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1-12-24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26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岗位设置与教职工聘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24日
北京教育学院岗位设置与教职工聘任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件精神,为做好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学院“十四五”发展定位和中心工作需要,强化人才战略顶层设计、构筑人力资源专业化、结构化、均衡化管理体系,努力营造人尽其才、充满活力、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实现教师队伍高水平现代化建设目标,服务首都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由学院党委统一领导,遵循职务与职级并行及以下原则:总体稳定、局部调整;合理定编、以责定岗;专业归口、按需流动;以岗定薪、岗变薪变;职责管理、严格考核。
三、岗位类型与设置
在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范围内,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确定岗位设置类型。
(一)岗位类型
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从事组织、管理、协调、调度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专任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1)专任教师岗位。指在教学科研机构承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实验教学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为党政管理与教学科研提供专业支持和技术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工程技术、图书档案、编辑出版、经济会计和教育管理研究等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后勤保障、操作维护、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设置
1.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设置管理岗位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党委安全稳定工作部/安保后勤处可设置工勤技能岗位。1个科级内设机构设置1个科级实职岗位。
2.教学科研机构
综合办公室可设置管理岗位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综合办公室岗位数量原则上参照专任教师数量的1/6配备,人数最多不超过7人,最少不低于4人。综合办公室设置1个科级实职岗位。
教学系设专任教师岗位,包含1个系主任岗位;10人及以上的教学系可根据专业类别与专任教师人数,增设副系主任岗位。
直属教研室设专任教师岗位,包含1个直属教研室主任岗位。
3.教辅机构
教辅机构可设置管理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4.群团组织
群团组织可设置管理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四、岗位任职条件与职责
(一)基本任职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具备岗位所需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
(二)各岗位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
在具备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管理岗位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岗位工作要求的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及合作能力;具备岗位需要的公文写作能力及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能力。
科级实职岗位除应具备管理岗位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如下条件:具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教育管理规律,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学院规章制度;热心服务,办事公正,敢于担当,善于协调,组织力强;掌握计算机操作及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技能;现年龄(截止至2021年10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上;同时,担任正科级实职岗位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管理7级职员;
(2)管理8级职员任职3年及以上;
(3)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担任副科级实职岗位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管理8级职员;
(2)管理9级职员任职3年及以上;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3年及以上;
以上任职年限均截止至2021年10月31日。
2.专业技术岗位
(1)专任教师
具有良好的学风、学术道德和合作精神,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科研能力与项目管理能力。应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均应满足本级别教师专业技术任职条件,并通过该级别教师专业技术的职务聘任。
系主任(副系主任)、直属教研室主任一般还应具备如下条件:
有较丰富的培训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教学能力、研究能力与较高的学术水平;关心学科发展,热心服务,办事公正,敢于担当,善于协调,组织力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取得博士学位;现年龄(截止至2021年10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上。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具有相关岗位专业技术职务社会化评审、考试的任职资格,或岗位要求的学历背景或教育管理研究系列任职资格;具备岗位需要的政策水平、专业技术文件写作能力及熟练使用计算机常用办公软件能力等。
3.工勤技能岗位
具有爱岗敬业精神及服务意识,遵守劳动纪律,掌握安全常识。在技术工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履职,应具有相应级别的技师、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及职业技能。工勤技能岗位优先聘任岗位与工种一致者。
(三)岗位职责
1.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需履行《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说明书》(附件3)所规定的岗位职责。
2.专任教师岗位进行教师职务聘任,岗位职责原则上按照《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京教院发〔2019〕2号)规定执行。
3.系主任或直属教研室主任应履行如下岗位职责:细化落实部门办学目标;组织完善系室学科建设;组织管理系室学历与继续教育项目;组织开展系室教学科研任务;组织系室教师队伍建设;组织系室教学质量监控与督导评价工作;完成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岗位聘任范围与期限
(一)聘任范围
学院在编的七级职员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
(二)聘任期限
聘期自2022年1月起,为期五年(在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六、岗位聘任要求与程序
(一)总体要求
1.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各部门总体保持现有工作秩序和人员稳定。
2.在重点部门关键岗位连续工作满6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交流轮岗。
3.基于多部门、多岗位锻炼的原则,非专任教师岗位由领导小组统筹调配。
4.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转向专任教师岗位,需按照专业归口原则的条件与程序统一调整。
5.其他有调岗、转岗意愿人员,与原部门协商后,由原部门统一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统筹确定。
(二)聘任程序
1.核定岗位
各部门核定岗位职责与数量。提交《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说明书》(附件3)与《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岗位设置汇总表》(附件4)。
2.公布岗位
经领导小组核准,公布岗位聘任信息。
3.申请聘任
各部门应成立聘任工作小组,依程序组织各类岗位聘任。
提交建议名单。相关部门提交《管理部门/教学科研部门综合办公室科级实职岗位建议人选名单》(附件6),教学科研部门经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提交《教学科研部门系主任(副系主任)、直属教研室主任建议名单》(附件7)。
填写聘任申请书。各部门组织填写岗位申请表。非专任教师填写《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申请表》(附件8),专任教师填写《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申请表》(附件9)。有调岗或转岗意愿的人员应与原部门协商,将调岗(转岗)书面申请与附件8交至原部门,由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提交相关表格。各部门提交《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申请表》(附件8)、《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岗位聘任初步结果汇总表》(附件10)、《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申请表》(附件9)、《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初步结果汇总表》(附件11)。
4.岗位调配
领导小组对各部门提出的岗位拟聘人选集中统一调配。
5.公示聘任
领导小组审定各岗位聘任人选,上报党委常委会审批,按程序公示聘任结果。
合同管理是岗位管理的基本形式,《北京教育学院教职工岗位任务书》(附件12)与《北京教育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申请表》(附件8)作为聘用合同的附件经签章后生效。如遇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动,按变动后的岗位或职务履行岗位职责。岗位聘期内,聘用合同到期或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聘用合同双方主体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已生效的聘用合同。
七、岗位聘任中的特殊政策
(一)转岗
1.由管理岗位转为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并通过审批程序;工勤技能岗位转为管理岗位的,应通过转岗考试及审批程序。
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人员申请转向专任教师岗位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1)原则上应具备接收部门所需专业方向的博士学位;(2)接收部门参照聘任条件对拟转岗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组织专业试讲和转岗测试,提出是否接收的初审意见,上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党委常委会批准。转为专任教师岗位人员在获批之前仍应在原岗位履职。
3.专任教师应聘管理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原则上按照相应专业技术级别聘任。
(二)特殊保护政策
2021年10月31日(含)以前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的9级职员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如在原岗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可享受8级职员待遇至退休,退休时按照8级职员办理退休手续。
(三)未聘人员安置政策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京人发〔2003〕32号)文件规定,在本次岗位聘任中未被聘任上岗人员,自学院聘任工作结束的次月起计算,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并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标准为2320元/月)及书报费、洗理费,享受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待遇。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人员,学院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按照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134号)及北京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办理失业保险手续。
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长期病休人员,其医疗期间待遇按照原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执行。
学院人员交流中心负责待岗、长期病休、外交随任等人员的管理工作。
八、工资待遇
各类岗位人员聘任后的工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京工改办〔2006〕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九、岗位聘任工作纪律
(一)聘任组织工作相关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对应聘人员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二)岗位聘任接受学院聘任工作监督组的监督。
十、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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