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1-04-28
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95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1年4月28日
北京教育学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2514号)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不得擅自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第四条 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科学决策,维护学院的权益,规避投资风险。
第五条 学院对外投资,应事先报市教委审核同意,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学院对外投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
1. 立项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投资申请,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财务资产处;
2. 财务资产处负责牵头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以及退出机制等做出评价,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评估人员签章;
3. 财务资产处将评估报告提交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4.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立项部门牵头负责投资协议或合同的签订工作;
5. 合同签订后,财务资产处根据投资协议或合同等相关资料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按要求向市教委提交对外投资相关资料:
1.资产对外投资申请报告;
2.投资、入股、合资、合作意向书或草签的协议;
3.单位近期的资产统计报表、上一年度财政决算报表;
4.可行性论证报告;
5.产权登记证(事业单位);
6.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需提供: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固定资产卡片、购货单(发票、收据)等;
7.以房屋、土地对外投资的,需另外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
8.资产评估报告(非货币资金投资提供)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文件;
9.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10.市财政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及资料。
第八条 学院对外投资必须在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内,进行充分的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处置时必须出具初始投资证明、批复文件等有关资料。
第九条 财务资产处经批准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同时按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编制收入、支出预算,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切实履行对上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财务资产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加强对外投资工作监督、监察,及时掌握和分析被投资单位的经营、财务和风险状况,切实履行所有者职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督促被投资单位每年向学院报送财务报表,明确运营情况;并分析、说明投资收益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保证对外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按照学院的审批权限规定,逐级进行报批。对收回、转让、核销的资产价值确认,学院应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认。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财务资产处应及时足额收回,并按照规定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严禁不经审批,私自将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制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渎职或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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