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人事处 时间:2021-07-30
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05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专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1年7月30日
北京教育学院专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以师德、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为导向的专业水平评价体系,进一步完善我院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有效促进教师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的专任教师和申报实验师、高级实验师资格的实验技术系列教师。
第三条 学院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师德为先。坚持师德为先,学员为本,把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穿落实到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要求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尊师德规范、守师德底线,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涵养高尚师德,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
(二)坚持实际贡献导向。根据学院办学性质与特点,充分考虑教师在党建研究与干部教师培训中心工作中所作出的贡献,取得的教学科研成就,坚持研训一体,引导教师教学科研并重,走“顶天立地”发展之路。
(三)坚持科学的学术导向。坚持综合评价与代表作评价相结合,重视教学、科研及政策与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具有突出的理论与应用价值的创新性代表性成果,加强并完善专家匿名评审,以鲜明的导向全面提升学院的教学与学术影响力。
(四)坚持向重点领域倾斜。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委有关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及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学院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思政课教师队伍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岗位比例不低于学院平均水平,晋升指标单独设立。
第四条 学院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简称聘委会),负责学院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与聘任工作。聘委会由学院领导、学术委员会成员、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人数为奇数)。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
聘委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与教师职务聘任有关的具体工作。
聘委会各项工作职责与工作程序按照《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京教院发〔2019〕2号)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关爱学员,为人师表,积极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
第六条 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 按照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管理办法,申报人在任职年限内必须完成规定的年均72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八条 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九条 申报者应按学院相关规定完成教师深入基础教育实践要求。
第十条 40岁(含)以下青年教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有一年及以上培训管理班主任工作经历,结合学院实际,包括培训项目负责人、首席培训师、班主任等直接参与学员管理的工作。
第十一条 任现职以来学员评教和项目验收评估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二条 外语、计算机要求按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资格要求
第十三条 符合学院规定的学历学位任职年限等条件要求,具体要求见下表:
1.专任教师
申报职务 学历资历 |
助教 | 讲师 | 副教授 | 教授 |
学士学位 | 见习1年期满胜任工作,由单位直接确认 | 担任助教4年或4年以上 | 担任讲师5年以上 | 担任副教授 5年以上 |
研究生班结业或第二学士学位 | 经考核胜任工作,由单位直接确认 | 担任助教2年或2年以上 | ||
硕士学位 | ———— |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经考核胜任工作,由单位直接确认 | ||
博士学位 | ———— | 经考核胜任工作,由单位直接确认 | 担任讲师2年以上 |
2.实验技术教师
申报职务 学历资历 |
助理实验师 | 实验师 | 高级实验师 |
大学本科毕业 | 见习1年期满胜任工作,由单位直接确认 | 担任助理实验师4年以上 | 担任实验师5年以上 |
硕士学位 | ———— |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经考核胜任工作,由单位直接确认 | 担任实验师5年以上 |
博士学位 | ———— | 经考核胜任工作,由单位直接确认 | 担任实验师2年以上 |
第十四条 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需达到以下要求:
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1)教授
系统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发展前沿、动态、价值和文化;在本专业内为培训学员系统开设过3门及以上培训课程,并取得良好教学效果;结合专业、岗位特点,能够开展高水平学术和教科研讲座。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领域已开展积极有效的学术研究、教学实践和改革创新,取得了有一定影响力的成果,能够独立设计并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能够组建团队并有效指导团队开展教科研和培训工作,能够积极承担指导青年教师专业发展工作。
