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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教育学院关于印发《北京教育学院非实体性学术研究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院发〔2022〕8号)

供稿:党政办公室 时间:2022-06-22

各部门:

  经学院三届党委常委会第147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北京教育学院非实体性学术研究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教育学院

  2022年6月22日

  北京教育学院非实体性学术研究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非实体性学术研究平台的建设与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实体性学术研究平台(以下简称“学术研究平台”)是指根据学院发展需要设置的,以专业领域或方向为基础且有一定学术研究积累的,不设行政级别和人员编制的研究性组织。

  第三条 学术研究平台的建设原则和发展目标:整合学术资源、凝练研究方向、促进学术研究、鼓励团队攻关、服务首都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四条 学术研究平台的设立条件:

  (一)有一定积累的研究领域,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有符合学院事业发展的研究计划;

  (二)负责人由学院在编教师或特聘专家担任,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上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学术研究平台的负责人;

  (三)学术研究平台由负责人组建研究团队,核心成员应包括3位(含)以上院内专任教师;

  (四)学术研究平台所属部门能够为其运行提供必要支持和条件保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 申报审批

  第五条 申报学术研究平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负责人向所属部门提出设立学术研究平台的书面申请,部门根据发展需要和学科方向组织专家论证,经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同意后,填写《北京教育学院非实体性学术研究平台申报表》,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充分征求意见,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正式成立。

  第四章 管理运行

  第六条 学术研究平台实行分工管理。人事处负责规划设计、设立审批、建设评估等事项;科研处负责日常学术活动指导;所属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业务指导、日常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中心主任是学术研究平台的直接负责人,须按照所属部门要求进行研究设计、人员整合、活动开展等。

  第七条 学术研究平台变更研究方向、负责人、所属部门或聘任院外兼职教授(研究员)等事项,须征得所属部门同意并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第八条 学术研究平台须制定本平台的管理制度、研究计划,对年度工作进行总结。人事处、科研处通过座谈会、学术研讨会、工作交流会等形式对平台的活动开展检查并进行指导。

  第九条 学术研究平台的各项活动均应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学术规范,涉及有关外事、意识形态工作等活动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学术研究平台要在教育教学、学科建设、课题研究、培养科研骨干与新秀等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第十一条 学术研究平台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以下活动:

  (一)自行设立直属或附属机构;

  (二)私自开立账户;

  (三)私自刻制印章;

  (四)以学院或以平台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非学术性活动(含合作办学、合作培训以及其他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人事处以聘期作为一个工作周期,在教育教学、学科建设、课题研究、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学术研究平台进行整体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奖励、支持或撤销的依据。

  第十三条 依据学术研究平台的运行管理、人员结构、研究方向、科研成果、学术交流、社会服务等情况,学院将择优予以重点扶持。对未达标、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或严重违反学院有关规定的学术研究平台,将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与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学术研究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学院研究后予以撤销。

  (一)违反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学院有关管理制度或规定,给学院声誉造成负面影响或给学院带来重大损失的;

  (二)缺少运行条件或没有实际运行的;

  (三)拒绝接受学院考核评估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京教院发〔2022〕8号.doc
d6b10e95403c2ab598e18ba2891aeb60.doc (60.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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