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1-04-28
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95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1年4月28日
北京教育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院无形资产管理,进一步健全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无形资产,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及《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6〕12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无形资产是指学院所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依法界定学院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院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
(二)土地使用权:学院依法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视为学院的无形资产;
(三)商标权、校名和校誉:
1. 已注册的各类商标;
2. 院名和图形、院标和图形、主要标志物的名称和图形;
3. 以学院声誉开展的联合办学、招生等事项;
(四)著作权:依法界定学院为著作权人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在线课程等,学院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五)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由学院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研成果、资料、数据等;
(六)通过购买、协作、合作和接受捐赠、调拨等方式取得的其他无形资产(含应用软件);
(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无形资产。
第三条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使用,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监管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院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定、分类和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使用、处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无形资产作为学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成立无形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财务资产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党委宣传部、培训管理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资产处等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学院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无形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审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与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务资产处,具体负责学院无形资产统筹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院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的管理体系;
(二)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组织无形资产的清理清查和相关信息的统计报送,协调并监督无形资产的登记、使用、评估、处置等事项;
(三) 对无形资产开发、投资和转让合同进行必要审核;负责学院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转让、处置等的上报审批、备案工作;
(四)负责建立健全学院无形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学院无形资产实行归口管理,根据无形资产的类别划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业务管理: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对涉及校名、校誉、标识的使用进行管理;负责附属学校冠名权的使用与管理;参与处理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的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以学院声誉与其他单位联合办学的管理;负责教材或教学相关的学院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学院科研成果、著作权和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以学院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著作权的管理;负责学院中英文域名、中文网址、学院各信息化系统生成的数据资源等网络空间的管理。
(五)培训管理办公室:负责职责范围内以学院声誉开展的联合办学、招生等事项的管理。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以学院声誉对涉外合作办学等事项的管理。
(七)财务资产处:负责学院无形资产的会计账务以及资产系统的管理;负责学院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第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具体负责的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无形资产使用台账,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二)提出无形资产调剂和处置申请,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三)不定期检查并记录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计价
第十二条 外购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它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的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成本。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
第十五条 无形资产一般在发生自行开发、受让、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并经过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六条 拟使用学院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院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的资产、期限等。
第十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无形资产授权使用需提请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持审批后的批复与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签订使用协议。
第十九条 对使用学院院名(含简称、字样)、院徽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审查其资格、资信。对损害学院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二十条 未经学院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学院的无形资产。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和开发利用等行为,包括转让或出售、开发利用、投资、报废等。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处置应按照平等合理、公开公正、依法合规原则进行,防止无形资产在处置环节流失。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由财务资产处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监管与追责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有权监督学院无形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侵害学院权益的人员和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未经学院审批同意擅自使用、转让或处置无形资产的行为,致使学院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学院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等;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保护学院的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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