固定资产须办理入账手续。

1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学院采购办公室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确定采购方式,按程序确定服务商后,由需求部门执行采购。 

凡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须事前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招标采购

学院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

(一)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项目需求部门牵头、主责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3人以上组成,负责竞争性谈判全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二)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谈判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方的实际需求制定。采购方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方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

(一)成立采购工作小组

采购工作小组由采购项目需求部门牵头、主责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3人以上组成,负责单一来源采购全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二)适用方式确定

确定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单一来源采购适用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所采购项目的单一来源证明或说明,需求部门写出书面论证意见。如不符合单一来源条件,不能按单一来源采购。

(三)洽商

工作小组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提出采购意见。

(四)采购确定

根据采购工作小组的意见,由项目需求部门或主责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采购。双方须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询价采购

(一)成立询价小组

询价小组由采购项目需求部门牵头、主责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3人以上组成,负责询价采购全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二)制定询价通知书

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方的实际需求制定。采购方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询价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

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方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二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

(一)发布公告

采购方以发布公告、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采购人、评审专家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的,采购方应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

(二)制定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下称磋商文件)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方的实际需求制定。采购方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磋商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三)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成立磋商工作小组

磋商小组由采购项目需求部门牵头、主责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3人以上组成,负责竞争性磋商全程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五)磋商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采购方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工作日内公告成交结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工会、教务处、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信息网络中心(图书馆)、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统筹协调学院采购工作;研究、提出、完善采购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审核专家库成员资格;研究和处理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职责为:根据采购限额确定采购方式;负责或指导部门采购工作,负责日常统筹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建立评委库

学院建立评委库,由院内各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评委库成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各相关领域较高的专业水平。

评委库评委由如下部门人员构成:党政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信息网络中心(图书馆)、工会、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其他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推荐评委参加评审。凡重大项目可适当邀请院外专家担任评委。

第十五条  后续管理

采购工作完成后,由需求部门负责做好如下工作:

(一)负责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与供货方签订采购合同。

(二)负责采购资金支付审核及办理审签手续。

(三)负责组织好采购验收工作,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履约验收,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整体验收合格后填写详细验收报告和验收说明。

(四)合同备案及组织采购程序时所有相关资料等存档备查。

(五)负责督促供货方按期履行供货合同及售后服务。

(六)凡属固定资产范畴的事项,均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履行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

学院相关部门依法对采购活动加强监督检查,重大项目开标、评标可邀请教代会代表列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61日起施行。学院20161118日发布的《北京教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京教院国发〔20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教育学院采购需求登记审核、备案表》 

附件2:《工程项目采购流程》

附件3:《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流程》  


附件1                     

北京教育学院采购需求登记审核、备案表

申报备案号

 

需求申报部门

 

申报日期

 

 

经  办  人

 

经办人电话

 

采购方式

 

 

采购项目名称

 

经费来源

 

 

采购内容

采购明细

采购数量

采购金额(元)

 

 

 

 

 

 

 

 

 

 

 

 

 

 

 

 

 

 

 

 

 

 

 

合计数量

 

合计申报金额(元)

 

 

采购需求申报单位决策意见

(注明决策方式及结论)

 

 

 

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业务院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决策方式及结论填写说明:1. 由部门决策的项目,需填写决策方式及结论,并由主管业务院领导审批签字;2. 经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的项目,需注明第几次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主管业务院领导不再签字。


附件2           

工程项目采购流程

一、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需求部门自行采购,采购方式自行确定。具体流程如下:

1. 有预算并获批;

2. 填《北京教育学院采购需求登记审核、备案表》;

3. 按《北京教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由需求部门自行确定采购方式;

4. 选定服务商后,洽谈、签合同、过程管理、完工后组织验收、提供预算批复复印件和《北京教育学院采购需求登记审核、备案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如涉及固定资产办理入账手续、财务报销等;

5. 采购结束后,需求部门需将所有资料归档留存备查。

二、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学院采购办公室根据国家采购法具体内容进行采购。

 


工程类采购流程图(不涉及政府采购)

 


附件3           

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流程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

货物类

由各部门做预算时将需求及说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后统一采购。

服务类

会议服务,按照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具体规则由需求部门自行采购。

其他服务

10万元以下项目,由需求部门按照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具体规则自行采购,具体流程如下:

①有预算并获批;

②填《北京教育学院采购需求登记审核、备案表》;

③按《北京教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由需求部门自行确定采购方式;

④选定服务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服务商)后,洽谈、签合同、组织验收、提供预算批复复印件和《北京教育学院采购需求登记审核、备案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如涉及固定资产办理入账手续、财务报销等;

⑤采购结束后,需求部门需将所有资料归档留存备查。

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址http://www.bgpc.gov.cn/

10万(含)以上的项目,由学院采购办公室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具体规则和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确定采购方式,按程序确定服务商后,由需求部门执行采购。具体流程如下:

①有预算并获批;

②填《北京教育学院采购需求登记审核、备案表》;

③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提供预算批复复印件、《北京教育学院采购需求登记审核、备案表》)

④采购方式由学院采购办公室确定;

⑤选定服务商(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服务商)后,需求部门洽谈、签合同、组织验收、如涉及固定资产办理入账手续、财务报销等;

⑥采购结束后,需求部门需将所有资料归档留存备查。

二、非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

10万元以下项目,由需求部门自行采购,具体流程如下:

1.有预算并获批;

2.填《北京教育学院采购需求登记审核、备案表》;

3.按《北京教育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由需求部门自行确定采购方式;

4.选定服务商后,洽谈、签合同、组织验收、提供预算批复复印件、《北京教育学院采购需求登记审核、备案表》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如涉及固定资产办理入账手续、财务报销等;

5.采购结束后,需求部门需将所有资料归档留存备查。

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学院采购办公室按照学院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确定采购方式,按程序确定服务商后需求部门执行采购。具体流程如下:

1.有预算并获批;

2.填《北京教育学院采购需求登记审核、备案表》;

3.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提供预算批复复印件、《北京教育学院采购需求登记审核、备案表》)

4.采购方式由学院采购办公室确定;

5.选定服务商后,需求部门洽谈、签合同、组织验收、如涉及固定资产办理入账手续、财务报销等;

6.采购结束后,需求部门需将所有资料归档留存备查

 

货物及服务类采购流程图

 

京教院发〔2020〕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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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院发〔2020〕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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