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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党发〔2021〕13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1-06-09

各二级党组织: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00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21年6月9日    

 

北京教育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北京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修订)》的通知(京组通〔2019〕 23 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是指如实记载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对形成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为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和实行责任追究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层干部是指担任学院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群团组织等正副职管理干部。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包括提任中层正副职干部、进一步使用、平级交流任职以及兼任职务调整等,都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纪实。

  第四条 纪实工作实行“谁办理、谁负责”,以组织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要做到客观准确、完整具体、重点突出、简便管用,使每个干部的选任过程各环节可追溯、可倒查。

第二章 纪实内容

  第五条 分析研判和动议环节,主要纪实动议分析主体、动议分析时间、提出动议理由,编制职数空缺情况,对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的建议,在一定范围内研究酝酿的情况。动议环节纪实应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1.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2.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干部人选,要保存个人署名推荐材料;

  3.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要保存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请示和答复意见;

  4. 其他应保存的材料。

  第六条 民主推荐环节,主要纪实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的范围、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以及推荐结果等。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方式的,需纪实测试测评情况、成绩和排名等。民主推荐环节应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1. 民主推荐汇总表,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的情况;

  2. 采取竞争性选拔方式的,要保存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等;

  3. 其他应保存的材料。

  第七条 考察环节,主要纪实确定考察对象的时间和方式,考察组成员,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执行“凡提四必”等情况。考察环节纪实应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1. 考察工作方案;

  2. 民主测评汇总表;

  3. 参加考察谈话人员名单、重要谈话记录;

  4. 考察报告或考察材料;

  5. 考察中重要问题的核查情况及结论;

  6. 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的结论及处理结果;

  7. 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结论及处理结果;

  8. 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结论;

  9. 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的核查情况和结论;

  10. 学院党委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出具的结论性意见,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双签字”;

  11. 其他应保存的材料。

  第八条 讨论决定环节,主要纪实党委常委会会议参会人员及讨论表决情况等。讨论决定环节纪实要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1. 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原始记录;

  2. 采取无记名投票的,要保存票决材料及形成的任免决定;

  3.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情形的,要保存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的请示和答复意见;

  4. 其他应保存的材料。

  第九条 任职环节,主要纪实任职前公示、任职通知、任前谈话和试用期等情况。任职环节纪实要注意保存以下材料:

  1. 任职前公示通告,收到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的,要保存核查情况及结论;

  2. 正式任职文件;

  3. 干部任免审批表;

  4. 工资变动说明材料;

  5. 试用期转正相关材料,或未正式任职相关材料;

  6. 其他应保存的材料。

  第十条 选拔任用过程中对了解到下列情况的核实结果,要采取适当方式记录在案,形成用人上的“负面清单”: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部门)选人用人的;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分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拉票、跑官要官的;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时,仍坚持提拔任用的;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存在其他用人不正之风的。

第三章 纪律和责任

  第十一条 纪实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由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组织部负责干部选任工作的人员承担具体纪实工作,组织部部长履行审核监督职责。

  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向纪实人员提供各种应当纪实的真实情况和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泄密、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用人失察失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纪实人员要增强纪实意识,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准确做好纪实。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要及时归档,严禁弄虚作假和泄漏纪实内容。对在纪实上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教育学院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试行)》(京教院党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京教院党发〔2021〕1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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