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1-12-16
各部门:
经学院2021年第5次院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1年12月16日
北京教育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合同管理,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防范合 同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北京教育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院作为签约一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包括经学院授权,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辅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以学院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法律文书。
劳动(聘用)合同由人事部门按规定审核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学院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对合同起草、审批、订立、履行、变更与解除、争议处理、信息管理、责任追究等进行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院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指导、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五条 学院合同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会签部门和合同承办部门根据各自权责进行管理办理。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经学院授权,负责统筹协调学院合同管理工作的特定职能部门。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是指经学院授权,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类型合同归口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
合同会签部门是指经学院授权,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类型合同审核会签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
合同承办部门是指经学院授权,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具体办理合同的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主责部门。
第六条 学院合同的综合管理部门为党政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修改和解释学院合同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二)为合同承办部门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三)聘请法律顾问对合同事务进行法律审核、法律咨询、法律指导等服务;
(四)编制学院合同编号,对合同审签表进行审查,并依法依规为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
(五)办理、备案授权委托书;
(六)建立合同信息台账,留存签字盖章后的合同文本;
(七)督促合同履行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第七条 根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学院授权以下部门负责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涉及其管理事务内容的合同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各类合作办学、培训合作、教学实验室建设、课程(教材)开发等与教学工作有关的合同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科研成果转化等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人力资源类合同的管理;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际化合作、留学生项目等合同的管理;
(六)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信息化建设类合同的管理;
(七)财务资产处负责行政办公设备采购、家具采购、仪器设备类采购、资产处置等合同的管理;
(八)安保后勤处负责安保、消防、基建、后勤保障类的服务购买等合同的管理;
(九)审计处负责委托审计服务类合同的管理;
(十)学术资源部负责报刊图书采购、图书馆数据库建设、图书捐赠等业务职责有关的合同管理。
上述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由党政办公室指定有关部门进行归口管理。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归口管理部门的,或归口管理部门存在争议的,由党政办公室根据业务内容和主要条款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管理。
第八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合同承办部门统一安排,可参与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项目论证、谈判;
(二)根据合同承办部门要求,对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合同内容提出专业的指导意见;
(三)负责对合同文本中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四)协助处理相应类型合同纠纷。
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合同归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合同会签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会签;
(二)负责对合同相关资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会签;
(三)负责对合同履行的可行性、风险性进行审核会签。
合同会签部门的负责人为合同会签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论证,审查合同对方资质;
(二)负责合同的洽谈、文本起草、审签和签订;
(三)对性质复杂或属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合同,经充分研究后提请学院决策会议审议;
(四)对合同洽谈、签订、履行等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做好收集、登记、备案和存档;
(五)负责具体执行所承办的合同,跟踪掌握合同履行情况, 及时向归口部门汇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合同纠纷。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合同承办第一责任人。合同承办部门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合同。
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
第十一条 合同的起草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合同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条款:如合同相对方的名称和法人,标的及其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等。
第十二条 单次采购金额为1万元以下的业务,可以不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起草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充分分析合同事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调查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谈判协商。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会签部门等人员参与谈判、起草等工作,必要时可聘请院外专家参与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由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承办部门应认真审阅,必要时提出修改意见,共同协商确定文本,维护学院整体利益。
第四章 合同的审核
第十五条 对于单次采购金额为1万元以下的业务,如订立合同,由合同承办部门自行审核后签订,并做好相应管理。
第十六条 合同审核部门包括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和合同会签部门。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共同把关,切实维护好学院利益。不得由同一部门完成合同审核的全过程。
第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完成合同起草后,由承办人向党政办公室申请合同编号,党政办公室按照时间顺序对合同统一编码,逾期不补。
第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获取合同编号后,填写《北京教育学院合同审签表》(见附件),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基础审核。由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和合同基本条款,以及与招标文件或者谈判的一致性、可行性、必要性、风险性等方面的基础业务通过集体决策进行审核。
(二)法律审核。党政办公室聘请法律顾问对合同事项是否存在法律风险进行审核(使用经法律顾问审核备案的合同范本、制式 合同、已执行过的合同文本续签、政府采购定点服务和协议供货 合同等,可不通过法律顾问审核)。
(三)业务审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合同会签部门从本部门职责范围、专业角度对合同文本的业务条款进行审核、会签。
(四)审计审核。审计部门对属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合同进行审核,重点对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会议纪要、采购文件等支撑材料的完备性,合同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会签。必要时,参与其他合同的审核会签。
(五)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对合同的经费预算、结算、合同金额、付(收)款方式等进行审核会签(非经济合同和涉及耗材类政采的经济合同,可不通过财务审核)。
(六)院领导审批。院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合同事项的合理性、必要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经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可不报送院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一般应为合同审核部门预留5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间。对性质复杂的或合同审核部门需要核查有关事项的,可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二十条 相关合同审核部门负责人是合同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在收到送审材料完成审核后,需签字明示审核意见和审核完成日期。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对重大错误或遗漏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建议。
第二十一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按照合同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合同承办部门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报合同归口部门分管院领导,由相应分管院领导或决策会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合同审核过程中,合同审核部门可责成合同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核但在签订前有变动的,应重新按程序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不得将合同化整为零或用其他方式规避审核。
第五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订立。
(一)原则上学院授权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为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必要时,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合同。其他人为代理人的,需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二)刻有“北京教育学院合同专用章”的公章作为学院合同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
(三)合同的签署应遵循“先审批、后签署”“先签字、后盖章”的原则,不得在合同签署生效前先行履行合同约定,不得倒签、补签合同。
确需补签合同的,合同承办部门需提供书面说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执行合同审核手续。
(四)党政办公室审查合同审签表的合规性,合同文本中双(多)方签订人、签订日期等要素的完备性后,为合同文本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多页合同须加盖骑缝章。
第二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合同相对方先行签字、盖章后,我方再签字、盖章。合同承办部门在签字、盖章前应当审核合同相对方签字的人员是否具有合法授权、合同上的公章是否与签约主体名称一致。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履行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合同的具体实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合同相对方或当事人按质、按量、按期完成。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履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相对方可能或者已经出现违约情况,将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应及时向分管(联系)院领导报告,同时向相关合同审
核部门通报,办理合同补充、变更或解除事宜,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应提出补充、变更或解除的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合同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合同履行的收付款工作,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以合同作为支付依据,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七章 监督检查、纠纷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定期对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管理情况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纠纷处理。
合同纠纷的解决,一般以合同承办部门为主。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同时向相关合同审核部门通报,迅速收集证据,研制应对方案,经学院同意后实施。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双方协商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合同约定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第三十三条 责任追究。
学院各部门在合同管理、签订、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含民事责任);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未经授权、超越授权范围或者滥用代理权擅自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与合同相对方串通,利用合同谋取私利或损害学院利益的;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
签订了有重大缺陷合同的;
恶意拆分合同的;
遗失或擅自销毁、隐匿合同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玩忽职守,不积极履行合同,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发生纠纷后,隐瞒情况、不及时报告、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应当追究对方违约等合同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给学院造成损失的。
第八章 合同的信息管理和存档
第三十四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做好合同信息管理工作。记载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金额、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补充、变更和解除等事项,并于每学期期末报审计部门、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履行节点、付款节点进行动态跟踪,提前办理即将到期合同的续签事宜。
第三十六条 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洽谈、订立、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做好登记管理,依据《北京教育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组卷立卷,并于合同履行完毕当年年底移交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教育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教育学院合同审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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