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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21〕5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1-01-26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88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21年1月26日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明确和落实各级党组织和各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指学院党委、各二级党组织和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应当履行的责任,以及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责任的行为实施追究的制度。

第二章  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三条  学院党委对全院意识形态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旗帜鲜明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带头批驳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按照“党政同责”原则,院长对本院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把意识形态工作要求贯穿学院改革发展全过程,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分管宣传工作的院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其他院领导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部门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学院党委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坚持共同的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全院教职工在思想上精神上紧紧团结在一起。主要承担下列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一)坚持和完善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制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工作相关纪律要求。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体党员、教育全体教职工工作体系,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各层级学习制度,建设和用好网络学习平台。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落实到课堂教学、科研项目、学术交流、学科建设各方面。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文化建设制度,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完善坚持正确导向的舆论引导工作机制。
    (三)定期分析研判学院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对重大事件、重要情况和教职工中重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建立完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健全重大舆情和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学院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2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
    (四)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单位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切实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各二级党组织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对全院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增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
    (五)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网络(含微博微信、客户端)、课堂、教材、出版物、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图书馆、张贴物以及其他意识形态阵地。推进学院融媒体中心建设。严格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加强对宗教以及宗教思想传播的管理,加强对对外文化交流阵地和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等的指导和管理,加强对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的管理。
    (六)坚持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控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党委书记要亲自抓,领导、组织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用防并举、方方面面齐动手的制度体制。做大做强网上正面思想舆论,提高网上议题设置能力和舆论引导水平。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
    (七)加强和改进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首都中小学思政课和德育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学院服务中小学思政课和德育教师队伍建设能力。编写好思政课培训教材,配齐建强思政课教师队伍,推进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教职工和学员(学生)头脑。推动课程思政建设,提高首都中小学干部教师开展课程思政工作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对课堂教学、科研项目、学术交流、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防范和抵御意识形态渗透。
    (八)领导、组织学院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工作,注意区分政治原则问题、思想认识问题、学术观点问题,旗帜鲜明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观点。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及时有效发声,理直气壮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对坚持错误思想的重点人物,要加强教育引导,做好转化工作。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以及讲座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九)做好知识分子的团结引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做好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的工作。
    (十)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部门领导班子,确保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牢牢掌握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马克思主义的人手里。对敢抓敢管、敢于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要公开支持、大胆使用,对不适合、不适应的要及时调整。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干部队伍建设,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工作队伍。

第三章  党委职能部门和重点领域相关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五条  党委各职能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党委宣传部作为党委主管意识形态方面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管理、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负责理论宣传工作,担任学院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秘书工作,指导二级中心组理论学习,抓好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与形势政策教育工作。负责院内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审批工作,负责学院文化建设、新闻宣传舆论引导、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抓好学院官网、微信公众号、显示屏、橱窗宣传栏等宣传舆论阵地的建设与管理。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校园网主页上传的展示学院和公示通告等材料审核,落实业务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三)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纳入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作为干部评价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在考察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应当注重了解考察对象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在学院党委领导下,选优配强宣传思想文化干部队伍;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做好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引导,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做好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的工作;做好民族工作领域涉意识形态事件的应对处置,抵御和防范校园宗教渗透。
    (四)纪检监察办公室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有关情况向纪委全会报告。
    (五)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内容,根据工作需要开展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专项检查。党委宣传部做好协调配合,根据专项检查需要组织选派人员参加,统筹督促抓好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六)安全保卫处负责全院安全稳定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以及安全突发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加强对宗教传播的有效管理,防范和抵御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学校师生进行渗透。加强对邪教、传销组织的防范和打击力度。配合党委宣传部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七)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深入了解离退休干部教师的思想动态并及时进行引导,做好涉意识形态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重点领域相关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教务处负责学员思想政治教育,做好学员党建工作。强化课堂教学的政治纪律,强化课堂教学管理,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等课堂教学管理制度,加大对课堂教学的意识形态和价值导向进行评估把关的力度,确保课堂教学正确的政治导向,对在课堂上出现的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违反国家宪法的言论要依规做出相应的处理。加强教材阵地管理,把好教材政治关,确保意识形态安全。做好中小学思政课、德育教师培训工作和课程思政建设工作,组织编写好思政课培训教材,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学员(学生)头脑。
    (二)科研处负责严把哲学社会科学课题项目、科研奖项等的政治关,把意识形态工作要求贯穿落实在学院科研工作全过程。
    (三)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全院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师德关,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教师培训内容,完善出国进修人员管理办法,将思想政治考核纳入教职员工的年终考核、职称晋升等考核内容中。配齐建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制定和完善学院教师师德师风规范,协助调查处理教师涉意识形态问题。
    (四)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把意识形态工作要求贯穿落实到国际交流的工作中,强化对国际交流合作的管理,防范和抵制境外各种敌对势力利用讲学、邀请访问、学术交流、培训、合作等名义从事渗透破坏活动。严禁与境外合作开展涉及敏感问题和重要资源信息的项目。
    (五)后勤管理处负责加强清真食堂等后勤服务场所的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做好后勤服务人员的思想教育引导工作。
    (六)信息网络中心(图书馆)负责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要求贯穿落实到学院教育信息化工作中,加大依法管网治网力度,建立管、用、防并举的制度体制,不断提升互联网建设、运用管理水平,做好技术保证和支持,加强学院校园网安全建设与维护;配合党委宣传部加强网络信息管控,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切实维护学院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加强学院图书和情报信息、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相关法规订购境内外书籍、报刊和数据库。
    (七)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负责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负责中小学思政课教师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基地建设和科研工作,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
    (八)《中小学管理》《北京教育学院学报》《教师发展研究》《北京教育丛书》出版编辑部门牢固树立阵地意识、责任意识,加强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出版管理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中有关选题审核和文稿审读制度,把好出版导向关、质量关,坚决杜绝政治性差错,坚决防止打着学术研究旗号发表错误观点的行为,确保不在政治方向上出现任何问题。
    (九)工会有效发挥其在学院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维护广大教职工权益;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在全院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进一步树立广大教职工正确的教育观,营造立德树人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党委各职能部门和重点领域相关部门,除履行部门职责外,对本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章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职能部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
    第八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各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各职能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组织全体党员和教职工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二级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三)加强有关意识形态安全的专题学习,定期分析研判本部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对本部门内发生和出现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以及教职工和学员中重要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引导,并做好处置过程和相关记录的留存工作。各党总支(分党委)、各职能部门每年至少1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部门相应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中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意识形态教育培训。
    (五)加强对本部门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可管可控。加强对网络(含微博微信、客户端)、课堂、教材、出版物、张贴物的管理,严格落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备案制度。加强抵御和防范宗教渗透,严禁在校园传播宗教、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办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加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学术交流合作的管理,坚决封堵境外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向院内渗透。
    (六)建设、维护管理好本部门主管主办的网络,确保责任到人。加强学院官网的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监管好本部门的主网页及责任栏目。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控,重点管好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新媒体,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旗帜鲜明开展网上舆论斗争。
    (七)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教育,注重做好教师队伍、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的思想政治工作,针对重大思想理论问题、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政策及社会思潮动态,及时进行观点交流、思想引导。加强对党外知识分子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课程思政建设,提高首都中小学干部教师开展课程思政工作的意识和能力,推动中小学各类课程与思政课同向同行。
    (八)领导、组织本部门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工作。鼓励和支持本单位党员、干部和优秀教师、学员代表发表理论文章,有针对性地批判错误价值观念和社会思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敢抓敢管、敢于亮剑。对在境内外各类媒体、互联网、出版物以及讲座论坛等公开场合发表同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非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进行处理并第一时间向学院党委报告。
    (九)高度重视本部门宣传思想干部队伍建设,抓好重要阵地、关键岗位人员的选拔配备和使用管理,确保宣传思想战线干部队伍坚强有力。

