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2-06-16
各部门:
经学院2022年第4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2年6月16日
北京教育学院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支持学院教师专业发展,加强科研支持力度,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法规政策,建立规范的经费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北京市教育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16〕3001号)以及上级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分为三大类: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院内教学研究经费。
1. 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具有科研规划职能的政府部门批准,列入国家或北京市科研规划,并由各级政府批准立项和资助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包括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课题)通过结题鉴定后拨付的奖励资助经费。
2. 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国内外科研组织/机构委托或与其合作获得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
3. 院内教学研究经费是指由学院业务经费资助的用于学术研究的各类项目(课题)经费,包括北京教育学院院级科研课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项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等。
第三条 凡以北京教育学院名义获得的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严格按照经费资助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及学院相关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执行;院内教学研究经费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各类经费管理办法及学院相关经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机制
第四条 学院对科研项目(课题)经费进行统筹管理和组织协调,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院长负责指导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加强对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指导相关二级部门科学规范使用科研项目(课题)经费。
第六条 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课题)的管理和科研项目(课题)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指导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编制,初步审核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执行预算并及时报送财务资产处审核,定期了解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执行进度,核对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决算及审计情况;负责监督和指导相关二级部门做好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及其经费的执行、审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财务资产处负责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财务收支核算管理与经费决算;负责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到账通知及独立核算;负责指导、审核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及执行预算;负责下达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年度预算;负责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文件审核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负责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中涉及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产的采购和登记,并对相关资产的使用、处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审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执行、使用与外拨,以及科研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不定期对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进行抽查;负责对违反国家和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第十条 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所属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归口管理;负责建立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台账;负责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及执行预算初审;负责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审批;负责督促监管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进度。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按照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展科学研究和经费使用,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并接受上级管理部门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课题)申请人根据相关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研究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的编制要坚持勤俭节约,合理安排支出,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涉及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管理
1. 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接到科研项目(课题)资助单位经费拨付通知后,到财务资产处备案并通知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
2. 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在收到经费拨款通知后,应根据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推进实际需要,严格按照经费拨付到账额度及经费预算项目执行。
3. 经费预算支出应按科研项目(课题)申报书中规定的研究时间执行完毕,如研究时间延长,需提供经费资助单位审批的相关延期证明。
4. 经费预算有需要调整的,由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送科研项目(课题)资助部门审批。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预算调整应严格按照科研项目(课题)资助单位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5. 纵向科研项目(课题)通过结题鉴定后拨付的奖励资助经费执行预算审核时,须由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提交科研项目(课题)后续研究方案,执行预算应符合后续研究方案推进的实际需要。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管理
1. 横向科研项目(课题)委托书或合作合同(协议)中应明确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支出明细,或将经费预算支出明细作为委托书(任务书)或合作合同(协议)的正式附件。
2. 横向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在接到委托方或合作方拨款通知后,应到财务资产处和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并按照经费拨付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及标准,按照委托书(任务书)或合作合同(协议)中列明的各支出项目预算执行。
3. 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应在委托书(任务书)或合作合同(协议)中规定的研究时间内执行完毕,如超出规定的研究时间,结余经费将由学院统筹使用。
4. 横向科研项目(课题)实施出现违约责任,根据委托书(任务书)或合作合同(协议)进行认定,属项目(课题)组主观原因造成的,一切责任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
第十五条 院内教学研究经费预算管理
1. 由院内教学研究经费资助的北京教育学院院级科研课题经费预算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评审,通过评审获准立项。
2. 由院内教学研究经费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获准立项后应根据批复经费预算及额度按年度编制执行预算,当年经费按当年执行预算执行,不进行结转。院内教学研究经费执行预算应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各项规定和本办法中关于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
3. 院内教学研究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资助经费使用时间应与审批的年度执行预算和任务书中的研究时限一致,逾期不能再继续使用。如由于研究内容或计划调整需要调整预算的,在项目研究周期内可申请一次预算调整,调整预算经批复后不可再做调整。
4. 预算调整申请应在每年6月提交,由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填写《北京教育学院院级课题变更申请表》,写明预算调整原因及具体方案,经二级部门及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调整执行预算。
5. 预算调整申请仅能对研究期限内未执行年度的预算进行调整,本年度预算不予调整。预算调整不能超过经费余额,且有明确比例规定的支出项目调整后也不可超过比例上限。
6. 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审批通过后的调整方案编写执行预算,并提交二级部门审批通过后报送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及财务资产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7. 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二级部门应对院内教学研究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执行预算进行初审,并报送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提交财务资产处审核。经财务资产处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8. 财务资产处在批准经费执行预算后按年度拨付经费至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二级部门。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应将所属科研项目(课题)批复的执行预算及拨付的经费纳入部门经费管理。
第四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均须全额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根据学院年度经费收入和支出规定使用。
第十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和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到账后,财务资产处凭银行进账单和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供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拨款通知、立项回执、预算批复(或合同书、任务书)等材料核实经费所属科研项目(课题),纳入二级部门经费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账户,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通知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研究计划执行。
