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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的通知(京教院发〔2021〕7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1-11-17

各部门:

  经学院2021年第16次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1年11月17日

  北京教育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要求,鼓励学院教师积极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出高质量的教学成果,表彰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并发挥其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示范作用,根据国务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奖励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反映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取得的重要进展,如学科建设、项目建设、专业建设、课程教材建设、培训教学、质量评估、资源建设等方面。成果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

  第三条 为与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对接,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与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2类奖项,分别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院级奖项的评审安排在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正式通知下发后进行。

  第四条 学院教学、科研、党政等部门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

  第五条 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全院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六条 原则上,学院将从获得院级一等奖和特等奖的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中推荐申报北京市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成果界定

  (一)高等教育教学成果指学院在中小学干部教师培养培训实践活动中产生的教育教学成果,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中小学幼儿园干部教师成长与发展。

  (二)基础教育教学成果指在解决基础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产生的教育教学成果,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促进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和中小幼学生的发展。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完成人应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风范。

  (二)完成人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三)完成人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学或管理工作的经历。

  (四)若与院外人员合作完成,则第一完成人必须是本院在职人员。

  (五)原则上成果应在近五年内完成,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科研、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且需要经过两年以上(特等奖和一等奖的成果一般应不低于4年)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六)同等条件下,已评选认定的国家级、省部级、院级的精品课程、品牌专业、教改立项申报教学成果时,优先考虑。

  (七)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的教育教学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不得重复参评。

  (八)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不超过6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不限。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成果第一完成人向其所属二级学院或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教育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基础教育见附件1,高等教育见附件2)。

  2.反映成果的总结报告。

  3.成果支撑材料。主要形式包括文件、方案、报告、课程、教材、实验、课件、作品、论文、专利证明书、获奖证书、成果推广应用效果证明等。实物性成果应提交说明书、实验报告及鉴定书;教材类成果须提交样书;课件类成果须提交课件光盘。支撑材料需提供材料清单。

  (二)各二级学院或部门进行初审,并向教务处提交各项申报材料:

  1.各项教育教学成果奖修改完善后的申请书、总结报告及支撑材料。其中,各二级学院或部门须在各申请书中填写推荐意见和等级。

  2.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按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进行分类汇总,并分别进行推荐先后排序。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评审等级

  各类教育教学成果分别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各等级具体要求如下:

  (一)特等奖

  在教学(管理)理论上有重大创新,且经过不少于4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一段时期内学院在教学(管理)上的重要问题;对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特色鲜明;在理论、方法上有突出的创新性和系统性,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在全国范围内处于领先水平。

  (二)一等奖

  在教学(管理)理论上有创新点,且经过不少于4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了明显效果。针对目前教学(管理)上的需要;对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取得了明显效果;在理论、方法上较成熟,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在一定范围内有指导意义和推广价值,在北京市处于领先水平。

  (三)二等奖

  在教学(管理)改革方面有新意,且经过不少于2年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了较好成效。针对目前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提高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一定效果;对现有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有一定新意的、可行的措施或方案,在院内有推广价值。

  本着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结果将综合考虑申报数量、评审得分和奖项名额等因素,原则上基础和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比例分别控制在申报数量的80%左右。其中,特等奖占比不超过25%且评审得分应在90分以上,一等奖占比不超过35%且评审得分应在85分及以上,二等奖占比不超过20%且评审得分应在80分及以上。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教务处负责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组织工作。学院教学委员会为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机构,负责院级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评审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或部门要成立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教师进行成果申报材料的梳理和撰写,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奖项推荐排序工作,并将申报材料报教务处复核。跨部门的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人所在部门负责初审。

  (二)教务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教育教学成果提交学院教学委员会评审。

  (三)教学委员会负责对教育教学成果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由(5人或7人)构成,根据评审标准打分、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确定推荐等级。

  (四)专家评审结果报院长办公会研究,经党委常委会审批通过后,其结果向全院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院正式行文公布。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学院将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完成人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纳入各二级部门当年年度绩效。

  第十三条 获奖情况记入每个获奖者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评聘职称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院对获奖成果在成果转化与推广上给予重点支持,加强获奖成果在人才培养实践中的应用。同时,采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获奖成果内容和应用情况,充分发挥获奖成果的示范引领作用,扩大成果影响,提高成果社会效益。

  第五章 异议与处理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对获奖成果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部门和个人应予保密。部门提出的异议,须写明联系人姓名、电话,并加盖部门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写明工作部门及联系方式。教务处受理异议后,教务处将对异议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学院教务处、纪检监察办公室会同成果推荐部门进行调查。情况属实者,学院撤销其奖励,收回证书,并按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北京教育学院优秀教学成果评选及奖励办法(试行)》(京教院教发〔2010〕3号)废止。

  
    附件:1.北京教育学院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书模板

        2.北京教育学院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书模板

        3.北京教育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汇总表模板
   
    附件均为表格,详见链接。
 

京教院发〔2021〕7号.doc
f1641b63462b175832affe18155894ca.doc (159.5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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