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持续稳定的专业研究方向;具有本学科专业领域一定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系统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具备前瞻性的科研和培训项目选题能力以及较强的科研成果实践应用转化能力。
(2)副教授
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或学科方法,把握学科价值和学科文化,了解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动态;在本专业内为培训学员系统开设过2门及以上培训课程,并取得良好教学效果。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领域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学术研究或教育教学实践成果,能够独立设计并承担培训项目,能够积极参与教学或科研团队并开展有效工作。
具有本学科领域的代表性成果;具有较稳定的本学科领域专业研究方向;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手段;具备一定的科研和培训项目选题能力;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成果实践应用转化能力。
(3)讲师
任现职以来系统主讲过1门及以上培训课程,能够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员论文。有与本学科相关的代表性成果,具有从事教科研的能力。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科研工作,积极承担培训项目相关管理与教学任务。
2. 实验技术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1)高级实验师
具有本专业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在实验岗位为培训学员系统开设过1门本专业实验或实习(实训)指导课程,或在实验室系统辅助实验教学;结合专业、岗位特点,适时引导学员学会实验操作技能,系统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前沿和发展方向。任现职以来,在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改进,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使用改造,做出了显著成绩,或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训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成就。
具有持续稳定的本学科实验指导研究方向;具有组织和指导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能力;具备初步的实验科研能力和实验科研成果向实践应用转化能力。
(2)实验师
任现职以来担任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实验教学工作。具有从事教科研专业能力。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教科研工作并参与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章 业绩要求
第十五条 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其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采用量化评价积分方法(见附件1),量化评价分值作为晋升评审的重要参考之一。
第十六条 申请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领域取得的成果,应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取量化评分法,综合评分达到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最低分值方可申报,其中综合评分中科研评分与教学评分应分别不低于各等级的30%。
申报晋升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量化评价总分不低于70分;申报晋升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量化评价总分不低于50分;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量化评价总分不低于30分。
申报晋升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量化评价总分不低于40分;申报晋升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量化评价总分不低于30分。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主要考核近五年(含)以来的教学工作情况。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其教学工作考核应从教学常规工作、教学评价、获奖情况及岗位履职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其中教学常规工作、教学评价、获奖情况采取量化评分法(见附件2),岗位履职能力由二级学院根据申报人近五年年度考核结果与实际工作贡献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经学院认定的“双肩挑”干部的教学工作视之为达到30%的基础任务量。
第十八条 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师,科研工作主要考核任现职以来以学院名义正式发表或获得的成果。其科研工作考核应从学术成果、成果转化、科研获奖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取量化评分法(见附件3)。
第十九条 对于在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与本人学科领域相关的重大贡献,同时有高水平代表作的教师,在未达到履职年限时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破格年限一般为提前一年。
专任教师任现职以来取得国家或教育部等权威机构认定的重大突破性成果或贡献的,经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提议并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学术评议
第二十条 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同行专家学术评议。
1. 履行岗位职责,参与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工作实绩和成效情况;
2. 理论水平,论文、著作的学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的影响力;
3. 近年参与学院中心工作情况;
4. 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实际工作取得成效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代表性成果类型包括:论文、专著、专利、重大项目政策性研究报告、培训课程及其教材、艺术作品等。