第五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支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的各项财务制度,经费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遵循“预算先行”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核准的预算执行,不准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委托书(任务书)、合作合同(协议)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支出经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根据学院财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使用公务卡支出的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按照学院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由科研项目(课题)经费支付的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分为直接费用、间接经费和奖励资助经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社科计划项目、院内教学研究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课题)不设间接经费。
第二十一条 直接费用指在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除经费来源单位另有规定外,主要包括:
1. 业务费: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支出项目及范围:
(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版面费不可支出。
(2)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科学研究用样本采集等费用。
(3)印刷费:指在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对政府采购单位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等费用。
(4)材料费:指在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5)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校内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包括计算加工)等费用。
(6)差旅费:指在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标准严格按照《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
(7)会议费:指在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及京外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议费。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根据财务资产处年度通知按时提交会议计划表。会议费支出标准按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8)国际合作与交流培训费:指在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及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其他费用。科研项目(课题)组成员出国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9)培训费:指除因公出国(境)费用中列支培训费外的各类培训支出费用,费用支出标准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和学院相关要求执行。
(10)交通费:指在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市区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车辆租赁费支出须从政府采购单位进行租车,出租车费用不超过交通费总额的50%。
(11)餐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参加科研项目(课题)的各类调研、研讨和会议产生的用餐费用。餐费标准不得超过学院规定的工作餐标准。
(12)其他支出: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2. 劳务性支出:指在科研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其支出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支付给参与课题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院内人员及相关人员。
(1)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中劳务性支出严格按照资助单位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中的人员经费根据委托书(任务书)或合作合同(协议)约定或经费资助单位提供实际需求证明进行支出,没有约定的,劳务性支出总和比例一般不能超过经费总额的50%。
(3)院内教学研究经费中劳务性支出不能超过资助总额的30%。
(4)劳务费支出范围及标准:科研项目(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根据其在科研项目(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劳务费开支标准为100元/人/天。如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务费比例的,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5)专家咨询费支出范围及标准:在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专家的咨询费用标准,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工作两天内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人/天。
3. 设备费:指在科研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或购置设备耗材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目录时,需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后方可报销。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院内教学研究经费不可支出设备费。
第二十二条 间接经费是指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三个组成部分:一是管理费;二是税费;三是激励科研项目(课题)组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
1. 纵向科研项目(课题)间接经费比例
(1)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及成果审核验收通过后的间接经费比例,严格按照科研项目(课题)发布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定。发布单位没有相关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参照《北京市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间接经费的比例进行核定。
(2)间接经费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绩效支出应当与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可将间接经费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2. 横向科研项目(课题)间接经费比例
(1)横向科研项目(课题)间接经费比例按照委托书(任务书)或合作合同(协议)相关约定确定。委托书(任务书)或合作合同(协议)中没有约定的,间接经费比例一般不能超过经费总额的50%。
(2)横向科研项目(课题)间接经费管理费核定比例为经费总额的10%,经费总额为10万元以下的课题,不设置管理费;管理费用于学院为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支出。税费核定比例为经费总额的7%。
3. 间接经费使用程序
(1)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课题)间接经费中的绩效支出发放由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提出发放申请。经费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每年11-12月期间向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绩效支出发放申请;经费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每年6-7月和11-12月期间分为两次提出绩效支出发放申请。
(2)发放申请包括填写完成的《报销凭单》、《人员信息导入表》、发放对象身份证和工商银行或北京银行卡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经所在二级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人事处及财务资产处审核办理支出手续。
(3)纵向科研项目(课题)如出现未按照资助单位和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或中止、验收不合格和撤项等情况,绩效支出将不予审批,已发放的绩效,由学院予以追回。
(4)横向科研项目(课题)未按照委托书(任务书)或合作合同(协议)约定的预期任务执行,以及出现其它违约等情况,绩效支出将不予审批,已发放的绩效,由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向合同(协议)委托单位直接偿还相关经费。
第六章 奖励资助经费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课题)通过结题鉴定后拨付的奖励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符合国家、北京市和学院有关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课题研究工作,不得用于与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课题)完成后,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需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需在科研项目(课题)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结题后,结余经费可在通过验收后的两年内继续留在原账户中,按执行预算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奖励资助经费可在拨付后的两年内按执行预算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仍有结余,学院负责对结余经费进行统筹。
第二十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课题)的结余经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执行;若委托方无特殊要求,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在结题后可对其结余经费(含最后一批拨款经费)继续使用两年(至截止当年财务年度结束),两年后仍有结余,学院负责对结余经费进行统筹。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撤项及无故中止的科研项目(课题),学院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资产处有权终止该科研项目(课题)剩余经费使用,其结余经费按原渠道返还或报批科研项目(课题)资助方审定。
第七章 经费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资产处和审计处对科研项目(课题)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核算准确、监督有力,保障科研项目(课题)经费的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使用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经费,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人员经费,不得购买与科研项目(课题)无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套用、侵占、骗取科研项目(课题)经费。
第三十条 学院各二级部门和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在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中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受到处罚和处分的人员两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一致,以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和财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北京教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京教院发〔2017〕2号)、《关于〈北京教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科研课题间接经费使用的补充说明》(京教院科发〔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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