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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教院发〔2021〕3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1-01-13

各部门:

经学院2020年第19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1113


 

 

北京教育学院

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冬春季节气候寒冷、风干物燥,是火灾易发多发时期。为进一步加强冬春火灾防控力度,减少安全隐患、确保校园消防安全,根据市教委印发的《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制定学院冬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聚焦重点场所、重要活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动员全院力量,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风险,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提升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维护良好的校园消防安全形势。

二、工作任务及整治重点

(一)开展重点场所、区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1. 2021年寒假前、“两会”前,安全保卫处会同后勤管理处组织开展对各校区高层建筑、有限空间、地下空间、配电室、中控室、食堂、消防通道等区域的消防安全检查,紧盯用电、用气、易燃可燃材料等高风险环节,持续开展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重点整治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私拉乱接电线、电气线路老化、违规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等问题。

2. 国资处对施工场所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治理施工用电、动火等各环节存在的隐患问题。

3. 信息网络中心(图书馆)对中心机房、计算机房、图书馆等场所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重点查看设备运行状况、用电等情况,及时治理存在问题隐患。

4. 寒假期间,安全保卫处加强对校园及校园周边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处置消防安全隐患问题。

(二)加强“两个通道”治理。安全保卫处对校区内消防车通道和室内应急疏散通道开展经常性清理工作,消除消防车通道和安全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的情况。

(三)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和电池充电管理。安全保卫处定期组织开展各校区电动自行车停放以及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工作用电池充电等情况的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关于电动自行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严禁在公共建筑物内、安全出口、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办公室等公共区域以及配电室、设备间等专业用房内违规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各类工作用电池、笔记本电脑等设备,充电时要远离可燃物,避免过度充电,做到人走断电。

(四)组织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2021年寒假前、两会前,后勤管理处开展对校区可燃物的清理,室内区域主要加强对楼道、走廊、配电柜等场所杂物、可燃物清理;室外区域主要对屋顶、平台、消防通道、停车场、绿化区域等场所的杂物、枯草落叶等可燃物进行清理,确实无法清理的可燃物采取遮盖、淋湿等措施,防止外来火源引发火患;加大对采钢板建筑的清理整治,彻底消除此类火灾隐患。

(五)落实消防网格化管理。安全保卫处以校区为网格化单元,严格落实各校区保卫干部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细化完善突发情况处置标准、流程,织密做实最小灭火单元。各校区严格值班执勤制度,加强中控室、配电室、校区大门值班人员的管理、培训以及应急处突演练,重大活动、重要节日期间,微型消防站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

(六)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安全保卫处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法规、常识的学习宣传,结合元旦、春节、元宵节和全国“两会”等节日和重大活动,针对性开展宣传教育。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由院长何劲松同志任组长、院长助理董萍同志任副组长,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国资处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标准、要求,统筹落实学院冬春火灾防控的各项工作。

(二)抓好重点整治。安全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国资处、信息网络中心(图书馆)等部门紧抓工作重点,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摸清校园消防安全状况,特别是用电线路、燃气管路、地下空间、高层建筑、锅炉房、计算机房、配电室、实验室、消防通道等区域,深入查找隐患并及时落实整改。

(三)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本部门教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深入抓好消防安全隐患自查,重点治理违规使用热水壶、电热杯、电暖气、微波炉等大功率用电设备以及违规为电动车等蓄电池充电行为,清理室内易燃物品等。

(四)强化检查督导。学院将加强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始终保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零容忍”,对于责任不落实、排查不到位、整治不彻底导致火灾事故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五)及时梳理总结。安全保卫处及时总结学院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按照要求上报市教委。

 

京教院发〔2021〕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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