第二十二条 代表性成果须为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近五年以来以学院名义独立发表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同行专家学术评议采取院外评议与院内评议相结合的方式。院外评议主要侧重代表性成果的学术水平评价,采用匿名方式进行评议;院内评议主要侧重师德、工作业绩、贡献等方面,通过材料评阅和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院外评议
1.院外评议需提交代表性成果两项。
2.院外评议工作由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采用匿名送审形式。
3.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性成果须聘请三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院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代表性成果须聘请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院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
4.评议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同行专家评议结果中如有两位及以上专家评议结果为不合格,则申请人不再具有参加本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
5.院外评议所需费用由申报人承担。
第六章 评审程序和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发布拟聘岗位信息。聘委会根据学院岗位设置及岗位空缺情况,研究确定拟聘专业技术职务名额,并发布聘任岗位信息。学院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指标单独设立。
2.初审、复审与推荐。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受理参评人员申请(“双肩挑”人员的申请归口各相关二级学院)并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情况及相关材料清单报聘委会办公室进行复审。评审小组对初审、复审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议,按推荐名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类别,正式向聘委会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员。参评人员应当按规定提交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材料,并书面承诺各项材料的真实性。
3.评议前公示。聘委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并获得推荐的拟参评人员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专业评议。聘委会根据职责组织院内外专家开展专业评议。专家组进行评议投票时,拟参评人员的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议的评审专家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下同),方可通过评审。
5.确定拟聘人选。聘委会根据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审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提出拟聘人选。聘委会召开综合审议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拟聘人员须获得聘委会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方可通过拟聘资格。聘委会委员不得多次投票、委托他人代投票或补投票。
6.上报验收。聘委会办公室将评审程序和审议结果上报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进行验收。
7.聘任前公示。聘委会对验收合格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8.院长办公会审核批准聘任人员。
9.聘委会办公室将聘任结果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10.院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并颁发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的教师职务聘任证书。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评审小组(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本部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资格初审、推荐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议等,负责处置本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事争议的相关工作。评审小组成员由各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及教师代表组成,成员应不少于5人,人数须为奇数。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评审实施方案。
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责:受理本部门拟申报晋升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对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晋升条件进行初审,并上报学院聘委会进行资格复审;对初审、复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人员,结合申报人的师德表现、工作表现和学术水平等,按照学院发布的岗位设置情况和推荐指标要求,进行评议推荐,并出具书面评议推荐意见;负责本二级学院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评议工作等。
第二十七条 根据《北京市高校专业学术评议工作操作指南》的规定,上年度参评未通过人员,再次参评,必须有新的论著或其他成果,方可受理。连续两年院级学术评议未通过的,应当至少间隔一年后再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 纪律要求贯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全过程。
(一)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接受市人力社保局和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监督。
