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人事处 时间:2021-12-31
各二级党组织、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28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2021年度教职工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教育学院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北京教育学院2021年度教职工考核办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中央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4〕272号)、《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京人社事业发〔2019〕16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次考核包括以下人员:
(1) 管理7级及以下人员;
(2) 专任教师岗位及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3)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管理6级及以上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在职能部门担任管理职务、同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其专业技术岗位考核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及实施
在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领导下,各部门、各教学科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一)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构成
主任:肖韵竹
成员:卢 晖 汤丰林 桑锦龙 徐江波 周玉玲
王远美 宋忠志 李 军 张金秀 李 雯
陈寒墅 李永莲
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
(二)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职责
1. 制定学院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2. 组织领导学院年度考核工作,对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3. 审核各部门对被考核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4. 提出考核优秀、嘉奖人员和记功人员的建议;
5. 监督、指导各部门的考核工作,并对考核过程中出现的违反程序、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部门教职工考核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各部门、各教学科研机构成立部门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工作的实施,研究提出本部门教职工考核评语,向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提出本部门教职工考核等次建议。
部门考核小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考核小组成员应当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较高的政策与业务水平,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各考核小组应当结合群众评议和教职工履职情况,公正评价,禁止出现不重工作实绩、轮流坐庄现象。
三、考核内容
教职工年度考核分为师德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两个方面。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制”,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职工,综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师德考核
教职工的师德考核按照《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师德考核办法》(京教院党发〔2019〕15号)及《关于开展2021年度师德考核工作的通知》执行。
师德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获评“优秀”等次人员不超过参加年度师德考核人数的20%。
(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是在师德考核基础上,针对教职工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所进行的考核,侧重考察教职工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管理人员重点考核工作实绩;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工勤技能人员重点考核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
四、综合考核等次及标准
(一)综合考核结果等次
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教职工考核测评分值计算权重为:部门班子成员评分权重占50%,部门其他人员评分权重占50%。评分标准见附件5- 7。
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部门考核人数的20%,入院在岗不足半年的不计入各部门考核基数。
(二)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工作作风好;完成本职工作质量高,工作业绩突出;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清正廉洁;在岗位工作中有突出表现。部门评议个人得分须在85分(含)以上。
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熟悉,工作能力较强;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完成本职工作较好;自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廉洁自律。部门评议个人得分不低于70分(含)。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一般;责任心一般,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不足;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发生失误造成一定损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不足。部门评议个人得分不低于60分(含)。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方面存在严重不足;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严重不足。部门评议个人得分在60分以下。
凡出现《北京教育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京教院党发〔2019〕16号)中的师德失范行为、师德考核不合格的,综合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各岗位人员的部门评价标准详见各岗位《考核评价单》。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使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单》;管理岗位人员使用《管理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单》;工勤岗位人员使用《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单》。
(三)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1. 本考核年度内因病和经批准的事假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2 新接收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由当年所在部门撰写评语,作为转正和定级的依据;
3. 考核年度内招聘调入人员,由所在部门撰写评语,由人事处与原单位沟通后确定考核等次;
4. 由学院选送参加挂职锻炼、全职深入基础教育实践或者借调工作挂职锻炼超过6个月(含)的人员,在派出工作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6个月的,参加学院考核,确定等次;
5. 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部队的鉴定,一般当年应确定为合格等次;
6. 按照规定休产假者确定为合格等次;
7. 在考勤或其他方面有特殊情况的,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五、考核程序
(一)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考核的基本程序
1. 各部门考核小组负责对本部门处级以下人员进行考核;
2 .被考核人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可在一定范围内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3. 所在部门教职工考核小组结合群众评议情况,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
(二)专任教师考核的基本程序
1. 各教学科研机构负责所聘专任教师的考核工作;
2. 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委托教学科研机构考核本部门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上专任教师,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委派人员听取上述专任教师的述职,上述专任教师向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提供专业技术工作书面材料;
3.系主任、研究机构负责人和综合办公室主任的考核,由教学科研机构在一定范围内组织述职、进行单独考核,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委派人员听取上述专任教师的述职;
4. 其他专任教师按照岗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个人总结和述职,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5. “双肩挑”干部的专业技术工作考核由专业技术岗位所在教学科研机构组织进行;
6. 教学科研机构考核小组对专任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并上报学院教职工考核委员会审议。
(三)教职工考核委员会考核的基本程序
1. 审议各部门提交的考核等次初步建议,提出年度考核等次意见;
2. 提出本年度记功人员建议名单,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规定,“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工作人员,可以记功奖励;
3. 对拟确定为记功和优秀等次的人员名单及主要业绩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 对拟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进行组织谈话;
5. 《年度考核登记表》送达被考核人签字后返回,存入个人档案。
(四)申诉与复核
教职工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和考核绩效奖励的发放
(一)考核结果的使用
1. 考核结果作为学院对教职工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主要依据。学院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教职工在第二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2.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办法》的规定,在年度综合考核中,工作人员年度综合考核为“优秀” 等次的,给予“嘉奖”奖励;
3.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照上级要求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聘任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连续两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
4.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降低岗位等级或调整岗位聘用;不能晋升薪级工资;取消下一年度参加更高等级岗位聘任的资格;对于不服从组织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5. 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确定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晋升薪级工资,本年度不计算为聘任更高等级岗位的工作年限。
(二)考核绩效奖励的发放
学院根据教职工考核等次,对年度考核在合格等次及以上者,发放考核绩效奖励,标准由学院根据当年办学效益情况确定。
考核绩效奖励具体发放办法如下:
1. 年度考核优秀的人员给予嘉奖奖励,记功人员获得记功 奖励,具体奖励标准按照上级核拨标准执行;
2. 院级领导暂按照合格等次发放综合考核绩效奖励;
3. 本年度入院人员从起薪当月起参照合格等次绩效奖励标准发放。本年度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在岗时间参照合格等次绩效奖励标准发放。本年度辞职和调出人员不予发放;
4. 年度考核合格,但当年因事假累计缺勤7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含)以下,或病假累计缺勤15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含)以下,发放合格绩效奖励的60%;
5.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发放考核绩效奖励:
(1)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拒不执行院内有关规定者;
(2)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
(3) 专任教师出现教学事故,非教学人员出现旷工情况者;
(4)因事假累计缺勤15个工作日以上或病假累计缺勤30个工作日以上者;
(5)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增加产假3个月者;
(6)因其他原因未参加考核者。
七、附则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考核工作时间安排表
2. 北京教育学院管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3. 北京教育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4. 北京教育学院工勤技能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5. 2021年度( )部门考核结果汇总表
6. 管理岗位人员考核评价单
7. 专任教师岗位考核评价单
8.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考核评价单
9. 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评价单
(以上附件请点击下面链接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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