第五章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体制机制和工作制度
    第十条  学院党委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学院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列入年度工作要点,与学院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宣传部、党政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安全保卫处、离退休工作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后勤管理处、信息网络中心(图书馆)、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和协调指导学院意识形态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由党委宣传部部长任主任。
    在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党委宣传部与组织部、纪检监察办公室、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安全保卫处等有关部门意识形态重大问题协同联动机制,加强情况通报、线索调查、责任追究、成果共享、请示报备。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工作报告机制。
    (一)学院党委每年向上级党委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党委常委会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向全会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各分党委(党总支)、各职能部门每年向学院党委专题汇报1次意识形态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析研判和通报制度。
    (一)充分发挥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由党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原则上每月研判1次、每季度分析1次学院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学院党委每年在党员干部内至少通报1次意识形态领域情况。
    (二)各分党委(党总支)要利用每周一教师返校日,了解摸排教师思想动态,有重要情况须第一时间报告党委宣传部。每学期开学后3天内,各分党委(党总支)、各职能部门要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教职工思想动态调研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主动引导机制。学院党委统筹做好宣传工作,建立和落实新闻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发声,不断加强正面引导。充分发挥学院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的作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导向,强化网上正面宣传和引导,壮大网上主流思想舆论。发生涉及学院的重大舆情事件时,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管控机制。
    (一)党委宣传部牵头,安全保卫处、信息网络中心、教务处等有关部门配合,加强日常管理,强化日常信息搜集发现,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和平台的管理。
    (二)党委宣传部会同党政办公室、安全保卫处、信息网络中心等有关部门,完善应急处置,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对重大舆情和意识形态事件,边处置、边报告,避免延误发酵。
    (三)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意识形态事件时,学院党委及时向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等上级党组织汇报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机制。
    (一)将意识形态工作纳入学院党委及二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党员、干部教育培训中应当安排意识形态内容。
    (三)定期对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一)将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作为院内巡察工作和各分党委(党总支)、各职能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党委宣传部每年对学院意识形态工作进行1次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向学院党委报告,并报上级党委宣传部。
    (三)党委组织部将意识形态工作情况作为处级干部考核、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者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工作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五)职责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和编写的教材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的;
    (六)职责范围内意识形态阵地有发表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的;
    (七)职责范围内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出现严重问题的;
    (八)其他未能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以上所列情形,但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以上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对发生的问题推卸、转嫁责任的;
    (三)干扰、阻碍、对抗组织调查处理的;
    (四)因领导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连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
党委宣传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对学院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问责情况,要向纪检监察办公室和党委组织部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教育学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修订)》(京教院党发〔2019〕17号)同时废止。
 
京教院党发〔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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