(二)申报我院专业技术资格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师德。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员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严重失信行为,取消其申请资格和聘任结果,按照上级和学院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实行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院内专业领域的评审工作。
(四)参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请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对于在工作中打招呼、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泄露内部讨论情况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工作按照亲属关系或直属关系等利益相关关系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员如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争议,可向学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申诉,对申诉事项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试行)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教育学院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条件(试行)》(京教院人发〔20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思想政治与师德量化评分表
2. 教育教学量化评分表
3. 科研量化评分表
附件1
思想政治与师德量化评分表 | |||
测评维度 | 评价标准 | 等次 | 分值 |
考核 | 年度考核 | 优秀 | 1/次 |
突出贡献 | 个人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院级综合性荣誉称号 | 国家级 | 10 |
省(部)级 | 5 | ||
局级 | 2 | ||
院级 | 1 | ||
师德模范 | 市级 | 5 | |
院级 | 1 | ||
参与国家及北京市重大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 | 国家级 | 6 | |
省(部)级 | 3 | ||
对口支援 | 参与援疆援藏援青等工作 | 1年及以上 | 5/年 |
参与其他地区支援工作 | 1年及以上 | 3/年 | |
参与北京市远郊区县支援工作 | 1年及以上 | 2/年 | |
以上各项内容均指由上级党委、政府部门和学院派出或推荐,并由以上部门正式颁发的奖项。 |
附件2
教育教学量化评分表 | |||||
一级 维度 |
二级维度 |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说明 | |
层级 | 等次 | ||||
教学常规项 | 教学任务 | 院级 | 近五年每年度教学工作量不低于合格线 | 10 | 以《北京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统计管理办法(修订)》规定为准 |
专业建设 | 专业建设核心成员 | 1/个 | 以《北京教育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为准,此项分数可累加 | ||
课程建设 | 课程负责人 | 2/门 | 以学院评审通过的课程方案为准,此项分数可累加 | ||
课程核心成员 | 1/门 | ||||
教材建设 | 教材主编 | 5/套 | 以《北京教育学院教材管理办法》要求为标准认定教材,教材必须正式出版,同一书号为一套,不同套教材得分可累加。 | ||
教材核心成员(含副主编) | 2/套 | ||||
教改项目 | 国家级 | 负责人 | 10 | 以正式批复的立项通知为准 | |
主要成员 | 4 | ||||
省部级 | 负责人 | 8 | |||
主要成员 | 3 | ||||
院级 | 重点项目负责人 | 5 | |||
一般项目负责人 | 3 | ||||
主要成员 | 1 | ||||
教学 评价 |
优秀培训项目 | 院级 | 项目负责人(含首席专家、首席培训师) | 2/个 | 以项目结业验收评定结果为准,每人每年只计算一个优秀项目,每个优秀项目只统计项目负责人(含首席专家、首席培训师)和协同责任专家,五年可以累加。由个人填写各个年度获得优秀项目的名称和个人身份。 |
协同责任专家 | 1/个 | ||||
品牌专业 | 省部级 | 负责人 | 10 | 以正式批复通知或者证书为准,此项分数可与“常规项”中的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分数进行累加 | |
核心成员 | 5 | ||||
院级 | 负责人 | 5 | |||
核心成员 | 2 | ||||
精品课程 | 国家级 | 负责人 | 10 | ||
核心成员 | 5 | ||||
省部级 | 负责人 | 8 | |||
核心成员 | 4 | ||||
院级 | 负责人 | 4 | |||
核心成员 | 2 | ||||
获奖 情况 |
(青年)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10 | 以正式批复通知或者证书为准 | |
省部级 | 8 | ||||
院级 | 4 |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负责人 | 10 | 以正式批复通知或者证书为准 | |
主要成员 | 5 | ||||
省部级 | 负责人 | 8 | |||
主要成员 | 4 | ||||
院级 | 负责人 | 4 | |||
主要成员 | 2 | ||||
优秀教材(精品教材)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 | ||
二等奖 | 8 | ||||
三等奖 | 6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8 | |||
二等奖 | 6 | ||||
三等奖 | 4 | ||||
院级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 | ||||
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 |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申报者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由学院聘委会研究决定 | |
二等奖 | 8 | ||||
三等奖 | 6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8 | |||
二等奖 | 6 | ||||
三等奖 | 4 | ||||
院级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2 | ||||
三等奖 | 1 | ||||
教学比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 | 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批次的比赛所获不同奖项可以累加,同一类型不同级别(如院级、省部级和国家级)的比赛只计算最高等级所获奖项 | |
二等奖(最佳单项奖) | 8 | ||||
三等奖 | 6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8 | |||
二等奖(最佳单项奖) | 6 | ||||
