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0-09-25
各分党委(党总支):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73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20年9月24日
北京教育学院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科学规范做好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区局级单位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1. 党委组织部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2.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3. 党委组织部注意听取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等意见,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任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4.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负责人汇报。
5. 初步建议向党委书记汇报后,对拟提拔和进一步使用的意向人选从严把关,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构意见“凡提必听”,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
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对人选进行专项核查并及时提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意见。有关问题未核查清楚的,不能作为人选。不宜提前核查的,在考察环节要严格核查把关。
6. 履行“凡提四必”程序后,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书记专题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需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 沟通酝酿后,党委组织部就有关情况与分管干部工作的院领导沟通意见。
8. 需要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应当在工作方案确定之后请示报告。工作方案中未提出人选意向的,应当在确定考察对象后及时上报。
二、民主推荐
9.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对非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对拟任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推荐结果在确定该职位考察对象时一年内有效,如果拟任职位有变化,一般应当另行组织民主推荐。
10.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相关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单位(部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
11. 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人数少的单位(部门)中,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会议推荐。参会人员一般包括单位(部门)全体教职工,实际到会人数需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由学院党委主持召开,考察组介绍有关情况,并组织填写推荐表。
谈话调研推荐。谈话调研推荐一般在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有关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部门班子成员、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系(室)主任等相关人员范围内进行。对于人数不足10人的部门,原则上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位的岗位职责、性质和工作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适当拓展谈话调研人员范围。
12. 对会议推荐和谈话调研推荐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和综合分析,向学院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三、考察
13. 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年度考核、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前期酝酿的意向性人选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需要调整的,由党委组织部报党委书记同意后,进行重新酝酿。
14. 下列情形,应当进行考察:
(1)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
(2)进一步使用的;
(3)其他情形,报党委书记同意后,也可进行考察。
15. 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考察。通过学院内网和公告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并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
16. 对在分析研判和动议阶段不宜履行“凡提四必”程序的,应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核查。
17. 学院党委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四、讨论决定
18. 根据考察、听取意见情况,党委组织部就干部任免事项建议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
需要会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当按程序征求意见。
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8 种情形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19. 学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涉及岗位职数情况和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以及按要求需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相关事项情况说明。与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20. 需报上级单位审批、征求意见或备案的,按规定办理。
五、任职
21. 学院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以学院内网和公告栏方式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从发布公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内容。一般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出生年月、学历、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
公示期间有反映的,要进行调查核实。没有收到反映和收到反映经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协调有关单位核查不影响任职的,继续履行程序;收到反映经查影响任职的,报党委决定停止任职程序。核查时间超过3个月,核查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将核查结果向党委报告,任职时间从党委批准核查报告之日起计算;核查时间超过1年的,党委组织部提出停止任职程序的建议,报党委决定。待核查有明确结论后,再研究干部使用。
22.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23. 由党委组织部安排干部任职谈话,组织宣布任职,方式从简。
24. 学院党委根据会议决定和公示情况发出任职决定。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学院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25.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要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纪实。对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要如实记录,形成的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应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六、其他
26. 处级干部聘期选拔任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27. 本流程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学院已有规定与本流程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流程执行。
28.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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