三等奖 | 4 | ||||
院级 | 一等奖 | 4 | |||
二等奖(最佳单项奖) | 2 | ||||
三等奖 | 1 | ||||
学生(学员或教师)比赛指导奖 | 国家级 | 优秀指导教师奖 | 6 | 以正式颁发获奖证书为准 | |
省部级 | 优秀指导教师奖 | 4 | |||
院级 | 优秀指导教师奖 | 2 | |||
其他教学评选 | 国家级 | 不超过10分 |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项目,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条目进行认定 | ||
省部级 | 不超过8分 | ||||
院级 | 不超过4分 | ||||
说明: | 教育教学量化评分统计为任现职以来近五年(含)工作业绩。 |
附件3
科研量化评分表 | ||||
一级维度 | 二级维度 | 评价内容 | 分值 | |
分类 | 等次 | |||
学术成果 | 论文 | 学术论文(第二作者、第三作者按照1/2、1/3分值计算,其它作者以此类推) | 《求是》、《中国社会科学》、《教育研究》、《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北京日报》理论版(均不少于3000字);SCI、SCIE、SSCI 、EI 、A&HCI发表的原创性科研成果 | 8 |
《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CSSCI来源期刊 | 6 | |||
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CSSCI集刊 | 5 | |||
北大核心期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CSCD来源期刊;《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前线》等发表的理论文章(不少于3000字);相应级别的外文学术期刊、CPCI-S、CPCI-SSH发表的研究性学术成果 | 4 | |||
CSCD扩展版来源期刊 | 3 | |||
一般期刊,省级以上专业领域的权威性报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000字) | 1 | |||
著作 | 学术专著 | 独著 | 8/本 | |
合著 | 8/本 | |||
学术性编著、 译著 |
独立 | 5/本 | ||
主编 | 2/本 | |||
副主编 | 2/本 | |||
参编 | 1/本 | |||
艺术类 作品 |
艺术类作品发表 | 艺术类、文艺类作品独创或合创第一名在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 | 按归属级别减半 | |
艺术类作品参展获奖 | 国家级(不分等级)展(演)并获奖 | 7 | ||
省部级(不分等级)展(演)并获奖 | 5 | |||
艺术类作品参展 | 国家级(不分等级)展览 | 5 | ||
省部级(不分等级)展览 | 3 | |||
专利 (与学院中心工作相关) | 获国家发明专利、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 8 | ||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 6 | |||
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 | 4 | |||
科研课题 (负责人) |
国家级课题 | 重大课题 | 10 | |
重点课题 | 8 | |||
青年或一般课题 | 6 | |||
核心成员或子课题负责人 | 3 | |||
省部级课题 | 重大课题 | 8 | ||
优先关注、重点或延续 | 6 | |||
青年专项或一般课题 | 4 | |||
核心成员或子课题负责人 | 2 | |||
院级课题 | 重大课题 | 6 | ||
重点或延续 | 4 | |||
一般课题 | 2 | |||
核心成员或子课题负责人 | 1 | |||
科研团队 | 学科创新平台 | 一级平台主持人 | 7 | |
一级平台骨干 | 4 | |||
二级平台主持人 | 4 | |||
二级平台骨干 | 2 | |||
科研创新团队 | 负责人 | 4 | ||
团队成员 | 2 | |||
科研课题成果转化 |
研究报告或政策文件 |
国家级 | 主持人 | 8 |
采纳 | 核心成员 | 4 | ||
省部级 | 主持人 | 6 | ||
采纳 | 核心成员 | 3 | ||
司、局级采纳 | 主持人 | 4 | ||
核心成员 | 2 | |||
院级采纳 | 主持人 | 3 | ||
核心成员 | 1 | |||
科研获奖 | 国家级 | 一等奖 | 第一名 | 8 |
有效名次 | 4 | |||
二等奖 | 第一名 | 6 | ||
有效名次 | 3 | |||
三等奖 | 第一名 | 4 | ||
有效名次 | 2 | |||
省部级 | 一等奖 | 第一名 | 6 | |
有效名次 | 3 | |||
二等奖 | 第一名 | 5 | ||
有效名次 | 2 | |||
三等奖 | 第一名 | 4 | ||
其他 | 1 | |||
院级 | 一等奖 | 第一名 | 5 | |
有效名次 | 3 | |||
二等奖 | 第一名 | 4 | ||
有效名次 | 2 | |||
三等奖 | 第一名 | 3 | ||
有效名次 | 1 | |||
说明 | 一、科研量化评分统计应为任现职以来以本单位名义正式发表的论文(著)或已正式结题的课题。 二、无特殊说明时科研论文发表均指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在期刊或报纸发表的学术论文一般应不少于3000字。 三、对于学术成果及科研课题的说明 1.在《北京教育学院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为一般期刊学术论文;在《教师发展研究》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视为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2.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3.省部级课题包括: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项目、市级教改立项课题。 4.中国教育学会课题、北京市教育学会课题等同级学会课题视为院内重点关注课题。 5.参加国际合作课题研究,或作为境外组织课题研究的核心成员,所属的课题级别由学院聘委会审核认定。 四、其他说明 1.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包含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等形式。著作、教材不包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2.期刊、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摘要、卷首语、会议纪要或会议综述、学术动态报道、学术通讯、人物访谈、读后感、书评和非学术论文式的商榷或答辩等,不计入学术论文统计 3.艺术类作品多次参展(演)及获奖的,计最高层级 一次,不累计计算。 4.团队奖项计分时,按团队获奖人员分配所对应分值。 5.学术专著、编著、译著、教材等参与人员依排序按1/2分值递减,合计分 值不超过总分 6.申报者教学、科研及其他成果、课题等截止日期均为申报当年的8月31日。 |
院本部:西城区德胜门外黄寺大街什坊街2号 | 电话:8208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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